建设法治下的市场经济


建设法治下的市场经济

彭澎

 

最近,广东省委常委会举行学习务虚会,学习贯彻胡锦涛在特区30周年庆祝大会上讲话的精神。汪洋书记在会上强调在探索科学发展新路时要处理好几个关系,其中之一是在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时要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坚持以法治为重。实际上,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从古到今,我们讲人治、德治多,讲法治比较少,全民的法律意识都比较淡薄。市场经济发育较为成熟的广东应该在法治建设中发挥为全国探路的排头兵作用。

法治是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的桥梁

市场经济是一种个人本位经济,是一种权利多元、决策分散的经济,允许和鼓励人们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追求最大化的合法利益。市场经济充分发展必然导致公民社会即市民社会的产生,即人们拥有独立人格、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纽带、以平等交往为标准而形成的生活共同体。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市民社会,契约化的经济关系、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平衡制约都是要以法治为主要原则和行为规范的。相对来说,市民社会的形成,要求法律制度从公法主治走向私法主治,因为私法具有主体平等、意思自治、个人本位、自己负责等特点,而这就是法治的最主要内容。在这样的市民社会里,市场经济才可以培育成熟,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建立起来。深圳提出率先建立起公民社会,应该说是找准了方向,可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形成发挥示范作用。

在我国确定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中央就提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最主要一环就是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按照现代国家建设理论,国家的合法性要建立在社会协商与合意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个人或集团的强力和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就是建立在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游戏规则。在多年普法教育之后的今天,民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强烈;在市场经济发展多年后,公民的私益观念日益明确。因此,法治社会要求树立权利本位理念,在法律实践中要进一步摆正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寻求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公民权利的最佳结合点和有序的协调统一。这在各地广泛推进的“三旧改造”拆迁工作中有着最典型的表现。实际上,国家和社会日益重视对公民私益的保护,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和谐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新时期的一项长期任务和巨大的系统工程,在其六个基本特征中,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直接决定、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可以说,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胡锦涛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但是,当民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后,当民众的维权意识日前高涨之后,如何通过依法治国的体制保障民众的有序政治参与,就要求社会管理者始终站在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上,寻求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方式。因此,法治是和谐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基础,规则是经济、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石。

就当前社会矛盾和经济运行特点来看,在不断拓展公民权利和自由空间的同时,必须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建立起限度合理、设置科学、程序严格、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在这一进程中,政府与公民都要倡导和弘扬法治精神,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当前广东全面推进大部制改革和简政强镇、省直管县的试点,在某种意义上,都是重新对公共权力的调整,但目的不能仅仅停留在公共权力的重新分配上,而要最终落实到对私权的保护,即公民和公司企业的权益保护上,以促进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近些年来推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财政制度改革等等,都是政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自觉地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权力,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市场不完善和“失灵”的状况进行适度干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法治是科学执政和科学发展的保障

邓小平对法制建设十分重视,提出了著名的法制四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真正的法治社会是没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和集团,同样也不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执政党。因此,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和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党实行高度组织化的整合方式受到了挑战。社会流动加速、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新型经济组织与原有党的组织体系无法完全融合等等,都迫使执政党要凝聚人心、引导社会认知、主导社会发展,必须因势利导、与时俱进,改革社会整合方式。据有关调研,当前信访总量仍居高不下、上访行为仍然激烈;“三农”问题、城乡差别仍是许多问题的根子;贫富不均、就业形势严峻仍是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的立法、司法对于当前工作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必须完善立法的听证制度,使听证真正变成各种不同利益之间博弈的过程,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更加科学、更加被各方所接受并自觉遵守。要形成一切纠纷通过法律解决的习惯和机制,强化司法的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使公民权利真正得以体现,维护一切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现行的各类法律法规中,有80%以上要由行政机关去执行。因此,要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作用,要把遏制潜规则腐败作为重点问题,以法治代替人治,切实让人民监督政府,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行政透明度,让各阶层利益相关者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让他们具有制裁违规者的相应权力。处理好法治与人治关系的关键就是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要杜绝“权大于法、权重于法”的观念,要制止“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的行为。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是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要在执政活动中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在决策过程中充分采取咨询、论证、听证等科学、民主决策手段,努力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从党直接代表人民当家作主向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转变。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高级研究员、广东省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

2010-09-27 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