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及其问题
——韦森教授在“邓正来新著暨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学术研讨会”上的总结发言
2009年11月8日下午于复旦大学高研院
各位专家,各位教授,
邓正来教授让我来做这次会议的总结发言,有点诚惶诚恐。这么多专家学者发过言了,我实在不敢、似乎也没有必要对每位专家的发言再做什么总结。现在对我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把给各位的讨论进行扼要的点评,这样会花去很多时间;另一个选择还是想利用这个机会来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我想,我还是选择第二个吧!即谈一点对哈耶克理论本身的一些个人理解。
首先,是我谈点对今天下午的各位发言的一点感触。一句话:听诸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研究领域,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社会问题,来看待哈耶克思想,来看待正来兄的研究,每个人的思路都有独到之处,我听过后确实感到收获很大。先说一句对正来兄研究的评价。一些学友知道,在学术场合我说话是不讲情面的,但是心里有话我也就真直率地讲,当然也不会特别恭维人。
如果哈耶克来到这世上,有八十多年。我猜想,他可能此世只有两个学术知音:一个知音是迪亚兹,如收入邓正来教授的《哈耶克的法律哲学》的他的这篇文章是真有分量,第二个就是邓正来,他是进入哈耶克思想研究哈耶克中国学人。我在剑桥待了七八个月,几乎对国际上目前研究哈耶克的经济学界、政治学界的研究专家都有点联系。但是,从我对西方研究哈耶克的学术各界的所知信息,我可以判断,邓正来教授对哈耶克的研究,决不亚于世界任何其他国家的学者。故此可以认为邓正来是哈耶克学术思想的真正知音。
我非常同意刚才洪涛教授的讲法,大家不要以为哈耶克在西方影响很大。目前在中国知道哈耶克的人比西方多得多,并且西方许多学界的学者都说哈耶克难懂。我举一个例子,哈耶克的最后一本书《致命的自负》(The Fatal Conceit),1988年出版,出版之后到我2001年回到我的母校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借这本书阅读时发现,出了两年了,只有两个人的阅读纪录,一个是我自己。有一次芝加哥大学前法学院院长Saul Levmore 教授来上海访问。他就问我研究什么,我说“I’m studying on Hayek”,他就说“Oh, studying Hayek! It’s very hard to understand him”。要跟国外经济学界谈论哈耶克的思想,就更难。甚至哈耶克自己也意识这一点,他晚年与巴特利的讲话中就说,对经济学界来说,“I’m an outsider”,即“我是个行外人”。但是,不管国外学界大多数学者接受不接受哈耶克,理解不理解哈耶克,但毋庸置疑,哈耶克确实是二十世纪思想史上的一位巨人,可能没有多少人会怀疑这一点。这一点我们首先也一定要记得。
那么我们研究哈耶克,这么多专家在这里,实在不敢乱加置啄。我这里先提这样一个问题:“哈耶克问题”到底是什么?应该说这是研究哈耶克的一个核心问题。1988年,当巴特利三世玉哈耶克做访谈的时候,就问他有没有一个“哈耶克问题”,哈耶克当时就说,有,即“spontaneous order”,连他自己都认为认为自己一生的核心问题就是阐释自发秩序问题。通过多年来研读哈耶克的著作,我甚至怀疑是连哈耶克自己也没有搞清楚自己。现在看来,哈耶克采用Michael Polanyi所提出“自发秩序”这个理念,实际上用只是用它并围绕它阐释和传播他的自由社会理念,因而我们似乎可以把“自发社会秩序”看成是他传播自己的自由社会的一个概念载体。更重要的是,什么是liberty?什么是liberal societies?以及自由社会如何生成的?它的foundation是什么?这才是哈耶克要向世人说明的真正问题。正是因为这一点,我觉得“哈耶克问题”若是有德话,可能不是“自发社会秩序”,而是自由,是自由的制度保障,即如何实现和确保自由。这才是他的“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一书的真正理论指向,且事实上他的整本书以及后来的《法、立法与自由》都是围绕着如何实现和确保自由而展开的。这是我要讲的第一点。
刚才朱维铮先生提到在中国古代汉语中“自由”一词的首先出现及其含义,很受启发。但是,我觉得正是在对相对于中文的两个英文词的理解上,即“freedom”和“liberty”的区别上,使我们在中文语境中容易发生误识。这也正是我们确当把握哈耶克的书“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真谛的切入点。在哈耶克的这部主要著作中,他恰恰是要讲清楚“什么是liberty”?“liberty的条件是什么”?“liberty”不是我自由地去行动、无约束地驱做事,而是法制约束下个人行动的权利。换句话说,有法制才有自由。Under the law,rule of law,是法律为自由划定了界限,用严复的说法,有了群己界限,才有自由。从这个意义上来刊,哈耶克一生所诉求的,不是不要政府,不要管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也不是自发社会秩序的自然成长,而是法制下人参与市场交往的权利。因此,尽管哈耶克后半生大讲特讲“spontaneous order”,并不是要无政府主义,也不是。要达到自由,要法制,他也呼吁这个自由社会,要靠法律。也正是这一点,我不同意正来兄你把这本书翻译成《自由秩序原理》。因为,尽管哈耶克讲了许多自发秩序,但但这本书的最核心的关键词是“liberty”,而不是“order”。且任何研究哈耶克的对用词特别讲究,总是反复考虑推敲。如果他真是这个意思,为什么不用直接用“The Principle of liberal order”呢!并且就我记忆,哈耶克很少用(几乎没有用过?)“liberal order”这个词?另外,我在前些年写作《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时,曾反复考究,“constitution”这个西方词语在英文里面有宪制、宪法、宪政的含义,当然也有构成的意思。但是,你真正从词源上来追溯,从牛津大词典,再从我们古汉语的的辞源上来看,恰恰它相当于我们西周和先秦时期文献中的“宪章”“章典”和“制度”的含义。从一点上来看,哈耶克写作“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恰恰要讲的是自由制度基础与制度条件,或言要传达法治和宪政民主政制下才有个人自由这样一种自由社会的基本理念。这是我讲的第二点。
第三点,让我们回到哈耶克的思想内部的一个理论张力来讨论问题。邓正来教授在在几篇文章里都提到,哈耶克认为,自发秩序是建立在规则系统之上,惟有在规则基础上,才能组织自发社会秩序。如果说自发社会秩序——或者说他后期所使用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的确有一个条件,那么,这个条件是什么?照哈耶克看来,就是抽象规则或言规则系统。但是进一步的问题是,抽象规则和规则系统从何而来,是人为建构和制定的,还是演化生成的?在这个问题上,哈耶克一生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至少他没有解释得很清楚,让人信服。实际上,哈耶克在对法律的起源问题上也有很多困惑,或者说他根本没有花时间去深究这个问题。如果按照哈特的看法“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将是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或按照博登海默的见解法律是一种以主权者命令为后盾的规则体系,那么,这种规则体系从何而来?这显然应该进入哈耶克社会理论的论证体系。但是,从法律起源的三大流派来看,哈耶克在他的理论述说中一方面排除了自然法的理念,另一方面他显然又对实证法学派即人们根据理性推理来人为建构法律规则的做法又深恶痛绝。从的文化演化进路的理论进路上看,他的法律社会观点接近萨维尼的历史学派,但他自己好像又没有明确这样讲。到这里,问题好像又回到了刚才刘清平教授的问题上来了,规则,什么是规则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最关键的地方是哈耶克没有意识到规则和秩序之间有一个跳跃,这一点也恰恰是困惑着现代博弈论理论家所长期不能不能解决的问题。人为什么进行社会博弈?或言为什么要玩这个游戏呢?玩游戏,进行社会博弈,首先就要遵守规则。人本身是个追求规则的动物,但规则从何而来?规则与秩序以及与玩游戏的关系又是什么?这无疑又回到维特根斯坦“人遵循规则的悖论”上去了。这一点上实质是我在《社会经济秩序分析导论》一书中想弄清的问题。恰恰是按照哈耶克的理论,人相互play game,大家进行交往,交往就会产生一个order,这叫spontaneous order,即习俗。如果长期遵守这个秩序,这个order就变成一种非正式规则了,就是惯例,英文叫convention。在普通法的体系里,通过判例,惯例就变成了“precedent”,即法律原则了。在大陆法里面,它是通过法官立法,通过制定法,把这个东西肯定下来。你看拿破仑法典,其主要法律条文主要来自早期日耳曼公社的习俗与惯例以及法兰克王国的商业惯例,而不是拿破仑和立法者们自己任意制定的。因而,无论在普通法的体制中,还是在欧洲大陆法的体系中,都有一个从习俗到惯例,再到法律原则的转变与过渡问题。
最后一点,在《法、立法与自由》一书中,哈耶克提出了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问题。我研究哈耶克的思想这些年,一直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他有误识。哈耶克他特别强调内在规则,他认为普通法体现出来的内在法律原则,叫内在规则,他特别讨厌大陆法系,他认为制定法是外部规则,是人类设计的规则,所以,他不要设计,他要规则的慢慢自发演化。当然,制定法你也可以说它是自发演化的。上面我们已经提到,无论是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民法典,都是早期日耳曼公社一直到法兰克王国和神圣罗马帝国的习俗和商业惯例而来。这里意思是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讲,你可以说在普通法里,法律它通过前例的判案来体现出来法律原则是内在原则;再欧洲大陆法系中,通过立法者所制定出来的制定法中所体现的法律原则也是内在规则。你不能说欧洲大陆法就是外在规则,普通法所反映出来的法律原则即长期的习俗和惯例就是内在规则。
最后我再讲一遍,尽管哈耶克的社会和法学理论中有许多问题,有许多内在矛盾和理论张力,尽管在西方学界中真正理解哈耶克的人并不多。但是,这绝对否定不了哈耶克是二十世纪人类社会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记得2000年圣诞节在剑桥大学国王学院的一次讲座中,当时时任世界经济思想史学会会长的考德威尔(Bruce Caldwell)曾在结束他的讲演时说了这样一句话:“如果说二十世纪是哈耶克世纪,那么,二十一世纪更是哈耶克世纪!”我想,考德威尔的这一判断可能太过于乐观了。但是,我们现在至少可以问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二十世纪没有哈耶克,我们的人类社会现在将是一个什么样子?”理解了哈耶克在当代人类社会思想史上的地位,也就理解了把哈耶克思想引介到中国大陆社会的中国思想家邓正来教授的地位了。同样一个问题:“如果没有邓正来把哈耶克的主要文著和思想翻译和引介到中国来,现在的中国社会科学和思想界将会是个什么样子”?
这就是我今天的全部发言。
本文已经发表《文汇读书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