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球日报》报道,2010年1月15日,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的台资企业联建(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联建科技)爆发2000多名员工大罢工。员工抗议公司长期漠视员工权益并取消年终奖金,砸毁了公司大量物品,并与数百名防暴警察发生激烈冲突,之后有10余名员工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据香港大公网报道,联建科技多名员工表示,该公司对待员工非常苛刻,员工长期超负荷工作但薪酬明显偏低。奖金、福利也时常遭到克扣。同时,公司还无视员工生命安全,在危害员工身体健康的一些工作流程中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09年7月,公司竟然将液晶屏的清洁溶剂由酒精替换成有毒的正己烷,且同样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多名员工出现中毒症状。据称有2名年轻员工因中毒过深身亡,由此曾引发大量员工罢工抗议。
据报道,近日,联建科技内部盛传取消2009年度年终奖金,员工长期累积的怨恨终于爆发。15日早上7点15分左右,部分员工开始罢工并聚集在厂房门口抗议,还打砸厂房玻璃与办公设施,并掀翻企业高管的车辆,场面几近失控。8点45分左右,聚集的员工已达2000多人,公司大门前的交通陷入瘫痪。
报道称有员工冲入厂房将公司管理人员办公室的计算机等办公设施全部砸毁。警察逮捕了10余名员工,并强行将员工隔离,现场秩序才得到控制。中午12点左右人群开始逐渐散去。厂房的部分玻璃已被砸碎,该公司的中英文铭牌也被撕扯至严重变形。
苏州工业园区工委管委会发布通报指出,此次工人罢工的主要原因是联建科技日常管理不善.在员工管理、薪酬计算、奖金福利、餐饮服务等方面存在问题,员工意见长期以来未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劳资双方关系非常紧张。而公司内近日流传的取消年终奖金成为此次事件的导火索。通报还称,冲突中被带走的员工在笔录后已陆续被送回公司。
目前,苏州工业园区工委管委会责成该公司澄清不会取消年终奖并承诺近期内发放。针对员工反映公司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公司承诺将在管委会监督下尽快改善
据了解,联建科技是台湾上市公司胜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2月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独资企业。总投资1亿美元。该公司于2000年4月投产,主要从事ITO导电玻璃、触控面板、导光板、液晶显示器(LCD)及模块(LCM)等产品的研发制造,目前员工多达10000人以上。
详见:http://taiwan.huanqiu.com/liangan/2010-01/690588.html
这篇文章发表于《海峡商业》2009年第8期,有感于此事,在此贴出。
从6月15日到7月16日,仅仅一个月时间里,广东一省之内,就接连发生两起影响重大的与台资企业员工有关的人命案件:6月15日中午,在东莞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展明五金厂,工伤截肢工人刘汉黄捅杀两名台商,原因是资方极力推卸补偿责任;7月16日,年仅25岁的深圳富士康公司员工孙丹勇选择了跳楼自杀,原因是丢失一部苹果手机样机。悲惨事件如此密集,涉案者涵盖中小企业和声名卓著的巨型企业,充分表明台资企业劳工权利问题何其严重,台商必须正视。
进入大陆投资经营为时不久,台商便在大陆社会上确立了苛待员工的名声。在外资企业最密集的珠三角,几乎从1990年代起,社会上就形成了共识,认为在所有外资企业中以台资企业员工待遇最为糟糕:工作压力大,薪酬低,工作环境和食宿环境恶劣,动辄罚款扣工资,侵犯工人人身权利,调戏强奸女工犹如家常便饭,……即使不是所有台资企业都如此,但这一切已经足以在大陆民众中勾勒出一幅极为恶劣的台资企业形象。虽然近年来台资企业员工待遇有所改善,但与其它企业相比,就总体而言,台资企业在维护劳工权利方面仍然相对落伍。假如说孙丹勇事件中富士康至少还没有公然违法情节、事后处理也还得体的话,那么,在刘汉黄案件中,上述缺陷就暴露得极为充分。纵观刘汉黄案件全部经过,从工伤发生、矛盾激化直到最终爆发,当事台商在每一个环节上都违反法律,践踏道义。
首先,从案件发生缘由来看,如果不是厂方违反有关法规将未经岗前培训的刘汉黄安排到高风险的冲床操作员岗位上(此举背后又是厂主不顾一切降低人力成本的冲动),刘汉黄绝不至于进厂第7天便遭遇如此惨痛的工伤。[1]工伤发生之后,假如当事台商能够尊重法律、本着起码的道义精神承担合理补偿,事情本可沿着化解的方向发展,但当事台商偏偏选择了推卸责任的做法,不顾法律和起码人性,一再刁难、迫害刘汉黄,将他推向绝望的深渊,最终不得不选择鱼死网破:
根据工人新闻网报道,刘汉黄工伤后本可保留两只手指,但入院不足3天就在主治医生推动下被迫截除整只手掌;一做完截肢和植皮手术,主治医生就天天逼迫刘汉黄兄弟出院,致使刘汉黄入院不足25天便被迫出院。[2]
根据2008年11月26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书》,刘汉黄所受工伤属于伤残五级;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伤残五级的情况下,如果刘汉黄自己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单方解雇,就必须向刘汉黄支付和其他同事一样的食宿权利及其它薪酬福利待遇。展明五金厂老板、台中商人林堃地声称刘汉黄工伤后公司一直给他提供食宿和照常发工资,把这当做法律义务之外的恩赐来宣扬,其实厂方如果这样做也只不过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已,并不值得额外宣扬,何况林堃地的宣扬掺了很多水分。根据《财经》杂志2009年第14期报道,2008年11月26日刘汉黄的劳动能力鉴定完成之后,厂方便没有再向刘支付工资,刘汉黄所得是两个月共计1447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加上医院护理费、生活所需费用和刘汉黄弟弟在刘住院期间照顾他所发生的费用,合计8608元。
不仅如此,从有关报道可以看出,厂方履行上述打了折扣的法律义务时也不是自觉主动的,而是在法院压力之下才采取的。根据工人新闻网报道,刘汉黄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厂方又不愿意支付工伤赔偿金,导致刘汉黄离厂后无以为生,在东莞法院的要求下,资方才不得不给刘汉黄提供食宿,并且食宿费要从工伤补偿金中扣除,关于这一点,在工伤案的庭审中,资方已经明确承认。[3]
资方在法院压力下被迫向工伤工人提供的食宿是什么标准呢?2009年3月1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刘汉黄工伤索赔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一审,厂方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辩称,在刘住院期间,厂方已按照16元/天的标准支付了伙食费,刘提出的35元/天赔付标准过高。[4]换言之,在住院期间,资方给刘汉黄这样一个截肢伤员提供的伙食费标准是每餐5.33元,任何人只要对东莞和其它东部城市物价水平有一点基本概念,都会明白这个标准何其低下,也能判断出刘汉黄所主张的35元/天是否过高。更有甚者,根据工人新闻网报道,就是这么一点可怜的餐费,资方还要拖延支付。为了给手术后的刘汉黄补充点营养,刘汉黄的弟弟到展明厂催要资方拖延的餐费,并希望资方适当提高标准,资方不仅强硬拒绝,还招来一名开货车的员工直接动手将刘汉黄的弟弟打出厂办公室。[5]如此表现,人性何在?
根据有关报道,刘汉黄起初一直很认真地依据法律维权。在2008年12月委托李晓保律师办理工伤索赔之前,他起码咨询过八个正规执业的律师。2008年11月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汉黄的事故属于工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认定其工伤属于伤残五级之后,刘汉黄和姐夫开始对厂方提出维权索赔约10万元,其间也多次向厂方提出和解,厂方则认为索赔金额过高(厂方认为赔偿底线是9万元),一直拒绝商谈。[6]刘汉黄要求的10万元赔偿(且刘汉黄同意从赔偿金中扣除期间资方发给刘汉黄的生活费和护理费等)是否漫天要价?2009年5月底一审法院判决可供参考,法院裁定的赔偿额是177293元。
整个事件发展过程中,厂方态度一直相当粗暴。据工人新闻网报道,对刘汉黄和姐夫提出的10万元索赔要求(而且可以从中扣除期间资方发给刘汉黄的生活费和护理费等),厂长的答复是:不可能,有本事你就去告。为了讨回公道,贫困的刘家被迫借钱给刘汉黄打官司,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上诉法院,为节约来之不易的这点费用,刘汉黄甚至2009年春节期间都不敢回家探亲。所幸者他的合法合理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09年3月后,刘汉黄在法院支持下重新进入工厂,资方为抵赖依法应提供给刘汉黄的食宿待遇,逼他离开,竟然关停厂内食堂,给员工发放餐费要员工去外面吃,直到两个多星期后在法院要求下才被迫恢复食堂供应。资方拖延刘汉黄生活费和针对刘汉黄关停食堂时,刘汉黄找资方交涉,资方的林总不仅拒绝商量,甚至呵斥刘汉黄没有资格跟他提要求![7]甚至不少人认为一向倾向资本家的《财经》杂志也在报道中称,知情人透露,刘汉黄行凶前曾受到工厂不法对待。是怎样的“不法对待”引爆了这位同事和医院工作人员一致认可的老实、内向青年呢?
……
不用再说了!任何人在经历了长达一年如此残酷的侮辱和迫害之后,选择报仇雪恨是正常的;事件发生后,工人新闻网的调查者在大井头社区的工人、居民、周边小生意人中竟然没有遇到一个人对台商遇害表示同情,也自是理所当然。我们没有权利责备他选择与迫害者同归于尽,如果我们的国民连这点血性都没有那才是真正的危险,我们应当自责我们的社会没能有效维护受害者的合法合理权益,好让他无需铤而走险。
对于台商来说,在此事件之后,需要做的不是如同展明五金厂老板林堃地那样公然撒谎试图塑造“台商仁义而大陆劳工凶残”的虚假形象,那种做法固然可以欺蒙饱受洗脑多年的台湾民众于一时,却蒙骗不了大陆民众,更注定经不起事实的拷问,只能进一步损害整个台商群体的形象,令台商群体中的“良民”也受其拖累。台商们必须认识到,尽管此前某些地区、某些部门、某些公务员个人在种种动机驱动下对劳工合法权益保护不力,但中国毕竟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上述公然践踏人权的做法不可能持续下去。众多台商之中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而努力善待员工者,我走访过的台资中小企业中就有做得不错的;台商应当向好榜样看齐,而不是把自己划到残酷野蛮压迫者一边。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台商群体中不乏明白事理之辈,在接受媒体采访报道时对展明五金厂厂方的做法提出了非议,虽然方式相当委婉。一位在东莞的温姓台商就对《财经》记者称,在根据法院判决赔付之前,他们一般会给受伤工人封个红包“压压惊”,这点台湾传统的人情味他们还是有的,但不知道这个工厂为什么没有做。[8]
当然,在改善劳工保护的过程中,有些台商会为了避免因此“提高成本”而转向其它发展中国家。对这种顽固坚持血汗工厂模式的台商,我们会欢送他们离开,同时提醒他们,如果他们的行为在同胞之中尚且不能得到谅解,在异族社会会激起怎样的反应?会给他们带来怎样的后果?
良药苦口,良言逆耳,愿台商深思!
(初稿2009.8.10,修订2009.8.22,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
[1] 根据《财经》杂志2009年第14期报道,刘汉黄2008年9月22日进厂,9月28日便遭遇工伤。
[4] 《财经》杂志2009年第14期报道。
[6] 《财经》杂志2009年第14期报道。
[8] 《财经》杂志2009年第14期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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