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涉及商业、消费、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内容、归责方式、举证责任的主体以及责任承担的方式,这将不仅有助于解决实践中侵权案件认定难、举证难、赔偿难等问题,更将给潜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行为方式,企业的管理方式和理念带来深刻变化。
过错推定让你谨慎从事
推定过错责任,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为有过错。过错推定主要适用于,侵权和被侵权双方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侵权人居于优势地位,或者侵权人负有法律规定的特别义务等情形。在推定过错原则下,侵权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过错推定中。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仅需要尽到法律或谨慎的管理义务,还需要留下尽到义务的痕迹。如,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各种会议、论坛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否则,如果造成他人损害,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和公共场所定义的广泛性,以及过去不重视甚至被忽视,特别是许多安全盲点的客观存在,将给管理者和组织者带来巨大挑战。又如,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施工安全,将不再仅仅是施工单位的责任,也不再仅仅是施工单位关注的问题。即便是在装修工程中,建设单位需要和施工单位一起关注施工安全,并需要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未来责任的承担。又如,从事高度危险物生产、运输、保管的企业,遇有危险物遗失或抛弃,危险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倾力收回,否则将面临因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后果。因此,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需要明确界定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便厘清彼此间的责任。再如,雇员执行任务期间造成的损害将由单位承担,意味着单位需完善管理制度,杜绝或减少这种责任发生的几率。
请你保持距离
按照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可以对尚未发生,但可能或已经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近距离”或潜在的侵权加害行为,采取救济措施。中国法官对危及人身、私人或企业财产的请求,发出禁言令、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入内等命令,将有法可依。类似08年底TPG控股日新租赁海外股权,因受到原经理团队的抵制,其新派驻的决策团队无法接管公司的情形有了新的解决路径。此类公司股权转让后,由于转让方或经理团队拒绝放弃公司控制权,或原股东又派员进入公司,致使公司实际控制人无法接管公司的案例,不再因为虽屡见不鲜,却因无法可依而束手无策。
严格责任,让你也许比窦娥还怨
无过错责任也叫严格责任,只要证明损害后果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不是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侵权人就需要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物的损害和高度危险作业领域,在这些领域,除了被侵权人的故意行为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可以豁免侵权人责任外,经营人、占有人、使用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
而在有些领域则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如,高空搁置、悬挂物脱落,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雇员和来客的行为将先由你承担。又如,建筑物内抛掷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就可能被推定为侵权加害人,意味着由于你不能证明不是你,就被推定为是你。再如,饲养动物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意味着即便是饲养动物造成小偷被伤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若能证明损害由小偷的故意导致,另当别论。
惩罚性赔偿让恶有恶报
惩罚性赔偿又称报复性赔偿,在我国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开先河,但遗憾的是只局限于因欺诈产生的退一赔一,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则拓宽了其适用。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谁的行为导致产品缺陷,谁就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流通中的产品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生产者、销售者,负有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的义务,否则即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对明知有缺陷还继续生产、销售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所谓惩罚性赔偿(通常会在2倍以上4倍以内)的数额,将超过损害的结果。例如,在三鹿等三聚氰胺牛奶案中,就存在所谓“业内潜规则”的明知情形,依照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而最近爆出的熊猫乳品三聚氰胺超标事件,是因为上海熊猫乳品公司不仅违法将三聚氰胺超标的回收炼乳用于回炉生
产,且还使用被质量技监部门明令禁止销售的奶粉原料导致的产品缺陷。如果媒体报道属实,那么,作为生产者的上海熊猫乳品有限公司,就是明知该产品有缺陷依 旧继续生产,如果行为发生在该法生效之后,熊猫乳品将面临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证券欺诈不能再逍遥
少了民事赔偿的证券监管体系,不仅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也破坏了资本市场的持续投融资能力。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等原则,将必然适用于证券等商事侵权行为中,成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威慑证券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利器,助益证券市场正本清源。
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中,故意造假要承担过错责任,虽未故意或参与造假,但对信息真实负有义务的人和专业机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谨慎义务,就可推定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如,选择不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不督促专业的人专业的做事情;应作为而不作为;作为未尽到充分调查、分析等责任。
在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二级市场交易中,因为职责接触到信息的人,需要自证清白;在交易中获得异常或巨额收益的人,需要证明自己的丰收,源于高明的判断,但若不能证明“高明”的依据,就有可能被推定为操纵股价或存在内幕交易。
行政侵权仍是遗憾
不过,《侵权责任法》仍未对行政侵权责任进行规定。但此问题至关重要。以缺陷产品为例,缺陷产品的认定是 政府机关的行为,如果政府机构检测失误,或者是因为检验仪器的原因,是缺陷产品的,却没有检测出来,或把合格产品误验为缺陷产品,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时,行政机关如何承担责任?如,最近的农夫山泉砷超标事件,如果农夫山泉确属于砷超标,则农夫山泉作为生产者,需承担缺陷产品责任;如属于行使行政监管行为的机构工作失误,导致了对农夫山泉合法权益的侵犯,仅依赖于行政赔偿法的规定,被侵权人是难以获得完整赔偿的。
http://nf.nfdaily.cn/epaper/21cn/content/20100113/ArticelJ02005FM.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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