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妇女意志才算性骚扰”彰显立法理性
盛大林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了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原草案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进行性骚扰。”有委员提出,修订草案对性骚扰的行为表述过于宽泛,应当进一步明确,建议修改为:“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原来的规定太宽泛了,同学聚会、朋友发个段子开玩笑,就都算违法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邹维萍说,加上两个实质条款的约束,范畴就更明确了,妇女不欢迎的才是性骚扰。(据9月24日《重庆晚报》)
立法禁止性骚扰,早就不是新闻了。近年来,包括北京、广东、河南等省市在内的很多地方都出台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不过,其他地方的规定都与北京市《办法》原草案的规定类似,而像北京市这样加上“违背妇女意志”和“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两个限定条件的还从来没有见过。我认为,这样的限定是合理的,尤其是“违背妇女意志”使这一禁止性条款变得更具可操作性。
以前从其他地方的法规中看到“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进行性骚扰”或类似的条款时,我就经常感到疑惑:如果收到信息的妇女并不反感甚至持欢迎态度,发送信息的男性难道也违法吗?违法的构成是以侵害他人权益或者危害社会为前提的,如果收到信息的妇女不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违法”从何谈起呢?人家你情我愿,并不涉及别人,法律管得着吗?再者,追究违法的责任,也需要“受害人”主张权利,如果收到信息的妇女不去举报,有关部门怎么知道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呢?因此,“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看起来保护面很宽,实际上大而无当。
相比之下,“违背妇女意志”的定语则把“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是否侵害妇女权益区分开来,同时也使违法行为的追究具备了可操作的条件。
当然,北京的这些建议性规定仍有比较模糊的地方,比如“违背妇女意志”的涵义。是不是妇女一收到符合性骚扰规定且不欢迎的信息,对方就构成性骚扰?如果这样,那未免太苛刻了,因为相熟的对方在发出信息前并不知道发送对象的意志。我认为,妇女在收到不想收到的骚扰性信息之后,应该反馈明确的“不欢迎”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方在接到反馈或警告后仍然发送那种信息,才应该被认为是性骚扰。因此,《办法》有必要进一步细化。
尽管如此,北京市准备把“违背妇女意志”作为认定性骚扰的前置条件显示出立法上的理性。我希望这样的修改建议能够获得通过,更希望其他地方仿而效之并不断完善。
“违背妇女意志才算性骚扰”彰显立法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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