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5(当代首创)
文物类派生性所有权
陈绪国
文物类派生性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的不动产、动产文物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支配权、保护权。包括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宝贵东西,如对于古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的支配权、保护权。
文物,非同一般的物,是古代文化人文化、智慧创造的结晶,是由精神文化派生出来的特殊物,因此,可以称之为派生物。文物所有人享有的文物物权,是文物类派生性所有权、支配权和保护权,不同于一般物的所有权。
文物,是历代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宝贵东西,如古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
文物类派生性所有权,是派生性所有权的一个类别。因为是历史遗存的稀有的文化产品、智慧产品的所有权,不同于一般物的所有权,行使所有权和支配权的方式也有很大不同。文物所有权、支配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需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
之所以将文物所有权划分为派生性所有权,是因为文物是古代文化产品、智慧产品的结晶,换言之,是古代人类文化、智慧的发挥,由精神文化派生出物质文化的结晶,蕴含着古代人类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结晶。古代人早已去世,如今的所有权人,是继承性所有权、支配权和保护权人。
不同的所有权有不同的质量和价值,文物类所有权的质量和价值肯定不同于一般物类所有权的质量和价值。将文物类所有权与一般物所有权区别开来,将会使得物权法更有理性,更能发挥物权法的应有的效力,更有利于有针对性地确认、保护和利用不同对象的物。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文化遗产极为丰富。我们的祖先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长期斗争中,创造了灿烂光辉的古代文化,为整个人类文明历史作出过非常重要的贡献。保存地地上、地下、水下极为丰富的祖国文物,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它真实反映了我国历史各个阶段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学和社会生活的状况,蕴含浑厚的历史事迹和各族人民的创造奇迹、精神价值、人文价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对于作出应有的贡献,也是每一个中国人应尽的职责。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国家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有利于继承我国的优秀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并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事业。从精神文明建设这方面来分析,文物的所有权,归根到底就是文化、智慧的派生性所有权,是传承优秀文化、发扬革命传统派生性支配权。
我国的文物管理体制,是以国家所有制为主体、以集体和个人为辅助的管理体制。其中,国家所有制,是以国家专有制为主要特征。物权法第51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所有制包括国家机关所有、部队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事业组织所有。除此之外,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文物类派生性所有权,依据文物的不动产、动产性质,可以分为文物类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文物类派生性动产所有权两大类。
文物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是指文物所有权人对于古代的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依法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支配、保护的权利。这些不动产,不同于一般的不动产,是古代人类文化、智慧的发挥,由精神文化派生出物质文化的结晶,蕴含着古代人类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结晶。古代人早已去世,如今的所有权人,是继承性所有权、支配权和保护权人。
国家文物派生性不动产的最大特点,是指:一是,一般来说,因为不动产文物是不能乱动的,擅自移动、挪动、改动容易造成文物改观、毁损甚至灭失,因此,不得处分、改观、挪动、毁损、消灭;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最珍贵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必须依法永久保护、永久支配。二是,一般而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和禁止提供游人参观,不得擅自拆除、分解、毁损、涂改、变样、调换、触摸、挪动、拍摄、临募,不得在靠近此类文物周围逸出或施放有害液体、气体、固体、磁体、放射性元素、灰尘等有毒有害物质,要运用最有效的手段和先进设施、设备,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等等。因此,国家文物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的性质,从文物保护上分类,多数情况下,应当是国家文物类派生性不动产永久支配所有权。
文物派生性动产所有权,是物权人对于动产古代重要的纪念物、工艺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支配、保护的权利。这些动产,不同于一般的动产,是古代人类文化、智慧的发挥,由精神文化派生出物质文化的结晶,蕴含着古代人类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结晶。古代人早已去世,如今的所有权人,是继承性所有权、支配权和保护权人。
在国家文物所有权系列中,或者说,在国家文物类派生性所有权系列中,国家文物类派生性动产的保有、保护价值,仅次于国家文物类派生性不动产的所有权与支配权,而交易价值甚至大于不动产类文物。这不是由于不动产类文物的价值低于动产类文物的价值,是由于动产类文物“可交易”的自由度和数量级决定的。不动产类文物绝大多数不许交易,即使可以交易的,也没有多少愿意参加交易,不敢参加交易,尤其是国家级不动产文物是如此,几乎全世界都是如出一辙。那么,所谓文物交易、文物转让,基本上是动产文物的交易与转让。如字画、陶器、瓷器、器皿、珠宝等工艺品、美术工艺品,以及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动产文物,拍卖、流转的就是这些。
动产文物的拍卖、流转,有的是有价无市,有的是有市无价。出卖文物的竞买文物的,一般不公布其主人。拍卖市场上是这样,私卖市场上也是如此。
国家的文物是否应当参加拍卖,如何参加拍卖,国家应当有明文规定、祥细规定。
动产文物物权,是十分奇特的一类物权。从交易成果来看,许多成功的动产文物,投资极小,而产出极大,屡创奇迹。这也充分证明了派生性文物支配所有权的特殊作用。
国家文物的保护,要处理好三大关系:一是处理好国家利益与集体、个人利益的关系;二是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三是处理好科学保护、科学发掘、科学研究与正常流通的关系。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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