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44(当代首创)

 

国家文物四大类所有权

 

陈绪国

 

国家文物所有权,是指国家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以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依法设立的专门为国家所有的各种派生性所有权。包括国家已经持有和按级别范围应当所有两大部分。按照各种文物的等级、价值、稀缺程度和物权的对应程度,可以将国家文物的所有权、支配权划分为四种类型。

四大类国家文物所有权,是指国家文物永久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和国家文物一般所有权。主要是从文物保护的管控、保护程度来划分的。其中,不动产文物的支配权、所有权、保护权与动产的应当有所不同,一般不参与文物流通渠道。

第一类,国家文物永久支配所有权

应当定义为: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最珍贵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必须依法永久保护、永久支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和禁止提供游人参观,不得擅自拆除、分解、毁损、涂改、变样、调换、触摸、挪动、拍摄、临募,不得在靠近此类文物周围逸出或施放有害液体、气体、固体、磁体、放射性元素、灰尘等有毒有害物质,要运用最有效的手段和先进设施、设备,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等等。

国家所有的文物,按照各种文物的等级、价值、稀缺程度和物权的对应程度,列入永久支配、保护的目录的,应当产动产文物和不动产文物保护区为主。因为不动产文物一般是不能移动、挪动、运动的,否则,会破坏文物的原貌或本质,导致人为的毁损、灭失。

第二类,国家文物专属支配所有权

应当定义为: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一般情况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可提供游人参观,但任何人不得在靠近此类文物周围逸出或施放有害液体、气体、固体、磁体、放射性元素灰尘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擅自拆除、分解、毁损、涂改、变样、调换、触摸、挪动、拍摄、临募,运用最有效的手段和先进设施、设备,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等等。

国家“专属级”重点文物,应当禁止对外流通,最高限度是在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中调剂收藏、支配和保护。依据文物保护法第4条之规定:“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种性质是不变的国有制。

设立国家“专属级”文物保护,是为了统筹保护、科学保护、重点保护以及防止文物“外流”的切实保护,切实保障国家文物所有权、支配权、保护权的充分行使与落实。

第三类,国家文物专有支配所有权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国家文物专门保护、专制保护和专门保护,并依法确认国家行使文物的“优先占有权、优先保护权、优先处分权、优先收益权、优先使用权、优先支配权等优先照顾权、优先发展权”的总称。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国家重点文物,也包括国家非重点文物在内。确认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首先是确认国家在文物占有、保护、支配等方面的优先权。包括国家取得文物的优先权、保有文物的优先权、保护文物的优先权、支配文物的优先权等等。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是指国家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以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依法设立的专门为国家所有的派生性所有权。包括国家已经持有和按级别范围应当所有两大部分,为国家文物所有权第三大类所有权之一。

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存在优先占有权、优先保护权、优先处分权、优先收益权、优先使用权、优先支配权等优先照顾权、优先发展权,比集体、私人的文物所有权、支配权更加自由。所谓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就是关于国家、集体、私人三种文物所有制各自所有权、支配权的比较中得出“专有制所有权”的定义。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③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以上第①类,是完全专有制国家文物所有权;以上第②类,是按照文物级别范围确定的专有制国家文物所有权;以上第③类,是行使国家文物所有权的信托单位,信托单位代理国家行使文物支配权、保护权。

以上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包括了已经出土的和未出土的、已经持有的和确定持有的国家文物在内。

明确已经出土文物所有权的行政法规定的,如1980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管理局、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规定:“凡是由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都不得据为己有。”

明确未出土文物所有权的行政法规定的,如198910月国务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的人类文化遗产:(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明确文物所有权和打击走私、盗窃的,如19875月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规定:“我国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统属国家所有,非经国家文化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掘取。”

国家保护文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全国分为三级管理模式。依据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纪念物、工艺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文物资源,是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而且是容易毁损、不可再生的资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国家行使文物专有所有权,是为了更好地依托国家政权的管制力,将应当管制好的文物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地进行管理、保护、利用。国家行使文物专有所有权、支配权,对于专有文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履行对于专有文物的管制权、发掘权、馆藏权、保护权。

第四类,国家文物一般支配所有权

国家文物一般支配所有权,是指国家对于自己所拥有、支配的非珍贵、非稀有、非重要的文物,作为一般性收藏、保护、支配与流转,是一种相对宽松的支配权、所有权。主要指非珍贵、非稀有、非重要的纪念物、工艺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或者是这些文物的复制品、仿造品、描摹品、公开出版品等文物,在保护文物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流动,合理地转移所有权、支配权、保护权。

培养和保养文物科研人才,对于每件文物进行科学鉴定,确保每件文物的鉴定万无一失,这是重要的一环。其次是,国家要有文物发展计划,主动地参与市场收购与交易,活跃文化市场。

盛世藏文物。21世纪是中国人的世纪。本世纪内,中国的文化市场、文物市场必有一个大的发展。文物的保护与流转,学问很大,许多奥秘需要我们去破解,许多机会需要我们去把握。而国家文物一般支配所有权的设立,将要在文物的保护和流转之间,找出一个最佳平衡点。

如果将国家文物所有权定个级别,最高等级是国家文物永久支配所有权,第二级是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第三级是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第四级是国家文物一般所有权。国家文物的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等,凡是进入流通领域的文物交易,应当以第四级国家文物和动产文物为宜,但需要严格审批、严格控制。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国家专有所有权》;《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派生性物权》;《试论派生性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定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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