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有适用范围的


民主是有限定范围的

 

北京市酒仙桥街道危改区的危改实施方某房地产公司,将危改拆迁表决书提交全体居民决定,并名之曰民主,这是不合适的。因为这不符合民主精神。群域要民主,私域要自由,这是基本的权界。比如股东大会,能投票决定将某个股东的股份分掉吗?群域不适用自由,每个人都各行其是,那么群体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把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并列为天赋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天赋不可剥夺,隐含着对多数人暴力的警惕和排斥。拆迁或危改,涉及私人财产权问题,不适用于民主,应由开发商和所涉及的民众逐个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协商、谈判,以确定合理的拆迁协议。
  民主必须要保证大家有充分的知情权,各方要能提出各种不同的方案,并能清楚的了解各种方案的实质。如果投票可以决定拆迁户的财产权,那也就可以投票没收房地产开发商的财富。即使这是合法的,显然其他的选择都没有考虑过。这是一个预设了前提的公投。是不公平的投票。
  成熟的民主显然离不开民主宣传。我们大陆很多人也经历过民主选举,可什么时候搞清楚过你的选举对象。我们大陆什么明星都不缺,就缺政治明星。要知道官僚并不等于政治家。官僚不一定需要有自己的政治理想,政治家必须要有自己的管理社会事务的独特的看法。政治家不一定要当官,只要有自己的国家治理理念并采取行动让众人知道就是。用一个声音说话,显然不可能有真正的政治家,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
  民主必须是在法律的规范下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必须是有法可依的。法治是一种比民主更高、更优的价值。只有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民主方式解决的问题,才可以选择民主投票之类的方式来解决。显然,拆迁这种事务放着法律不遵守而去寻求民主决断,这是对法治的违背。
  我们国家这种拿民主开玩笑的事例绝对不止这一件。职工民主选举先进工作者,难道不是对企业管理者的嘲弄?职工民主决定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和国有企业老总的人选,难道不是对国有资产管理当局的冒犯……
  离开严格的法律保护,民主经常沦落为权力的玩偶。君不见,我民主选举的村官还必须听从上级领导,不听话的村官还会被上级罢免……民主只有在法制健全,并得到严格执行的国度,民主才有可能在自己的范围内依法进行,民主才有可能真正成为可能。

 

曾发表于《联合早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