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财政部《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
财政部网站公布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是财政部个人所得税课题研究组撰写的文章,有历史、有图表、有数据,很生动,很专业、很通俗易懂,但很无法接受。立法者终于站出来阐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为什么会成这样。 他们虽然没有公开声称目前的个税征收的结果与他们无关,但他们好像在幸灾乐祸,而这不应该是他们的心态。纳税人期望他们面对社会现实,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任何吞吞吐吐的借口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纳税人们不想知道他们束手无策,也不想听到他们听天由命的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原本是“好经”,“罗宾汉”的功能全都有
看了财政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情况》,才明白为什么我国的个税体制能维持到这么个状态,文章的前两个问题谈的是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和我国个税税制的基本情况,作为重要立法者的财政部很显然是对个税的历史和中国的现状是非常熟悉的,基本知识的储备很充分,第三个问题就开始有些怪异了,专家们认为我国的个税税制也有着与其他国家有同样的两个功能,至少在立法的时候有,但执法之后有没有。对于执法的结果,他们好像不知道,而且也是漠不关心。因为他们是负责立法的,是写经文的,经是好经,念的怎么样是和尚的事了。
专家们认为“通过采用累进税率、对超高劳务报酬加成征收、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要求自行纳税申报等方式,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累进税率、加成征收、自行申报是为了加大调节力度,我没看到调节功能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这明显是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这样的调节,不是在调节贫富之间的平衡,而是借着调节贫富的平衡的名义,调节财政部门自己的腰包。因为中国的分配制度,税务局把富人的钱一分不少的收上来,并没有到穷人的手里,它只是流到了政府的手里。看一看立法者提供的自行申报的名单“电力、金融、石油、电信等部门”,哪一个是民营企业呢?它们除了垄断以外,凭的是什么来维持自己的高收入,而有幸进入自行申报的名单的?
在看一看另一个功能,立法者是如何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的。“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同时,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一般应占职工月工薪收入的20%左右)均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离退休工资等都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在减轻低收入者税收负担时,也是有些含糊其词了,“三险一金”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的费用,不属于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在税前扣除姑且不论。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离退休工资等都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这可是久违的费用了,有什么普遍意义吗?这三项费用,特别是“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加在一起能有多少钱呢?能有200元/月吗?这些钱足够给孩子买奶粉的吗?而且,这只在国企和公务员的工资单上才有的项目,与民营企业和广大的打工者何干?与被强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广大纳税人何干?立法者只列了项目,表明了他们的良心而已,究竟有什么效果,那不是他们的事。
二、纳税人的生活环境恶化,立法者是怎么考虑的?还是视而不见?
”怜悯的立法者”仍然坚称在制定纳税规则是也是“按照个人所得税‘对净所得征税’的原则,在确定扣除额时,基本原则是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予以扣除。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及物价上涨因素等情况。”我不知道立法者是不是真的考虑了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他们考虑的是虚拟的居民还是真实的居民?考虑没有考虑房价的上涨因素、医疗价格的上涨因素、教育价格的上涨因素?从执法结果来看,他们没有考虑,至少没有充分考虑。他们不用考虑孩子上学、老人有病、还住房贷款的事情,因为立法时没考虑,对于这些新情况的出现,有没有必要在出现时,立即在立法层面上解决?
三、调节收入的手段是累进税率还是扣除标准
“如果目前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也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征收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等,如果扣除额提高过多,高收入者交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也就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因此,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不仅不能得益,反而成为利益受到影响的主要群体。”
目前不能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为了不让富人们受益。这些财政部的专家们终于表现出了过人的智慧,让低收入者少缴税是为了引诱高收入者多缴税。如果他们为牧羊人提建议的话,为了把狼饿死,他会建议牧羊人自己把羊吃光。前面谈到调节功能时,提到的手段是累进税率,怎么到现实生活中,调节收入的功能变成了扣除标准了?西方发达国家是靠扣除标准调节收入分配的吗?不是说累进税率才有这样的功能吗?是专家们不知道这些基本原理吗?还是故意混淆概念。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可是个新闻,专家们这样解释税收分配不知道有什么样的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是怎么补助弱势群体,是财政部的公务员们亲自分配的?在财政部的统计字典里,哪些是弱势群体?农民工是不是弱势群体,他们是不是得到了富人缴纳的税款?回头看一看前面的数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6.4%”。的税种,即使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完全没有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能受多大的影响?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都会受到影响”这似乎是捕风捉影的想法吧。这点收入仅教育一项都完全不够,也许不够公务员队伍一年买烟的钱数,何谈补贴穷人?
四、是谁在仇视富人,穷人还是政府?
很显然在财政部专家们的头脑里,只有把中低收入者纳入征收范围里,才能不让高收入者受益?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有仇吗?低收入为了不让高收入者多受益,而来个壮士断臂,宁可玉碎,不让瓦全?“电力、金融、石油、电信等部门”这些部门的高收入者是低收入者制造出来的吗?还是立法者在分配权力时一手制造的?如果财政部的专家们要是挑起低收者对高收入者的愤恨,这篇报告是很成功了。他们要想把责任推个一干二净,那是不会成功的。如果立法者想要实现他们的初衷,“体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从而达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的。”完全可以在提高扣除标准的同时,提高税率,为什么在这个时候表现的如此弱智?
五、乞丐拿什么纳税?为什么纳税?
这似乎又要回到原始的纳税问题上来了?纳税人为什么要纳税?纳税人拿什么纳税?扣除标准的问题正是这个问题的一个答案,立法者打算对哪些人征税?要征多少税的问题?征上来的税做什么用了?当然要是回答上最后一个问题,是不符合实际的,这个立法者没必要回答。但全国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以扣除标准1600元为例我在《纳税人的负担》一文中计算过纳税人的负担,即使2500元也无法让一名普通打工者过上普通人的生活。在这样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这下,我们是在向普通工薪阶层的基本生活费征税,是在乞丐碗里抢饭吃,多么可悲、冷酷的税制。纳税人们之所以没有露宿街头,不是因为得到了政府的救济,而是因为他们的父母一生的积蓄在苦苦支持着他们的孩子。他们不敢得病,何谈旅游和生活质量?而那些没有这样幸运的父母的年轻人,只能去偷盗、抢劫、卖淫,干这些罪恶的勾当,他们只不过是为了糊口。而这些现实,在立法专家们的报告中只是这样冷漠的一笔带过。
六、黄世仁是由罗宾汉变身而来
专家们在分析问题时,是多么的富有理性“今后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也必将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不可能超越我国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所处阶段,特别是在税收诸多征管和配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循序渐进、不断完善。”“如果没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征管措施的配合与保障,在理论上较为公平的税制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反而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原来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的原因,不是税制设计的不合理,而是“没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征管措施的配合与保障”从而导致的“在理论上较为公平的税制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反而带来更大的不公平。”从征管的情况来看,在榨干工薪阶层的钱包时,目前的征管措施已经绰绰有余了。而在针对超级富豪们如何缴税时,立法者们是那样的瘫软无力?说来说去专家们终于开出了一张药方,但不是解决现实问题的,而是解决未来问题的,我们的专家是为理想服务的,并不是为现实服务的“目前应下大力气健全和完善征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强现金管理,大力推进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结算制度;尽快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在个人存款实名制度的基础上,对个人金融资产、房地产以及汽车等重要消费品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海关、工商、劳务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驻外机构以及公检法等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人员经济往来和收入情况信息的制度等,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才能得以顺利推进。”言外之意,只有把上述的工作做了,才能有完美的个税制度,如果没有上述技术支持,存在问题就不是立法者的责任了,谈了这么多,依然没有看到如何对巨富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甚至连一个想法都没有,个人所得税制如何实现其调节贫富差距的起码功能?就是这样一个漫天要价的课题组,一谈改革就是要钱、要物、要权。没钱、没物、没权就改不了,大家就这么相互将就着过吧。专家还要在专家的位子上等着条件成就,纳税人还要在生命线上挣扎,为了不让富人受益,为了维持现状,自然还要工薪阶层付出些代价。社会分配体制也无法健全,劫富济贫的工作等以后在做。
七、纳税人需要这样的黄世仁吗
人民需要的是解决现实问题的专家,为什么要给中国开出西方人的药方,中国人本来先天营养不良,后天教育不足,生存环境江河日下,越来越严峻。而中国人让自己的绳索将自己捆的结结实实,无法动弹,真是可悲。 个税的理论支持者,都将个税描述成“劫富济贫”的罗宾汉,实现社会横向公平、纵向公平的良税。财政部的专家们承认“个人所得税是在收入分配的最终环节——个人所得环节征收的税种,属于直接税,最能体现税收普遍、公平的原则。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体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从而达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的。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是最重要的主体税种之一,发挥着聚集国家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而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却变成了穷人所得税,不再发挥“劫富济贫”的功能,而且连”劫富不济贫”也做不到,而是走到了理论的反面,在社会上积极地发挥“劫贫济富”的黄世仁的作用,加大社会不公平,加剧贫富分化,为撕裂社会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果改革真如专家所言,需要这样的代价,这么长的时间,不如来个“干脆的”,废除这样的不能与时俱进的税制。我们没有能力让罗宾汉发挥其作用,为什么还要让黄世仁为祸民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