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促进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


  人口多、就业压力大,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促进就业,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与政治问题,是我国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的一个基本政策。课税是影响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扩大劳动需求上,包括增加厂商对劳动的需求以及鼓励劳动者自我消化劳动需求(自谋职业)两方面。应该说,这些税收政策对促进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政策效果有待进一步改善。

  一、税收优惠主要向资本密集型行业倾斜,对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优惠较少。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对物质资本投入的激励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力工资等人工费用不能抵扣所含税款,导致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负重。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上,没有体现出对创新型科技进步与革新型科技进步两种类型的区别,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税收对劳动就业的调节和影响。税收要加大对第三产业的优惠力度,在对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给予一定年限减免所得税的基础上,可考虑降低部分第三产业的营业税税率。二是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扶持创新型科技进步。三是改革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逐步提高所得税的比重,降低增值税的比重,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可以从17%降到15%。

  二、对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优惠扶持的力度不够。中小与民营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就业的贡献较大。据统计,目前我国城镇就业人口的75%在中小企业工作,中小企业还安置了近3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存在市场的不完善和市场机制的“失灵区”,加之中小与民营企业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弱等因素,需要对中小与民营企业给予适当的鼓励与扶持政策。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普遍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一个普遍做法是推行差别税率,在流转税上按企业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在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效益和规模不同实施不同的税率,结合累进税率,对中小企业实施较低的税率甚至零税率。规定起征点,对所得税或流转税在起征点以下的不征税。同时,英国在2000年将年产出低于30万英镑的小企业的公司税率由24%降到20%这一历史最低水平,并拟定了继续为小企业减轻赋税的计划。美国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在1997年通过纳税人税收减免法对小企业在10年内减免十亿美元税收。法国鼓励中小企业以专利形式向创新企业投资,其所获利润的增值部分可延期5年交税。日本从降低中小企业的法人税率、对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购入或租借机器设备减免所得税、减征中小企业共同使用机械设备的固定资产税等多方面给予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德国对新建的中小企业免交营业税5年,其所消耗的动产投资免征50%的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投资的部分免交财产税。加拿大主要通过降低税率、减免税收、返还税收和延长税收宽限期等对中小企业提供支持。此外,西方各国普遍都重视中小企业的纳税奉行成本,如法国税务当局规定年交易额在50万法郎以下的适用核定征收方式,在50万至100万之间的按简化的据实征收方法;小企业在营业的前4年不是故意所犯错误的,可减轻税收处罚并给予支付时间;对小企业的税务检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英国2004年起提高了企业年度审计的起点,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免于年度审计。与之相比,我国目前对中小与民营企业不仅税收优惠较少,还存在一些歧视现象,导致中小与民营企业的税负高于国有大型企业与外资企业。例如,在增值税上,中小与民营企业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税负普遍高于一般纳税人,还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空间。在所得税上,中小与民营企业不仅享受不到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国有企业的很多优惠政策也享受不到。为此,应完善对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应这些企业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及经营范围多样化和经营水平不同的特点,采取多种税收政策手段,消除对这些企业的“非国民待遇”。

  三,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所造成的地区结构性失业是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加大了解决就业问题的成本和难度。为此,税收政策需要转变过渡向经济发达地区倾斜的取向,加大对落后地区的扶持力度,促使以当地经济发展就地消化富裕劳动力。

  四,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税收扶持仍显不够。据统计,我国农村现有3.6亿左右的就业人口,占全国就业人口的50%,目前仅剩余劳动力就高达1.5亿。在近年来乡镇企业吸收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下降以及入世对农业发展压力增大的情况下,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变得更加艰难。对此,一方面要消除农民工进城务工的障碍,通过工业化解决部分农民的就业。但仅有此远远不够。税收措施如使农村生活更加不如城镇生活,就可能引起更多的人口流动。因此,在我国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压力加大的情形下,对农民的税收优惠要比对产业工人和城市居民的优惠更大,以使农民甘于“留在田地里”。西方国家的一个通行做法是在政策上体现对农业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场主及产业工人的税收照顾。如欧盟大部分国家对农产品的增值税实行低税率,法国对年纳税收入在一定金额以下的农业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缴纳增值税或免于缴纳增值税。大多数国家将农业所得并到经营所得,但美国等国家允许农业生产者个人或农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选择现金收付记账法,防止因为赊销过多而影响农业生产者的资金流动性。我国现行涉农税制与国外有所不同,从长远看,应构建城乡一体的公平税制。目前,可在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给予农村中林、牧、水产养殖业税收支持,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由种植业向包括农林牧渔在内的大农业方向发展,走专业化经营道路。同时,对有发展前途的农业专业经营联合体和与农业密切相关的龙头企业实行免征所得税等优惠,促进小城镇发展,鼓励其吸收农业富余劳动力。

  五,按安置特定失业人员数量给予一定税收优惠的做法存在问题。对安置就业人员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也是一些国家的做法。如美国联邦属地波多黎各1998年在《波多黎各税收优惠法》及其修改法中,规定对安置社会失业人员就业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及项目,可由PRIDCO认定为核心首创工业项目,其所得税税率降为0或2%,并对其实现的利润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免税。法国把创造就业机会与减免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挂钩,规定保证就业岗位的企业可免缴其中工资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1.1倍的职工家庭补贴保险费;对以实行非全日工作来保证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免缴半日工30%医疗保险费的奖励;对新办的企业,特别是由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实行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优惠。我国目前安置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还不完善,存在较多问题。从政策上看,以安置失业人员数量占企业全部就业人员数量的比重为优惠条件,实际上是对资本密集型企业有利。因为一些资本密集型企业雇用的人数较少,达到这一比例较为容易,但其安置失业人员的数量并不一定多,与政策预期相悖。安置的失业人员带有政治色彩,有失公平,也降低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效果。尤其是对于数量众多的进城农民工,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不利于促进农民就业。在管理上,上述政策做法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按安置下岗人员占企业全部员工的比重来减免税,可能使某些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远远大于安置下岗人员的支出。对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收优惠,导致一些地方出现倒卖再就业优惠证,或下岗人员持同一个再就业优惠证多次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出租或倒卖营业执照。对此,应在完善就业与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加强就业与再就业税收优惠的管理,堵塞税收管理的漏洞。

  六、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力度不够。劳动者自谋职业,既减少了劳动需求总量,也减少了劳动供给总量,有利于缓解失业问题。西方国家普遍都有这方面的税收优惠,如德国通过税收减免鼓励失业者自谋生路,从事小本生意的失业者可免交各种保险和税收。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于鼓励弱势群体的自谋职业上,如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减免个体经营的所得税等。与此同时,对一部分能获取较高收入的自谋职业者存在一定的税收歧视,如对劳务所得加成征收,对资本所得重复征税,或者是对风险收益与风险损失的不对等处理。当前形势下,对这类自谋职业者要进一步提高税收起征点和免征额,在发票使用、税收服务上给予更多方便。政府在个人所得税、利得税、财产税等方面不应存在歧视,尤其是要尽量消除重复征税现象。

  七、尽管我国解决就业的着眼点在于刺激劳动需求上,但调节劳动供给也是必不可少的。调节劳动供给一方面在于控制人口增长与流向城市的总量调节,另一方面在于提高劳动者素质的结构调节。目前的税收政策缺少对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激励,如个人所得税中没有对个人或家庭用于教育开支的扣除,对社会上的职业培训机构缺少必要的税收优惠。对此需要进行必要的税收政策调整,缓解结构性失业。

  八、解决劳动就业问题,除了上述微观角度的税收政策措施外,还需要通过课税的自动稳定器作用与相机抉择机制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与就业。在这方面,目前我国税收政策运用得不是很充分,发挥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例如,按照扩张性财政政策的通常做法,应当是增加政府支出和减税两架马车“并驾齐驱”。但我国曾经多年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却表现出明显不同的特征,以扩大财政支出为主,减税的功能运用有限。随着我国国债规模的不断扩大,财政风险也会越来越大,增发国债的空间会越来越小,更多地依赖税收手段就显得十分必要。税收手段具体可分为以下方面:一是增税用于扩大政府开支,尽快开征遗产税、物业税。这要处理好增税的对象,尽量减少对民间消费与投资的排挤效应;二是通过减税刺激民间消费与投资;三是采取适当的税收政策鼓励商品与劳务出口,推动经济增长;四是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的征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有效需求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