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淮安市房管局对这种新模式给予了高度自评,而且理论上讲,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财力不济,政府先行“垫资”并暂时拥有购房者可以“赎回”的产权,亦不失为一种保障性的公力救济,但是政府作为经适房的主导者和分配者,现在又跃升为部分产权拥有者,与经济适用房的关系不是越来越清晰而是越来越复杂,不得不让人对这种新模式持谨慎的态度。
按照发明者淮安的政策路径,经济适用房用地由划拨改为出让,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之间的价差和政府给予经适房的优惠政策,显化为政府出资,形成政府产权。那么也就是说,政府之于新模式的经适房虽然拥有了部分产权,但却未掏一分钱的腰包,仅仅是将原本应该划拨的土地政策性改为出让,并辅以了原本就应该具有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