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题思考:任人宰割之悲哀
湖北宾馆服务员修脚女邓玉娇刺死地方官员案,为什么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可以说绝对多数都支持和声援邓玉娇。有律师从外地到湖北为邓玉娇免费打官司、有组织全国和全世界签名声援活动,等等;令人深思!是否有民意!是否有民众的眼睛盯着!是否民众愿望公平公正!
从媒体看:
羊城晚报方面:邓案已经结案,皆大欢喜;但是留给中国司法体系的将是值得深思的;如果法律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果司法独立性不够,也许一个邓玉娇活过来了,但是更多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实在是不敢推想。
南方周末方面:要把司法从强权手中拔过来,仅有邓玉娇这样的个案远远不够。今天邓玉娇的幸运,也未必就能给今后的邓玉娇们带去幸运。
再从一些媒体记者采访报道和一些关注人转载看来龙去脉:
5月10日晚:邓贵大死亡。案发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当晚,邓玉娇被羁押在野三关派出所。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刑侦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决定将邓玉娇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
5月12日:警方直接把邓玉娇送到恩施优抚医院,发布了第一次案情通报。
5月18日:巴东警方再次发布案情通告。其中,对通告第一次作了多处修改,例如,要求“特殊服务”改为要求“异性洗浴服务”,将“按倒”改为“推坐”,将邓玉娇拒绝提供特殊服务改为“双方发生口角”,将邓贵大等人到梦幻城娱乐休闲改为“陪他人消费”,将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改为“自首是否成立,尚待法院依法认定”。
5月25日,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改聘律师,与原律师解除委托协议。
5月26日,晚11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5月27日,一直尚未露面的邓玉娇家人接受湖北当地媒体的独家专访,邓玉娇爷爷表示,相信政府会依法处理此事。并表示邓玉娇在监视居住期间精神状态良好。
5月28日,新任两位律师和邓玉娇再次会面,正式接手“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工作。
5月30日,“邓玉娇案”侦查终结,并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6月5日,巴东县检察院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起诉邓玉娇的罪名依然是故意伤害罪。
6月14日,官方鉴定称邓玉娇有心智障碍,表示她只具有部分刑责能力。
6月16日,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据悉,此前,黄德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梦幻娱乐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
从法庭审理:
据旁听人员介绍: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在被告席上,身体略显虚弱,精神状态良好。庭审中,她说话不多,声音也小,但思路很清晰。
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起诉书:
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邓玉娇离开包房到走廊,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讲客人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室内有看电视的罗某某、王某、袁某等。
黄德智紧跟,并辱骂邓玉娇。邓贵大闻声赶到,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一起辱骂,还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被邓贵大拉回。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将其拉回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踢开,站了起来。邓贵大又扑向邓玉娇,女服务员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部门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在庭外的记者报道: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从以上事实,因是公开的应有根据;从媒体关注,地方关注,更多是民女与地方官的司法公正!
从上面的来龙去脉,公安机关接到邓玉娇自首电话,开始以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后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其中是否有媒体的舆论和民众的力量!或尊重事实!但从司法程序,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和侦查,到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是否存在失职渎职?
之前、有网友借邓玉娇之名,在设定的邓贵大同志追悼会上发言,是否是民声?
邓玉娇怀有沉痛的心情,悼念曾是公职人员邓贵大意外死亡,有官场八股,全文如下:
2009年5月10日,一个不幸的日子,在中国,三名优秀的公务员,不顾生命危险,出生入死,为了拉动消费,探明有特殊服务情报,牺牲休息时间,连续作战,尽管陪客人豪食午餐到晚上8时,仍然强忍疲劳,深入提供特殊服务的地区,中国湖北恩施巴东县野三关镇的雄风宾馆的“梦幻城”。
三名优秀公务员不畏强暴,赤手空拳,英勇地与企图强奸他们的一名持有非管制刀具的疑似精神病女患者搏斗,最后终因体力不支,众不敌寡,一死、一伤、一傻,其中,邓贵大同志为了掩护同志们,牺牲在不应该牺牲的地方,黄德智同志救同是公务员的邓贵大同志时在不应该的场所受了伤。
三位人民的公仆,人民的儿子,为了刺激人民的消费事业,本人不知是公款?也不知是求他办事的企业或个人赞助?是否是三位人民的公仆自掏腰包?他们冒着生命危险,不惜牺牲自己的宝贵时间、比企业干部少得可怜的工资收入的钞票、不顾身体的严重又超常透支和民众说的肉体和色相,义无返顾,出生入死,需要多么大的勇气?这是一种什么精神?这是一种只有伟大的中国公务员才可能有的超共产主义精神!
因此,这不仅是野三关镇人民和巴东人民的损失,也不仅是恩施人民和湖北人民的损失,更是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的损失!
人民的儿子,为了人民的事业,拿着人民的人民币消费恩惠人民的女儿,却为人民所不理解,并且横遭杀害,死后还被人民口诛笔伐和唾弃,这简直就是悲哀!是空前绝后、触目惊心的中国式悲哀!
这是继李志强之后,又一名优秀公务员在与人民相对人搏斗的过程中英勇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中国,又增加了一名非战斗死亡的英雄烈士!这让我们在感动之余进一步认识到了迅速在全体公务员中推广城管的“三不”教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们一定要化悲痛为力量,前赴后继,不屈不饶,坚决与所有可能的疑似精神病患者作斗争!
我们怀着无比悲痛的心情,向全世界所有公务员们倡议:一定要向这三名舍死忘生的中国公务员学习,学习他们奋不顾身的大无畏精神!学习他们不惜钞票奋勇打击精神病的精神!更要学习他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大无畏精神!
该同志始终坚持先进性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常年深入鸡层,深入裙中,急裙中之所急,想裙中之所想,需裙中之所需。2009年5月10日,在一次陪同相关领导深入鸡层调查时,不幸遇难,享年42岁。其性福而短暂的一生,永远献给了裆,献给了裙中!愿好淫一生平安。
邓贵大烈士,你安歇吧,你的事业一定后继有人,一定会有人继承你的遗志,高举你的旗帜,踏着你的血迹,更加英勇地前进,完成你未完成的伟大事业!
人民的好公仆邓贵大同志永垂不朽!
这篇充满深情和自悔悼文,令世人可鉴!从公职人员的队伍,像邓贵大这样优秀的必竟是少数,但对社会的影响是丈的!是否会引起民众质疑:在中国的其他地方是否会有类似邓玉娇和类似邓贵大的人物!是否会有类似乎的事!此事此人是在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中的新现象,对国家地方立法和民主监督是否会引起重视!发生了宝贵生命的伤亡事件,对当事人都不是一件好事,死者家属失去亲人;女服务员自卫刺死一人一伤,受到公安逮捕、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心里承受巨大的压力!不说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在社会上在地方在民众心里的影响!不说公安执法为什么在地方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禁止的服务场所!我们从中认识什么!发现什么!启示什么!告诫什么!各人都有各自的答案。
虽有报道该案的另外两名当事人,一个被开除党籍,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同时,予以辞退。另外一个也被辞退。那是有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民众声音一边倒后出现的,与贵卅一县嫖宿幼女有不同,是有伤亡的命案!而且是地方的公务员和地方官员。
分析其原因,有助于对人对事和对用刑罪、量刑、刑名有一些认识:
警方认定死者邓贵大,要求邓玉娇陪他们洗浴遭到拒绝后,对邓玉娇有推搡和语言侮辱。也就是说,推搡和语言侮辱不能构成暴力犯罪。所以,邓玉娇的防卫就是防卫过当。法律规定只有针对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的防卫才不追究防卫责任。
这就需要认真的解析推搡这个不清晰的措辞。如果官方报道的,邓贵大等人曾经撕扯过邓玉娇的乳房罩和内裤这个情况属实,包括嬉皮笑脸的,不是特别紧张的;邓玉娇的行为仍然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当时的情况下,三位男人对一女服务员推搡和语言侮辱,每个人都可能有不同的解释,我们不应该考虑其他任何人的解释;在邓玉娇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再用语言辱骂和钱诱惑、对于邓玉娇是不能容忍的。
现在警方已经认定黄德智有违法行为,但是肯定不构成强奸。而邓忠佳没有违法行为。已经死亡的邓贵大是否有强奸的动机,现场人员的证词尤其重要。只要有人证明:邓贵大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表示他想与邓玉娇发生性关系,并且,又有推搡和所谓拉扯,邓贵大就应该构成强奸。如果邓贵大不能构成强奸,那么他也构成强制猥亵罪。
邓贵大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前提下,邓玉娇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因为,强制猥亵罪不属于暴力犯罪。不管对邓贵大的行为如何认定,涉及邓玉娇的只是防卫是否过当的问题。邓贵大如果构成强奸罪,邓玉娇就无罪释放;邓贵大构成强制猥亵罪,邓玉娇就是防卫过当。根据对其他二人的处理,估计,邓贵大构成强奸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如果邓贵大构成强奸罪,最起码被拘留的那个就构成强奸共犯,所以,邓贵大构成强奸罪的可能性不大。
那么,这个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最大的可能是:邓贵大犯有强制猥亵罪,人已经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从女服务员的防卫过当,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处其缓刑或者监外执行。这是最大的可能。也就是说邓玉娇入狱服刑的可能性基本没有。
这样的判决,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没有对邓玉娇造成实质性的收监,还可以震慑那些无耻的贪腐官员,也可以平息全国人民的一片骂声。所以这个判决的可能性最大。
对邓玉娇案的判决,有网友说:再套枷锁?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何为“故意伤害罪”?与其它罪相同,犯罪主体必须具有犯罪动机、与动机相适应的现场故意行为以及动机、行为所致的结果。言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她的动机是什么?在未到现场之前,邓玉娇的计划、打算是什么?动机是犯罪主体的主张,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须是犯罪主体主动与客体相联系,事件之前,邓玉娇更本没有主张,更不存在主动与客体相联系,邓玉娇没有犯罪动机,没有动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属于防卫过当从何谈起?是防卫过当产生了故意伤害罪?那应当先确定是否防卫过当。先肯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然后,在提属于防卫过当,这是逻辑上的错误。要说防卫过当,须明确本案中的正当防卫,没有当的标准,何来的过当?
有关故意伤害罪处刑条款: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法另有规定的条款: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强奸罪的定义,最终实施奸淫只是该罪的一种结果,因强奸过程中,造成各方的伤害都是该罪的结果,强奸罪即成立,也就是没有实施奸淫不否定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原初法定状态是,邓贵大与邓玉娇属平等的公民关系。不是邓女,而是邓男破坏了法定状态,搞破坏者须承担一切相应的责任。邓男拿人民币当武器,想与邓女发生人类应有的异性行为,本动机应合自然,也无可非议。但当邓女不是同意时,就不属自然了,邓男原意就已购成了强奸罪的动机,邓男对邓女有任何行为,包括用语言,肢体及一切“凶器”对邓女的物理空间、心理空间的侵犯,都构成了强奸罪的行为。邓男的强奸罪的动机、强奸罪的行为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果中也包括邓男的自杀,借邓女的刀行自杀,邓女的一切行为受邓男的强奸动机、强奸行为所左右,邓女可视为邓男所用的工具。
防卫过当中的“防卫”是防什么? 是防邓贵大的动机和行为,即防被强奸。
依据有效的刑法条款,邓玉娇完全属正当防卫。
文中又讲: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与她是不是正当防卫没有关联。
若邓玉娇真的有精神病的话,黄德智、邓贵大强奸精神病患者罪加一等。
真正地依法律来,有什么可怕? 自己给自己戴枷锁,何日能解?
巴东5月31日对邓玉娇案的晚间通报里,用了一个“防卫过当”,很多人,甚至学过法律的人也许都忽视了一个重要的猫腻,那就是邓玉娇的罪名仍然是涉嫌“故意杀人”,没有任何变化。这绝对是巴东公安和政府或者顾问反复研究的结果,避开敏感字眼,没有使用“故意杀人”,怕激起全国网民的激愤。因为,中南政法毕业的公安局长杨立勇或者恩施州的公安局长再无知也不可能忘记刑法当中,400多个罪名,根本不存在“防卫过当”一罪之说。防卫过当仅仅是犯罪成立后的一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侦查终结后,应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在这两份文书中,都必须要将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写清楚,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今天恩施公安局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邓玉娇一案,绝对是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的。但是他们用了“防卫过当”这个情节词汇来代替涉嫌罪名。其实早在巴东公安立案的时候以故意杀人与现在没什么两样。
有了全国民众的监督他们才认定了防卫过当的情节,原来连这个情节都没有。还有自首问题,这是不需要任何质疑的问题,邓玉娇当即打电话报警,并等警察过来。
大家不要忘记,原本巴东公安是要以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来定性本案的。请回忆,巴东公安局长在媒体上多次发言,说:至于是不是自首还要法院认定,对正当防卫(包括防卫过当)只字不提。但是对于强奸(包括未遂),他一直异常肯定地说:强奸不存在,子虚乌有。可以想象,明显的自首,他说还不能认定。众说纷纭的强奸,他予以坚决否认。他其实就是要置邓玉娇于死地。
今天在全国广大网友的质疑、监督下,他们才认定自首、防卫过当。
但是请大家不要忽视,防卫过当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邓玉娇肯定要负刑事责任。并且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故意伤害的可能有,但是不大)。目前根据已经公开的资料。邓玉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面还有巨大的空间。最高十年,最低是免除处罚。
如果没有全国网民的关注,紧盯,邓玉娇很可能是死刑,连死缓的可能都很小,为什么呢。一是巴东公安不认定她是自首(因为认定自首不仅仅是报警,还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法律处罚等条件),这从杨立勇的多次表态中可以看出,还请注意,巴东公安多次强调邓玉娇报案后有袭警行为,放这种风,其目的是想不认定自首,一杀了之。至于防卫只字不提,所以我看到邓玉娇性命难保的恐惧,才如此强烈的呼吁和关注。
那么,现在我们是不是就可以松了一口气呢,即便是他们不愿意无罪释放,你看看从十年到免除处罚有多大的空间,如果邓玉娇在监狱里蹲上十年八年,在高墙电网中抑郁十年的韶华,那么出来的时候该是什么样的景象。
现在案件已经定型。因为本案一直是在由政府控制,侦查阶段由政府发布消息,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协调公检法司。事实上公检法早已经介入。
邓玉娇的结局就看外界的反映了,如果没什么反映,绝对是7年(考虑自首可以从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综合评价,所以在10年以下,一般在7年左右),如果全国民众继续关注、声援,那么有可能在4-7年量刑,再如果群情持续高涨,坚持紧盯。强烈要求认定邓玉娇无罪,并要严查、严惩黄德智、邓中佳等人,甚至查出其他腐败分子。那么邓玉娇比较乐观的结局将是释放,但不是无罪释放,而是三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除处罚。(青岛很久以前有一个案例,父亲忍受不了儿子长期非人的虐待,用斧子在其儿子熟睡之际将儿子活活砍死,后来父亲单位上千名工人联名写信,控诉儿子的罪恶,终于赢得法官的同情,判三缓三)。有罪释放,这样对于邓玉娇一个农村女子来说跟无罪释放在表面形式上没有大的区分,不涉及工作是否保得住的问题。
如果是这样,在邓玉娇在人生的历史上,将她变成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结果现在看不到,若干年以后,她结婚嫁人、生儿育女。当她的孩子们在升学、当兵、入党、考公务员、找男朋友或者女朋友等时候,母亲曾经的犯罪分子身份,在政审、还有岳父岳母、公公婆婆的审核中,将是一种难以洗清的伤害,因为那时我们都早已经忘了曾经的烈女!
作为辩护律师,我看到了结果,但是在我的心中,我依然认为她无罪,就像那首歌里唱的:如果说他有罪,苍天也会流泪!
2009年06月1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
昨日,邓玉娇回家后,特意换上一件平日喜欢的短袖夹克让记者拍照。邓玉娇爷爷邓正兰说,让孙女换套新衣服,是想告诉所有关心邓玉娇的人,她的生活将重新开始。
邓玉娇愁容散去,淡定地坐在客厅沙发上,偶尔露出浅浅的笑。
白色T恤,面容清秀,身材修长,21岁的青春女孩。
昨日中午,在巴东县城邓玉娇爷爷的家,邓玉娇送走几个前来探望的昔日玩伴,从容、淡雅地坐在了本报记者对面。周围,她的爷爷、母亲、继父、大姑陪护着她。
在邓玉娇爷爷邓正兰的安排下,本报记者与邓玉娇有了一段简短的对话,但大多问题都由邓正兰代为回答。邓正兰,曾在法院工作10余年,做过庭长,思维缜密,措辞严谨。他说,孙女刚经过半天庭审,回答了很多提问,已经很累。
采访结束,记者整理如下:
记者:此刻是一种什么心情?
邓玉娇一边点头:还好。
记者:对今天的一审判决还满意吗?
邓玉娇:嗯,满意。
记者:今天的结果,想到了吗?
邓玉娇:(沉默片刻)有点出乎意料。
记者:本来,你预想中会是什么结果?
邓正兰插话:她一个小孩子,法律方面的又不懂,根本没想过什么结果。
爷爷提示,孙女上午刚开完庭,很累,情绪也不很稳定,提问由他来回答。
记者:现在每天还在吃药吗?
邓玉娇点头:是的。(大姑插话)吃治疗抑郁和失眠的药。
记者:现在是不是轻松多了?
邓玉娇:是的。
记者:对接下来的生活有什么打算?
邓玉娇:找一份工作,好好地生活。
邓玉娇母亲 本以为会是缓刑。
记者:对一审判决,家属是什么态度?
邓正兰:我们家属对结果是满意的,也有些出乎我们的意料。
张树梅(邓玉娇母亲):判决是公正的。
邓贵英(邓玉娇大姑):很意外,很欣慰,感谢政府,感谢社会。
记者:在开庭之前,你们预料会怎样判?最坏的打算是什么?
张树梅:本来我们家属猜想会是缓刑,“判几缓几”那样的。
邓贵英:我也经常上网,知道绝大多数网友都是支持我们的,但网络毕竟不代表法律,我们最初的预料不可能这么乐观。
邓正兰:首先,感谢善良的持有正义感的人们,包括网友,包括新闻媒体,对邓玉娇的关心、关注、帮助和支持。同时也感谢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奔波劳累,为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所做出的努力。
倍受国人关注的巴东县“邓玉娇刺死官员案” 终于尘埃落定。16日上午经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这样的判决,我认为是服人心的。这是法律的胜利,是正义的胜利,是道义的胜利,也是全国网民的胜利。
在感到欣慰之余,我想对邓玉娇说:孩子,你多保重,你的路还很长。
灾难已经过去,恶梦已经醒来,玉娇一家应该放下包袱,调整好心态,尽快走出阴影,勇敢的面对生活,面向未来,平安过好每一天。
邓贵大虽然死了,黄得智虽然伤了,那些涉案人员受查处了,但天下还有许多许多的这贵大、那贵大,这得智、那得智,酒鬼色鬼多得很,必须多加防范。有时候真是防不胜防,务必处处小心。
邓贵大虽罪不致死,但也是咎由自取,可他的家庭成员,他的老婆、孩子是无辜的,同样也是受害者。避免遭受他们亲人的报复,玉娇一家也要谨慎小心啊。
这次案发,如果不是全国网民的正义之声,不是信息的公开透明,可能是另一种结果,这是邓玉娇不幸中的万幸。倘若再遇到什么麻烦,也不知道是个什么情况了。玉娇要更加坚强,更加理智,更加聪明的保护自己。
全国上下,像邓玉娇这样大的女孩子,在什么娱乐城、洗脚城谋生就业的可以说是千千万万,遭受侮辱、纠缠的不知多少,她们也是父母含辛茹苦抚养长大的女儿,是应该享受快乐的孩子,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不是家庭困难,不是生活所迫,谁又愿意到这些地方担心受吓,蒙受屈辱呢?那些喜欢到这些地方寻欢作乐,寻求刺激的老板们、官员们,当你们恶念闪现的时候,就多想想邓贵大付出的生命代价,想想你们的子女,想想你们的姐姐妹妹吧。
此时此刻,我耳旁似乎响起了鲁迅先生那“救救孩子”的呐喊。我们的人民政府,我们的执法机关,我们的妇联组织,乃至全社会,关心、关注、保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也是责无旁贷,重于泰山啊!
从邓王娇案,谁知全国还有多少类似“雄风宾馆梦幻城”?谁知全国还有多少类似“邓王娇”?谁知全国还有多少类似“邓贵大”?
从邓王娇案,从自首到公安局抓人,开始用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到用防卫过当,是法律的尊严!是媒体和民众对事实的良知!是媒体和民众的力量!
从邓玉娇本人,5月10日自首公安抓人到6月16日法院判决,这段时间内地方执法部门,是否应给邓玉娇本人的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对代表地方政府的公务员和公安人次员,代表国家机关的地方检察院、法院,先说辛苦了!在权与法之间你们的选择可佳!同时也存在失职渎职,对上级对社会对法律对民众仍有不满意!轻者可检查,重者是否追究相关责任!如凭什么抓自首女服务员,凭什么立案侦查,凭什么认定涉嫌故意杀人罪和防卫过当,凭什么检察院要起诉,凭什么法院要审理和判处,是否浪费国家和地方的人力、财力、物力?要是地方没有宾馆里异性陪浴和异性的特殊服务,邓玉娇会引起民众的关注吗!邓贵大会毫不准备的凭单独邓玉娇不是对手而大意不幸死在女服务员刀下?这些疑问,能否引起全社会全世界的关注和重视吗!
作为老百姓中的一员,期待代表国家的地方检察院和法院给社会和民众理解又能接受的公平公正的理由!也期待代表地方政府的官员给社会和民众理解又能接受的公平公正的理由!任何个人不可能十全十美,难免犯错误,只要及时认识和发现,及时改正,就是好的!代表国家的公务员和地方政府的公职人员,在依法行使职务权力和依法行政时难免知法违法犯法,从享受国家地方财政和福利待遇,从行政问责制,从民主监督,从职务权力的责任义务,从《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对失职渎职和知法违法犯法的个人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因为民众的心里总是公平公正的!
从贵卅公职人员的嫖宿幼女到湖北公职人员在娱乐场乐被女服务员刺死,事隔这么久了,从地方妇联到全国联妇,应该有代表妇女的声音!民众期盼!
企业改革中的职工无故下岗,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无合法理由买断工龄,事隔也有蛮久了,从地方工会到全国总工会,应该有代表企业职工的声音!民众期盼!
各级妇联和各级工会,从政府职能部门,在享受国家财政的同时,是否为社会为民众讲几句公平公正的话,做几件民众看得见的事,不应像有些公职人员失职渎职!也为地方国家依法执法监督的机关和地方依法执法的政府尽一点责任吧!民众期盼!
从民众的眼晴是雪亮的,先从关注人的数量,按民间的一人为私两人为公;按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再从关注者对人对事的对与错,时间和历史会公平公正!从民众的心里是公平公正的,先从关注人的数量,在社会方面多数是代表民意!因为民众从社会道德衡量!是否可借用?或理解?法律理论,立法基础,应从国情民情和合情合理的基础上,法律才能成为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的标准。正如,没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不尊重生命、违背人的尊严,是社会公平公正和谐为标准的法律会是空中楼阁,或雾里看花。令人深思!
说明:以上所有信息是从网上公开资料中采集取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