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利率与劳动分配率
很多人已经认识到劳动分配率过低严重限制了国内消费,过去一直当成优势的“廉价劳动力”实为我国经济的一大软肋。可如何才能提高劳动分配率,增加普通劳动者收入,进而促进内需呢?
有人主张采取严格的劳动保护措施,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就可以做到,新的《劳动合同法》就是这一思想的最集中表现。而稍有点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这完全没用。只要允许企业利润最大化,企业就绝对只会选择成本最小的生产组合,以最低的生产成本生产尽可能多的商品,就必然要求生产要素的边际效益相等,即用在雇佣员工身上的每一分钱与采购设备上的每一分钱的效益都相等,否则这钱就肯定要流向更能创造效益的一方。也就是说,人为提高劳动力价格的任何作法在市场面前都是无效的。企业只要能够弄明白,1个单位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相当于2个单位的机器所创造的价值,就只可能付1个单位劳动力相当于2个单位的机器的价钱。假如你对劳动力设定最低价格,而这个价格又高于他的实际价值,那么对不起,企业只有减少劳动力的使用,而改为更多的使用机器,直至两者的边际效益再次相当。也就是说,给劳动力设定最低价格(最低工资),会减少低于这个价格的劳动力就业,迫使资本改变投资方向,虽然间接地提高了部分劳动者的工资,但从总体上来说,企业不能进行最优选择,损害了整个社会的效率,也损害了被保护对象的整体利益。调查表明,最低工资在国外也很少受到低收入人群的支持,反而是较高工资水平的人较为支持。
有人说,我支持的不是最低工资,而是劳动者的其他权益,如劳动保险、失业救济等。我在这里说明一下,我在上文中所提及到得劳动者价格、劳动者工资都是广义的,包括企业为购买劳动者劳动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住房福利、工作餐补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等。没有哪一个劳动力购买者(企业)和劳动力供应方(劳动者)会将这些分开来看。所以,干预(比如要求必须缴纳保险)的结果其实只不过改变了他们的支付方式而已,而价格则基本上不受影响。
因此用张维迎的标准,“评价一个政策要从后果来判断,而不是从愿望来判断。”来评价的话,给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劳动保护并不是一个好的办法。那么怎么样才能真正提高劳动分配率,让劳动者从整个财富创造中获得更多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回到企业的盈利本性上来。企业要想实现利润最大化,就必然要求所花出去的每一分钱都能取得同样的回报,所以要提高劳动力价格,就必须提高资本品(机器、厂房等)的价格。资本品价格我在前段时间写的《消费与储蓄》中谈到过,P=I/i【其中P为价格,I为购买投资品的支付额,i为利息所得(即投资收益)】,很多经济学教科书里也有,这里不再谈。我这里打个比方,同一台挖土机,购买价格不变,银行利息上涨(如由5%上涨到20%),租用的租金就绝对要跟着涨,否则就没人买挖土机而将钱投资到别的地方去了。同理,挖土机租金上涨,原来相当于1个单位挖土机的10单位的挖土工人的劳动价格也必然会跟着涨。也就是说,利率与劳动力价格间存在着正相关性,利率越高,劳动力价格越高,反之亦然。
完全竞争市场经济下,利率也是市场化的,利率高低受金融市场的供需约束。但中国的金融市场却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而是一个政府垄断市场,利率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政府的意志,一种调节市场的工具。为鼓励企业投资,我国银行利率一向很低,同时也就影响到股市、房市等其他各种领域,带着整个投资市场的收益率都很低,这才是导致我国劳动力价格低下的主要原因。不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就不可能得到提高,靠内需推动经济的目的就永远不可能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