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公明
王长江先生是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党建教研部主任,最近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中央党校最近究竟触动了谁的神经?》在下认真拜了这篇雄文,倒的确被触动了神经,因此有了灵感,于是也想说上几句。
王先生的文章指出,“近年来,社会上关于中央党校的议论颇多”“对于中央党校的思想倾向,最严厉的指责,莫过于把中央党校看作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大本营”,等等。王先生对这些议论和指责进行了解释和批驳,他说,“我不知道这里的“资本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倾向所使用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我只知道,改革开放以来,过去的所谓姓“社”姓“资”的标准已经过时,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有了全新的认识。”
显然,王先生把本来“不争论”的“姓资姓社”问题又提了出来。看来,这个问题触动了王先生的神经。也许,这个问题也牵动着更多人的神经。所以与其不争论,还不如认认真真弄清楚为好。经过30年的实践检验,也该有个说法了吧?王先生认为,社会主义还是要的,但是“过去的标准已经过时”,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有了全新的认识。不过这个“全新的认识”到底是什么?王先生却没有进行论述。不过按照常理推断,无论是怎样的“全新认识”,也不应违背和脱离党章、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吧?
王先生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这是稍懂一点政治常识的人都明白的道理。正因为此,我们的宪法才鲜明地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款,并且制定了专门的《选举法》”
这说明,王先生知道我国是有宪法的,那么理所当然也应当知道宪法中的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宪法的规定,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是不是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如果用党章、宪法统一全党全国的思想,那么还会有争论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违背党章、宪法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动,人们是否有权提出批评意见?中央党校是不是也要学习党章、宪法并且做为一切言论行动的指南,成为全党全国的楷模?王先生是不是也应当和党章、宪法对照一下,触动一下自己的神经?
王先生的文章中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党校义无反顾地扛起了解放思想的大旗。几次大的思想解放,都和中央党校或直接或间接地有关联。《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文章是中央党校首先发表的;中央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肯定,也首先是在中央党校透露的;是中央党校的教授冲破姓“公”姓“私”的迷雾,率先主张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还是中央党校的学者,最早提出了发展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吸收借鉴国外政党治国理政经验、研究政党执政规律等等观点。”
真是不说不知道,原来中央党校“义无反顾”地扛起了改革开放思想的大旗,做了这么多轰轰烈烈的大事。不过奇怪的是,做为中央党校,在防止和反对执政党腐败方面,理论和实践上有何建树?在科学发展观方面,有何理论创新?在控制两极分化,建设和谐社会方面,有何研究成果?在解决三农问题,教育问题,就业问题,医疗卫生问题,住房间题,以及诸如此类关乎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有何突破性贡献?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方面,有何妙策?在当前金融危机下,又有何应对高招?理论要联系实际,教育要与生产实践相结合。中央党校的学员都是中高级干部,如果不能解决上述问题,那么学了半天又有什么用呢?
当然,王先生声明他文章“纯属笔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他的文章中没有说到,并不代表中央党校在这些方面没有建树或没有做为。但是王先生的身分地位摆在那里,他的文章不能不让人们神经紧张。中央党校理所当然地应当是贯彻执行党章、宪法的模范和先锋。希望王先生的某些观点,确实不代表中央党校。
2009-3-31
是谁触动了中央党校王长江先生的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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