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可以风险代理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除了以上规定之外,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也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的注意事项:

       1.签定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2.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