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罗彩霞、嫖幼,谁放大底层公众的社会性愤怒


本周有几件看似寻常的法治案件在网上引起深度讨论,如胡斌高速飙车撞死大学生,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寻“特殊服务”的政府官员,罗彩霞被政委之女冒名顶替,卢玉敏嫖宿幼女等。
这几起事件激起了网民潮涌般的“社会性愤怒”,这也是一次情绪的集中爆发:越来越多的案件反复证明着网民的经验结论:富豪总能在各个层面挤占民众权利、司法对于官民貌似“选择性执法”。怎样才能、花多长时间、还要付出多少代价才能真正平息这种社会性愤怒?

湖北发生的修脚女工杀人案又在还未痊愈的社会创伤上撕了道裂痕,看来只靠人性的力量是难阻恶念的滋生,目前中国遍地的娱乐场所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经营着色情服务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象邓贵大把在娱乐场所的修脚工当作可以发泄兽欲的对象,显然犯了严重的认知错误,这种错误的产生一定有其根源,如何找出、消除此根源?公安的调查、法官的判决书可以先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对侵犯修脚工、甚至虐待坐台小姐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开处理,震慑色胆包天的淫徒,还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民众一点尊严。

 最令人不能够接受的,是刑法中竟然出现了“嫖宿未满14岁以下的嫖宿幼女罪”的法条,是对广大未成年少女、幼女的反向伤害,等于是把“卖淫女”的恶名强加给未成年少女、幼女。从逻辑上说,未成年少女、幼女不具备完全或者完全不具备独立行为能力,这样的一个群体说人家是“自愿卖淫”,不合理。而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岂有此理的“法理”,岂有此理的判例,正是这些岂有此理,直接或者间接印证了贪官淫棍们“理直气壮”地掏钱买卖妇女、幼女肉体的恶习。从习水侵害幼女案、宜宾轻判淫官案,再到巴东侵害邓烈女遭反抗案,这一切都再问:为什么?

在这两天的“杭州富家子弟开车撞死大学生”、“清洁工‘捡’300万金饰或被起诉”等事件中,网上言论迅疾出现了旗帜分明的舆论阵营。

  这三起事件背后看似失却客观公正的“民意暴力”,实则是在现实生活中,民众更多扮演沉默的大多数,只能在口水板砖中寻找心理慰藉。毕竟,直接决定社会基本框架和运行规则的,并不是道德层面的公序良俗和文化心理,而是公共司法制度和公权运作方式。这两者直接塑造社会模式,并对民众心理产生深远影响。如果民众总是从某些公共事件中得出结论———司法对于官民同一性质与程度的行为偏向于选择性执法、富豪总能肆无忌惮地在社会各个层面挤占民众权利空间、权力沦落为少数人玩弄公众权益的橡皮图章。那么,民愤就不单单是个人的愤怒而极易演化成一种“社会性愤怒”。其实,我们都知道,在上述事件中所呈现出来的民愤并不仅仅是针对与此,更多的愤怒情绪恐怕还是从类似的其他事件中移植而来,只不过这次集中爆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