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判示众”是我国古代一种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其主要目的正如温州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公开宣判处理大会上所说:壮“严打”声威、长群众志气、灭不法分子威风。诚然,这出于一种良好的愿望,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确实能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但这种做法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一方面它违反了刑罚只针对犯罪人罪行进行处罚的法治原则,另一方面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经过法庭正义的审理、判决之后才能定性,而将犯罪嫌疑人首先拉到广场示众,无疑是未“罪”先罚了。同时,我国有关法规还明确规定,即使是定了罪的罪犯(包括死刑罪犯),都一律不准“示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