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
处罚标准 |
1 |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行为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2 |
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3 |
纳税人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行为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4 |
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5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6 |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 |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7 |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为 |
《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8 |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行为 |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9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
《征管法》第七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10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行为 |
《征管法》第七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以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1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行为 |
《征管法》第七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以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12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行为行为 |
《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
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3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2000元以下罚款转由税务所审批) |
14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5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 |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16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搜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 |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7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
《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8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
《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 |
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 |
《征管法》第六十七条 |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20 |
没有发票印制权的企业或个人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 |
《征管法》第七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