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观看了热播的电视剧《波士顿律师》很有趣,不仅想介绍一下美国的法院系统。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双重体制,美国宪法第3条就联邦法院系统作出了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设立的下级法院。”这就使美国法院包括了联邦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供职于联邦政府的大法官组成,包括首席大法官。由位于各州境内的联邦地区法院和在重大案件中由两名法官组成审判庭的巡回法院构建下级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有权审理联邦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事项,各州至少由一个地区组成,较大的州则由数个地区,如纽约州有4个地区,新泽西州只有一个地区,联邦地区法院采取独任法官审理案件。
联邦上诉法院也被称为巡回区法院,起源于联邦法院成立初期,法官骑马由一个地方巡行至另一地方。美国共有12个巡回区,既12个巡回法院,还包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特殊管辖权的上诉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因此美国各州均有独立的法院系统,基本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及治安法院,由此不难看出,州法院系统与联邦法院系统的结构大体类似。其管辖范围包括除分派给其他特定机构以外的所有刑事和民事问题。各州初审法院有称为高级法院的,有称为地区法院的,有称为县法院的,不尽相同,法官人数也不相同,有一名法官的,有数十名法官的,但权力平等,他们在审理案件时独自行使职权,不组成合议庭。上诉法院为二审法院,类似于联邦法院中的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对该州法律方面的问题具有最后的权力,当然也会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