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不得提拔”也是 “创举”?


  一年内不得提拔也是 “创举”?

41日起,广州官员被问责将要公开道歉!13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获广州市委市政府批准,41日将开始施行。原岗位犯错调职后仍要追究责任、问责后一年内不得提拔、党委领导也要问责等写入《办法》,其中官员被问责将被“责令公开道歉”成为一个亮点,也是国内创举。(314日《信息时报》)

按道理说,官员有过失不仅要公开问责、还责令其公开道歉,本应该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而能够获得掌声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广州市委市政府的这个《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不仅没有为网友看好,相反还遭到了诸多的质疑。比如,《“责令公开道歉”是亮点还是噱头》、《一年内不得提拔是惩戒还是奖励》、《一年内不得提拔”是新的“割发代首”》等等的文章在《办法》刚一露头,就纷纷出现在了各大网站的重要位置。说实在话,笔者并不晓得官员被问责将 “责令公开道歉”是不是“国内创举”,也不知道会不会真的成为一个亮点。但笔者对于《办法》中干部被问责后一年内不得提拔规定甚是诧异。

     公务员提拔的速度究竟有多快?一个人从科员做起,要几年升到处级局级区县级?一年内不得提拔究竟是对被问责官员的惩罚,还是有意袒护的“官官相卫”呢?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七条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从这些规定来看,绝大多数被任用的领导干部在晋职一年内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得到再次升迁的;即便是有极个别所谓的“特殊贡献”者可以破格,恐怕也不会是那些“被问责”且需要“公开道歉”者。既然如此,被问责后一年内不得提拔规定又从何说起?这究竟是州市委市政府根本就不了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规定,还是在和老百姓开了个近乎幽默的玩笑?

换个角度来说,就算我等草民愚昧不解官场风情,就算“潜规则”下“一年内不得提拔”就是一种处分和处罚。那么,今年之内不得提拔,明年能否连升三级呢?这种不仅轻描淡写、而且具有文字游戏嫌疑的“问责”,究竟又有多大的警示作用?无怪乎有网友说:将一年内不得提拔规定作为了惩戒的手段,不但群众想不通了,就是官员自己也会觉得原来职务过失的门槛真低,顶多一年不要提拔罢了。无怪乎网友建议干脆将“半年内不得提拔”、“一个星期内不得提拔”也直接写进《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得了!

据了解,《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明确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八种问责方式。而这八种问责方式,没有一种涉及到降职、撤职,更没有一种涉及到开除公职,当然也没有一种涉及依法处理。或许,这也许就是“一年之内不得提拔”令天下大笑、令网友口诛笔伐的症结所在罢!

一个官员如因职务过失被组织上公开处理了,别说一年内不得提拔,就是三年也难保证。但《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却偏偏将“一年之内不得提拔”作为对于领导干部的惩戒和警示,无论如何也是难以脱去“有意偏袒”之嫌疑的。

笔者以为,官员被问责将被“责令公开道歉”实在算不得是什么亮点,也并非是国内创举。但设若从“教育”和“从轻发落”的角度来思考,一年内不得提拔倒不失为一个亮点,一个“别出心裁”的国内创举!

(李吉明2009315日于河南新乡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