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举措: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税!


                   

  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http://www.taxchina.com/ssfg/2009-02/03/cms689095article.shtml)对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定了优惠政策。

  一、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台湾航运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二、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这里所称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那么,台湾航运公司的这项优惠可获得多少利益呢?咱们可以量化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这就是说,台湾航运公司如果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是100万元,就可得到4.25万元的好处。(当然,这是相对而言。由于大陆与台湾还没有签订类似于税收协定的“安排”,这4.25万元的好处并没有真正装到纳税人的腰包。只是解决了“双重征税”而已。详见明日的专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