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社会抑或社会中的个人——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的儒家视角


 1970年代以来,伴随着新自由主义的兴起(主要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标志),作为自由主义的对立面,以桑德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登上了西方思想界的舞台,由此拉开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多个回合的大争论,争论的焦点之一乃是就是人与社会(或社群、集体)的优先性。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与社会的关系被反复咀嚼,对此的论述汗牛充栋,本文无意梳理古今中外对人与社会关系的百家争鸣,旨在通过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来思索深受儒家思想浸淫的中国在民主建设过程中应如何回应历史、回应西方。

 

近代以来,中国的知识分子或智识分子始终无法摆脱两大困境。一是对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批判与践踏,即自我否定;一是对以物质主义、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为代表的西方文明的恐惧、排斥及至利用甚至全盘接受。抛弃了对传统的温情和敬意,过分蔑视历史传统使我们的文化根基一度岌岌可危,而洒落在黄土地上的欧风美雨也并不意味着久旱逢甘霖,黄土地需要斜风细雨的滋润,却经受不起狂风暴雨的冲刷。这就是中西文化冲突与融合的一个脚本。

中国传统文化经过了五四时期不彻底的批判以及文革时期史无前例的摧残后,1980年代以来枯木逢春,进入21世纪后的中国更加注重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和利用,其中更以儒家思想的光辉最受重视。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文化的重建和精神的回归。与此同时,中国重新以开放的心态接纳着来自西方的各种学说和思潮。这样,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大争论必然引起了中国学人的关注和思考。但这些思考却多为理论性的,缺乏对中国问题的指导意义。倒是西方汉学界察觉到了西方学术界的争论或许可以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得到启示。最近安乐哲(Roger T. Ames)教授做客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研究中心,力倡“儒家民主主义”,介绍了西方汉学界对儒家思想融入现代民主的最新研究成果。在美国汉学界中,以哈佛大学教授杜维明为代表的一批美籍华人也频频回国,介绍儒家思想在东亚社会与自由主义的结合,以及在西方学界的影响。同时希望促成儒家思想现代化研究在中国的回归。

探讨儒家思想与民主的关系,比较儒家思想与自由主义、社群主义时,首先要解决一个语境的问题,即:将这些思想与主义放在什么场合、什么时间、为什么而讨论?本文思考的是当代中国如何处理好民主建设和儒家思想融合的问题,在这种语境下,讨论儒家与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的比较。但对于流传、发展、改造了两千多年的儒家思想体系的研究,其方法是非常关键的,台湾学者惯常于用次体系subsystem或次传统(sub-tradition[1]来区分孔子之后的儒学各流派,但实际上次体系或次传统之下可能还存在着更具体的不同,而不同次体系或次传统之间也有交叉的共同主张,因此本文拟借用次体系或次传统的分类来解释儒家思想的两面性,但不拘泥于某一次体系,而是试图以对人与社会的认识之维度来把浩如烟海的儒家思想从历史长卷中抽离出来,在现代民主之光下晒晒。要在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两大思潮的争论中,力求发现复杂的儒家思想体系里的诸多价值在现代民主的适应性或补充性。

一、自由主义:个人权利优先于普遍福利

流派纷呈的自由主义阵营共同坚守着自由主义最基本的特征,即个人主义的自我观,它强调个人的自由选择、积极参与以及经济独立,认为个体的性质决定集体的性质,基于个人主义所建立的社会秩序规定了个人与国家、自由与强制的关系,规定了公权力的适用范围。从本体论来看,当代自由主义者坚持人的分离性,认为自我独立于在任何时刻可能具有的欲求与目的,即自我先于且独立于其目的和目标。[2]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是要表明:人性的首要法则就是维护自身的生存,在人类社会中,人的价值是第一位的,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个人权利不能为了普遍利益而牺牲。罗纳德·德沃金等自由主义者强调,只有个人权利才是实际存在的,群体权利最终只能落实到个人权利,否则就是浮虚的。个人在持有权利这一点上,是不变的实体、最后的原子单位。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伯林曾借用自己的同胞、俄国哲学家赫尔岑的口吻说:歌者目的在歌,我们追求的始终是自己的自由,而不可能是别人的自由;你只有先解放你自己才能对全人类的解放有所帮助。[3]

因此,自由主义者主张权利优先于善(the right is prior to the good,或译“正确优先于价值”),即个人权利优先于群体利益,个人权利的正当性不以某种特定的良善生活观念为前提。[4]罗尔斯声称,无论人的成就和道德如何,“每个人都拥有源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社会的整体福利也不可凌驾于个人不可侵犯的权利之上。因此,公民对于社会和国家并没有什么政治义务。根据罗尔斯的观点,人只负有对人类的“自然义务”,以及个人自愿承担的义务。个人主义的自我是自由的、独立的、不受未经选择的道德束缚,在社会和群体面前是至高无上的,因为人不再是自我追求的目标的工具,也不再是普遍福利的工具。

个人主义主张个人的独特性、自主性、内在世界的开拓以及独立于群体的尊严和价值,强调个人各有其自身的目的,个人的目的对他自身来说是神圣的,因此才会为自己此生的幸福而奋斗。但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也并非孤立的个人主义, 而是一种参与的个人主义,有自主性的个人也参与政治过程和社会活动,不过参与的目的是实现自我权利、彰显自我,健全自我。社会福利本身没有意义,只是每个人努力追求幸福的结果。

二、社群主义:群体的善优先于个人的权利

针对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权利优先于善以及人的分离性,社群主义者提出了群体主义(collectivism)的自我观、公益优先(primacy of common interest)以及人的目的性。社群主义者的立论就是建立在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之上的。

社群主义认为,个人主义关于自我可以自由选择的前提是错误和虚假的,个人不是原子式的单位,理解人类行为的唯一正确方式是把个人放到其社会的、文化的和历史的背景中去考察。桑德尔批评自由主义把个人的个体性和个人权利放到了不恰当的优先地位,而忽视了人的集体性、共同性,他指出,自由主义的出发点只是孤零零的人,他们惟一追求和考虑的就是自己的权利。只从个人角度考虑“什么是我的”,毫不关心“我是什么”。[5]社群主义强调普遍的善和公共的利益,认为个人的自由选择能力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各种个人权利都离不开个人所在的社群。个人权利既不能离开群体自发地实现,也不会自动导致公共利益的实现。反之,只有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才是人类最高的价值。社群主义极力主张将个人的善与社群的善统一起来,并用这共同的善作为评价社群生活方式的标准,因为共有价值高于个人自由选择的价值。其次强调个人对于社会的依赖性,认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是实现个人权利的前提。与通过个人的单独行动获得的权利相比,个人在社群的环境中以及在与政府的合作中所能够实现的权利要大得多。认为一个缺少公共利益的社会即使再有公正,也不是一个好社会;而只有国家所代表的公共政治生活才能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为了国家和社群的利益甚至可以牺牲个人的利益。

社群主义绝非专制主义和独裁主义,它同样主张个人权利,但反对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的排他性强调,只是强调社群的特殊性和优先性。与我们所熟悉的集体主义也截然不同。

三、儒家思想:由己及人

儒家对于人的认识是多向度的,仅从儒家自由主义次传统来看,儒家的自我观包含着内在的德性、个人的尊严、道德的自主性、由己及人的平等、和而不同、内在于人心的天、由人格尊严、人格平等而引申出来的普遍性等颇具普世价值的思想。[6] 首先儒家主张人的高贵,荀子在《王制》中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7]荀子虽然认为人性中有恶的因子,但仍然认为人是多种价值的集合体,是价值的源头,人在万物中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荀子如此,无论孔孟,这是儒家对人的基本看法和共同资源。人的高贵来自于人是道德主体,个人不是孤立绝缘的个体,而是人际关系网络的中心点。个人摆脱不了社会,也摆脱不了人与人的关系网络,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要和谐共处必须要有仁、有礼,在遵守社会道德和礼仪的方面,个人有不可逃避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儒家思想的本意并不是要把人束缚在礼教之中,因为在仁的面前,人是平等的,都要“忠恕”,忠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恕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无论从积极还是消极的方面,爱人的过程都要由己及人,从我出发,自己怎样对待自己,也就应该怎样对待别人。孔子从自我的角度将所有的人置于了平等地位,至少作为道德主体,人人平等。[8]

由己及人所体现出的平等精神是儒家思想的精华,人身处社会之中,倘若只强调个人的权利必然与他人的权利相冲突,儒家在处理个人与他人、社会的复杂关系时,强调律己和爱人,体现了人对社会强烈的义务感。但儒家反对人为他人而存在,儒家格物致知是为了完善自己的人格,而不是为了社会,不是要成为社会的工具。因为,人就是目的,不是工具。儒家的理想人格,在于不断完善自己。所谓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修身是第一位的。在天地人的复杂关系中,儒家承认个人受到众多的限制,但又有充分的自由,这个充分的自由,就是在我们限制内部可以掌握到的自由。“不管我的智慧多低劣,我的环境多恶劣,我能够发展的余地有多少,不管如何,我的发展,我自己完成我自己的人格,在最糟的情况下做的每一分,都有很深刻的价值。”[9]强调人格独立与主体自由也是儒家知识分子一以贯之的不懈追求。

因此,在儒家世界里,强调人格独立和修身的同时,要求个人通过由己及人的爱人观念和义务感,强化自我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实现了社会和而不同的稳定。但儒家淡化了人的权利尤其是社会权利,这与民主的平权思想相去甚远。

四、对中国民主建设的启示

以当代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对立为参照,儒家相对淡化行为主体的权利意识而比较重视责任与义务,这与社群主义较为一致。而在伦理取向方面,儒家的“义利之辨”强调“义”优先于“利”,并且指出义之为义不在于其能否产生或促进利,则基本上接近自由主义“正确优先于价值”[10]。从自我观来看,社群主义对当代自由主义最根本的批判就是认为后者的自我是一种“无负荷自我”(the unencumbered self),对社会缺乏道德义务。儒家将自我视为一个由家庭到社会的公共关系网络中的结点。就此而言,儒家的自我观显然接近社群主义的思路,但是,儒家的自我对人格独立的强调也使之区别于牺牲个体的集体主义。个体在深入社群的同时成就鲜明的自我,自我对社会构成一种既内在又超越(但非抽离)的关系。儒家这种独特的自我观与自由主义的自我观又相似又不同。实际上,自由主义并非一味提倡原子式的个人主义,哈耶克早在1940年代就指出,认为个人是孤立和自足的观点,是一种伪个人主义,真正的个人主义是一种关于社会存在的哲学。德沃金也只是将个体视为权利主体的原子单位。所以,在明同别异的前提下展开儒家思想、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三边的深度互动,多方汲取当代社会所需的精神和价值,对于中国的民主进程就是一笔深厚的理论和思想资源。

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论起源于解决西方社会内部的文化多样性和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的问题,本质是为西方民主体制的完善献计献策。我们以儒家视角来审视西方社会的思想争论,其目的也是希望能够以重估的态度接纳思想的碰撞,反思自身传统的现代价值,为民主体制在中国的成长找到更多的理论支持和文化资源。毋庸置疑,民主只是一个中性词,民主的实现不仅需要个人的自主和自由,也需要人的道德追求和对社会的责任,民主价值观的建立需要把人的尊严与权利观念结合起来,将追求个人的幸福与实现社会的公益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向善的文化背景。

中国社会过于强调集体主义,强调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于个体权利的尊重、对自由和人权的重视不够,以往人们常常将此归咎于儒家思想,而透过西方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争论我们看到,儒家的很多思想在民主社会的各种理论中都能找到类似的影子,甚至于西方思想界也在努力从儒家思想中汲取营养来完善民主体制。因此西方汉学界对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的跟踪关注对于思考当代中国民主发展的我们来说,无疑是重要的启示,当中西文化交融进入了思想的层面时,更为可贵的是这些思想不可替代、互为补充,那么我们当下的政治实践就没有理由忽略任何一种思想的深入挖掘和利用。毋庸置疑,无论自由主义还是社群主义,相对于儒家思想,更接近民主。但作为舶来品民主体制,如果有本土文化的思想论证,则一定会更完善、更稳定。

 

 

参考文献:

1、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选编:《儒家与自由主义》,三联书店200110月版
2
刘泽华、葛荃:《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修订版),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
3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146页。
4
、迈克尔·桑德尔:《民主的不满》,曾纪茂译,刘训练校,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5
、罗尔斯:《正义论》,
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
6
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1] 在解释儒家思想内部的复杂性时,台湾台北大学的叶仁昌用的是次体系subsystem,而台湾长荣大学的萧欣义用的是次传统(sub-tradition

    [2] 迈克尔·桑德尔:《民主的不满》,曾纪茂译,刘训练校,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

[3] 胡传胜:《自由,仅仅是“我”的》,转载于政治文化研究网

[4] 迈克尔·桑德尔:《民主的不满》,曾纪茂译,刘训练校,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

[5] 徐友渔:《自由主义与中国》,http://www.gongfa.com/xuyyziyouzhuyiyushequnzhuyi.htm

[6] 萧欣义:《儒家思想与民主思想》,http://www.cjcu.edu.tw/taiwan/download/data/data1/06060114.ppt

[7] 刘泽华、葛荃:《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修订版),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58

[8] 刘泽华、葛荃:《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修订版),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35

[9]  参见杜维明的访谈文章《文化中国与儒家传统》,http://www.guoxue.com/ddxr/dwm4.htm

[10] 彭国翔:《儒学: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中国图书商报·书评周刊》,2002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