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肖像权的保护


  近日,接触到一件事情,某公司想把一位已去世的发明人的肖像使用在产品包装上,问我是否可以。联想到进来鲁迅之子周海婴提出的为了保护鲁迅“肖像”的系列案件,这类事件的确值得我们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6月26日曾经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称: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应依法保护。任何污损、丑化或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死者肖像构成侵权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实这个答复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死亡时,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也应当予以终止。我初步找了一下相关案例,大多数都判决了精神赔偿或者以调解结案,对于精神赔偿,是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者亲属精神损害进行的赔偿,而不是因为侵犯了死者肖像权而给的赔偿,这种精神赔偿数额往往是很低的。对于当事人合法权利是不公平的。

  对于死者肖像的使用,大体上是作为商品包装的一部分或者作为商标使用,类似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按照美国的法律,称为“公开权”,属于财产性权利,这样就可以继承。任何人没有经过死者亲属的同意,均不能进行商业上的使用。一旦有人未经授权使用,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公平的原则,对受害人予以补偿,可以比照而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和合法取得使用权的人支付的许可费用进行确定。而,相关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进行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此类型的案件进行规定。


  回到开头提到的事情,这家公司要使用发明者的肖像,应该取得发明者亲属的同意,签订使用合同,从而保护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