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
私人财产的概念
陈绪国
物权法第64至66条规定了私人财产的基本范围和保护的三大防火墙,这是从私人财产的确认与保护方面作出的原则规定,除此以外,我们还要注意私人财产的限制方面的内容。全面了解私人财产的合法确认、保护与限制,才是完整的私人财产的完整概念。
私人财产所有权,可以从狭义、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狭义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可以应用一物一权主义和近似所有权绝对论来分析,就是说,当私人财产为完全合法时,可以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侵占、哄抢、破坏,正如西方人所说的“风可进,水可进,国王不能进。”一物一权主义所昭示的就是绝对独立即一物不容二权(自物权与他物权冒充自物权)和二主(所有权主体与非所有权主体冒充所有权主体)的绝对性、排他性。这种绝对性、排他性与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的物权规则是完全相同而不容破坏的。
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对于所有权的定义,也有“合法”、“依法”之类的限制词,而在具体条文中较少规定限制、剥夺所有权,所呈现的是静态、恒定的物权,肯定了正物权、有物权,而隐藏了负物权、零物权。所隐藏部分,则交给了宪法、基本法和行政法来另外处理。对于大多数私人财产所有权而言是不具备被限制、被剥夺的可能性,其结果表明,尽管所有权定义上有“合法”、“依法”之类的限制词,而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性、排他性依然合法存在。
广义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是所有权绝对论与所有权限制论合二而一的私人财产所有权。这是因为,所有权绝对论与所有权限制论是对立统一的事物。所谓绝对,就是在“合法”、“依法”前提下的限制与相对;所谓限制,有合法所得、依法所得、善意所得的限制,有公共利益、国防事业、慈善事业、公序民俗方面的限制,有征收、征用和纳税、交费方面的限制,有国家专属物权、集体专属物权的限制以及其他方面物权的限制,通过了应当限制的考试合格率,私人所有权就可以认定为绝对、排他、独立、自由的所有权。
广义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是指动态、调整的物权。这里的动态,不包括所有权人自己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财产的“自动”动态,而是私人财产依法被征收、被征用、被剥夺的“他动”动态。这里的调整,是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绝对论的调整,是在肯定一物一权主义前提下有选择、有条件的调整。有些调整是有偿、赎买性质的对价调整,譬如国家因公共利益征收、征用私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国家必须依法给予被剥夺财产者以足额的经济补偿就是对价补偿。有些调整是无偿援助的调整,譬如国家征收私人企业或者私人的税收及其他费用,私人自愿的社区慈善或者国防的捐款捐物,是以消灭私人所有权形式进行的。当然,国家以强制措施剥夺私人非法财产所有权,不属于调整之列。
所谓私人,指与国家、集体相对应的物权主体,不但包括我国的公民,也包括在我国合法取得财产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等非公有制企业。
中国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按产权或者知识产权分配、按股份或者期权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按人头分配和混合分配等形式是补充规定,其中,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是为自主经营分配,具有最大的自主性与灵活性。
私人合法收入包括以下内容:(一)按劳分配的合法收入。1、工资收入。指私人从事各种劳动获得的货币收入,如定期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从事智力劳动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稿费、专利转让费、讲课费、咨询费、设计费、演出费等。(二)按产权分配的合法收入。如因拥有债权、股权、期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到期红利。其中,股权,可以是货币、实物入股的股权,也可以是以知识产权、智慧产品。(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法收入。如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船、农具、农畜等取得的孳息。(四)按职业所得的合法收入。如从事个人经营、投资合伙经营和从事承包土地所得的收益与混合收益。(五)意外所得的合法收入。如意外得奖、意外中奖、意外中彩的偶然所得。
私人的合法房屋包括:(一)私人依法继承的城镇、乡村房屋。(二)私人依法购买的城镇商品住宅、福利住宅、单位住宅,以及农民在农村分配的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住宅。(三)私人依法购买的商铺、厂房、库房等建筑物。私人拥有的房屋是否合法,除了善意占有的物权法则以外,还要具备善意占有的行政法规。我国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原则,私人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即土地的所有权与房屋的所有权分离,私人只能拥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规定,城乡房屋、建筑物的建设需要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审批,否则,自建或者购买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就是不合法的了。
私人的合法生活用品包括:(一)私人依法继承的生活用品。(二)私人依法购买的生活用品。(三)家庭个人使用和共同使用的生活用品。以上生活用品,指用于生活方面的物品,包括家用电器、家俱、餐具、私人汽车和其他私人物品。
私人的合法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包括:(一)生产工具是指人们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所使用的动力、人力或者畜力器具。如机器设备、车辆、船舶、拖拉机等运输动力机械设备,牲畜农耕与运输器具,工业器具与农业器具。(二)原材料是指生产产品或者加工所需要的基础材料。如矿石、木材、钢铁、煤炭、原油等属于工矿企业的原材料,棉花、黄麻、蚕丝等属于纺织业的原材料,小麦与面粉、甘蔗与蔗糖等是食品加工业的原材料。
私人其他的合法财产包括:(一)私人合法继受所得的其他不动产、动产。(二)私人图书、个人合法收藏品、个人纪念品。(三)家禽、家畜、宠物和经有关部门审批养殖的特种动物、植物。(四)私人的合法储蓄、投资及其收益。
与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私人财产所有权也具有保护与限制两种性质。所谓保护,是对于合法财产的合法保护;所谓限制,是对于私人财产取得的限制、使用的限制、收益的限制、消灭的限制、公益的限制和公序良俗、乡规民约的限制,这是一般性的限制。特别性的限制,即禁止性限制。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仅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对于贪污受贿、侵占侵权、抢夺抢劫、诈骗拐卖、盗窃小偷、走私贩私、偷税漏税、资本剥削等非法方式取得的非法财产,法律一律禁止,一律判定为零物权,不但不予保护,而且还要依法追缴和罚款,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私人财产的保护与限制,是贯穿于整个物权法体系的永恒性规则,它们可以交替着迭起,也可以同时并举。总体布局上,是以保护为主体、以限制为辅助的双重物权体制。
私人财产的保护,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于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其前提要件是私人财产的来源合法、使用合法、利用合法和流转合法、消灭合法。合法程度的大小,与可保护的程度相关并成比例,因此,完全合法则完全保护,部分合法则部分保护,不合法则零保护、不保护甚至于可以进行禁止与剥夺。
私人合法财产得到确认,就会产生有物权的排他效力与对世效力、溯及效力;私人合法财产得到保护,可以保护私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就会产生正物权的排他效力与对世效力、溯及效力;私人非法财产为法定的零保护,就会产生零物权的零排他效力与零对世效力、零溯及效力;私人非法财产为法定的被依法剥夺,就会产生负物权的负排他效力与负对世效力、负溯及效力。因此,私人财产的确认与保护、限制与剥夺是对立统一的私人财产概念,不是孤立的私人财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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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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