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有这样的“交通事故”吗?


  2006年4月25日,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运管所交管员曾祥志遵组织安排,对辖区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检查。在检查几天前扣证未接受处罚的一台“黑车”过程中,被该车驾驶员拒检冲关撞碾殉职。这样一起在一线执法过程中遭暴力抗法,致执法人员惨烈牺牲的严重刑事案件,县公安局却在4月27日做出因超载导致“交通事故”的认定。

  一方是执法部门,另一方是违法业户,在执法一线履行法律的执法者被屡次违法的“黑车”司机采取暴力犯罪行为导致身亡,竟然成了一起“交通事故”?带着重重疑惑,我查看了“4.25”案卷材料,得出了大相径庭的结论:“4.25”案件根本不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而是一起符合故意杀人(伤害)罪特征的暴力抗法案。

  先看案犯本人供诉:2006年4月25日上午9时,我将车况检查正常后,从齐云山石料场装料后往十九局三公司料场正常行驶,路上没有异常情况。当行驶到S103观村路段时,看见400米距离前有民警在查车。在距车100米处有两位民警站在正前方,一位示意我靠边停车检查。我理解这个意思,马上就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往右打方向,车速稍微减点,接着连踩两脚刹车,同时拉了手刹,拽掉熄火线,车辆还往前开,刹车到了他跟前就撞上了高个子,矮个子往边上跑了。撞的那下没有会车超车,往前也没有转弯,视野良好。

  上述供词疑点重重,破绽百出:

  一、案犯称看见执法人员在100米前方让其靠边停车检查的讯号后,就开始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往右打方向的说法完全是撒谎,如果真的采取刹车措施,那么100米距离怎么会撞到执法人员呢?再是按照案发后次日公安所测的车辆重车鉴定数据,该车在超载情况下50米也可停车,案犯上述供词根本不成立,明显是蒙混狡辩之词;

  二、按照路面执勤常识,执勤人员在道路左侧发出停车检查讯号后,就离开原地走向道路中侧,以让受检车辆停在左侧受检。曾、余两名执法人员也是这样做的。案犯本人也承认:“发出停车讯号后他们俩往公路中间走,我还看见他们在往路中间走的过程中还在讲话。”

  如果按照案犯所述已按指令靠边停车的说法,那么案件不会发生。因为两名执法人员在公路左侧发出停车检查指令后,已经走上公路中侧位置。再根据事故现场图及目击证人证实,案发前曾、余两人已基本上站在公路中间位置,那么肇事车怎么能撞上执勤人员呢?

  回原案发前真相,那就是案犯根本没有按照执法人员的指令靠边停车,而是怀着对执法部门多次对其处罚的怨恨,径直朝已站在中间位置的两名执法人员撞去,故意酿成导致执法人员死亡的刑事案件;

  三、近年来,货运超载为公路运输普遍现象,尤其是运输砂石的工程车,逢车必超是常态。相比正常运输的车辆而言,其刹车效果差也不奇怪。据该车案发前多天称磅单证实,该车运输次次超载。运行期间,也曾被路面执法部门检查多次,为什么都未出现制动(刹车)问题?

  退一步分析,即使制动失效的话,也不会造成致前方执法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因为有一百米距离供驾驶员操作,车辆除制动系统外还有转向系统可以发挥作用。案犯承认:“刹车稍微软点,转向还好。”按照驾驶常识,在发现制动有问题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前方人员受到伤害,必然采取打方向等其它的紧急避险措施。令人发指的是,已有十多年驾龄的案犯并没有按常识这样做,其放任剥夺他人生命结果的发生、故意撞击执法人员的恶毒动机昭然若揭;

  四、据当时紧随其后车辆驾驶员证言:肇事车辆在撞倒执法人员之前一直未减速,也未采取鸣喇叭、开转向灯等紧急措施,直到撞到执法人员才开始刹车,并且把人往屯溪方向拖了一段距离后才停下来。

  同时,在案发现场目睹案件发生的证人朱××证实:“那辆后八轮(肇事车)看到那个检查人员叫他停车后没有打喇叭,也没有减速,直接向那个人开过去。”

  目击证人邓××证实:“我当时在事故现场,我看到当时这个拦车的人(曾祥志)是站在路中间的,这辆车(肇事车)速度较快,具体多少我也讲不出来,当时这辆货车过来时没有减速,好像没有事情一样直接开过来,撞到这个拦车的人。”

  五、我在“4.25”案卷中还看到这样一个重要事实:从四月初至案发前,肇事车辆被当地路面执法部门检查处罚五次,最后一次是4月22日因涉嫌非法营运被暂扣相关证件,令其三天内接受处理。(非法营运依法按上限处理为10万元)但该车未按期接受处理。就在第四天上午,就发生了拒检闯关,撞死执法人员恶性案件。上述事实不仅肇事者本人供认不讳,且还有与肇事者同行运输驾驶员的证词,还有交通局多位工作人员的证词佐证,已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这种对案件定性具有因果关系最关键的重要事实,不知办案机关为何视而不见?

  六、我在“4.25”案卷中看到,2006年4月26日上午县公安局同肇事车主窦林儒的询问所做的笔录。奇怪的是该询问并没有涉及车主、肇事者非法营运及多次被路面执法部门处罚及思想动态内容,更令人不解的是,当时在尚未定性的情况下,竟向对方称该案件是“交通事故”?

  同时,在凶犯归案2日尚未交待故意撞击执法人员犯罪主要事实情况下,4月27日下午4时,办案人员将“交通事故”车辆鉴定书交给凶犯,令人怀疑办案方是有意向罪犯指引定性方向?同日,县公安局出台了“关于‘4.25’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以上事实证明,县办案机关从一开始就是以交通事故为破案方向,然后予以草率定性的。显而易见,这是与我国刑法遵循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与司法部门办理案件“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核实证据材料”的规定相违背的。

  国家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主要特征为过失。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因为当事人故意造成的伤害事件则属于治安案件范畴。上述法律常识办案机关不应该不清楚。

  上述列举“4.25”案件中的证据充分证实:案发前肇事者因违法运输屡次被路面执法部门罚款、扣证、扣车,由此产生对路面执法部门的怨恨,形成了报复、抗法的诱因,进而产生了故意伤害执法人员的恶意动机。本案是事出有因,但并非是司空见惯的公路超载现象所致。证据中不容忽视的是:案发前一天应是该车到执法部门接受非法营运处罚的最后期限。实际上该车没有按期去接受处罚。紧接着第二天上午就发生了撞死执法人员的恶性案件。这些前后关联的证据印证了肇事者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动机和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和故意杀人(伤害)罪的主要特征相吻合。但与交通事故一般是建立在双方没有前提纠纷和肇事方没有恶意主观动机情况下发生的过失截然不同。

  综上所述,“4.25”案犯为了逃避该车非法营运、偷漏国家税费、法定保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当发现前方交通执法人员发出靠边停车检查讯号后,在明知此时对前方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危害的情况下,不仅不靠边停车,反而驾车往走向公路中间的两名执法人员撞击。他在危害结果发生前、发生之中,不调整自己的行为,也不按常规采取相应避险措施,而是铤而走险,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从其撞、拖、碾、轧以及现场逃逸等一系列行为,足以证实其放任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态。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在执法现场酿成了一桩耸人听闻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天下难道有这样的“交通事故”吗?!

                       胡丽英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宇隆广场104号

  电话:0559-3394493  2113016

  邮箱:[email protected]

   http://www.zuguonet.com/祖国网

                                                                  http://beyiogm.2006.blog.163.com/edit/网易博址

  http://blog.sina.com.cn/pkm569312新浪博址

  注:请在百度点击“曾祥志因公牺牲”即可看到案件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