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曾经的知名主持人方宏进涉嫌诈骗事件,一时间成为新闻头条,瞬时成为街头巷尾津津有味的谈资。更有甚者,不少媒体还为此开办了“方宏进被捕专栏”或者专题,赚足了社会大众的眼球。
不过,耐人寻味的是,这起典型的刑事案件,本应是一个极为普通的案件,最多算作法制新闻。而在很多媒体上,却屡屡登上了娱乐新闻栏目。可见,在当今复杂的世态面前,又有多少五味杂陈的看客心理。
从某种意义上说,方曾经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其知名度的巅峰时期在于其担任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总主持人、《焦点访谈》主持人;后跳槽至上海东方卫视,虽然在主持人之外,拥有了更多职务,如总策划、新闻评论员、大型晨间节目《看东方》总制片人等等,由于曝光平台的关系,其知名度显然不如当初的国家级电视台。从2007年方离开东方卫视,其实其社会曝光度更是一路走低。然而,摆在面前这起似是而非的“涉嫌诈骗案”,结合当初的巅峰知名度,则再度让他拥有了“超高人气”。
然而,这次的“超高人气”没有让方再度以正面形象如日中天,而在一瞬间名誉扫地!这位在观众心目中一直稳重正派的主持人,顿时完全颠覆了自己的公众形象。
其实,2006年底,方宏进已与东方卫视“和平分手”,不再以“主持人”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而方宏进与央视的关系,更是因以方宏进在2003年10月的跳槽而结束。而这一次,据报道,是方宏进所在的北京澳卫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实际上,这家公司已被吊销;且方宏进并非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另一公司之间发生经济纠纷而引起。然而,把东方卫视、中央电视台、知名主持人等高知名度的关键词搅在一起,让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或刑事案件成为了一则以“名人”为核心的娱乐新闻。
从目前的各种报道来看,且不说方宏进究竟涉嫌什么罪名,还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无数鞭挞、谴责就已经接踵而至,甚至有人因此而忧心媒体人的道德与责任,质问为何中国的媒体人为何从受贿门、间谍门,到这一次的诈骗门,频频自毁形象,从而忧心媒体的公信力。甚至更有人在质疑,为何要“释放”方宏进,是不是名人只要还了钱,就没事了,从而“痛心”现行社会“天理不在”、“司法不公”。
于是,在铺天盖地的报道之下,方宏进俨然已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更有甚者,还有人挖掘深度新闻,历数此人此前的种种“劣迹”:在央视工作期间,因欠款被某公司起诉;因经济问题被央视劝退,因经济问题经常被人追债,做生意从来没有成功过,只承诺不兑现,光收钱不办事,等等。
本人也作为“看客”之一,没兴趣查证方某人此前的种种劣迹是否属实。只是一面像众多看客一样,反正一下子了解到有关方的更多新闻,反正大家也无暇关心每一则新闻、每一个说法的真假,只是觉得有新闻看就足够了;一面在感叹:在当今资讯发达的社会,一个事件,一则消息,一分钟就可以让人臭名昭著,从而让无数人享受到观看或参与千万只脚同时踏到一个人身上的“道德快感”。
于是,在这起沸沸扬扬的事件中,无论是民事意义上的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意义的诈骗案件,在司法程序还没启动或者刚刚启动之始,大家似乎已了然看到了一个唯一的结果:那就是方宏进已经输了个精光。对于方宏进来说,笔者建议,如果是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就不要打下去了;如果是刑事案件,也无需聘请律师辩护或者自我辩解了。因为,在这起全体社会公民参与的舆论审判中,你已经被判处了“死刑”——无论是退还多少“赃款”,还是被“判处”多少年刑,其人品已死,声誉已死,一切抗争或辩解都已毫无意义。
在这起舆论审判中,方宏进成为了一个不被人同情的弱者。此时此刻,已没有人关心这一事件的真相到底在哪里。
到目前为止,可以确定的事实是:根据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北京澳卫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情况介绍》文字说明,方宏进因涉嫌合同诈骗曾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警方表示,犯罪嫌疑人方宏进已将赃款全部退还,鉴于方宏进到案后立刻将100万赃款全数退回,且认罪态度较好,对他依法进行了取保候审。
在这段报道中,称方宏进为“犯罪嫌疑人”,并没有什么不妥。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均不得被认定有罪,当然要称其为“嫌疑人”。然而,在字里行间让读者看到的“赃款”、“认罪态度”等字眼,却无法不让人觉得方已然是一名“罪犯”。从这个角度来看,方在随后遭遇力量强大的媒体审判最终全盘皆输,似乎可以找到些许端倪。
笔者无意为方宏进做任何辩护。如果其行为一旦经历从涉嫌犯罪到认定犯罪的全部过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是,在一个法治时代或者追求法治的时代,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如果不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而以其他任何方式,都无疑是对“法治”的嘲讽。
在这起事件中,我曾经看到一些“非主流”的评论,发人深思:“从某种意义上说,无论在强大的司法系统面前,或者在以媒体为工具的自由舆论面前,一个犯罪嫌疑人无疑就是一个弱者,任何单方面的不实或不适当的新闻报道无疑是在助纣为虐。想起几百年前,一切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民族英雄袁崇焕的切齿痛恨,就知道只有多听弱者怎么说才会无比接近事实真相了。”
总之,方宏进事件还远远没有结束,在纷繁混乱的舆论杂音面前,此时此刻,如果谁要提出维护犯罪嫌疑人方宏进适当的名誉、声誉,乃至避免不当评论、谴责和诽谤,都显然是以卵击石,在张开口的那一刻都会被唾沫星子淹死,纵然是铜墙铁壁也会在砖头横飞之间被碾成碎末,从而成为一种不现实的奢望。
然而,在这个事件水落石出之前,在人民法院最终作出有罪判决之前,我们为什么就不能作为一个仅仅怀有好奇心的“看客”,期待着这一事件或者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如果方最终被判处有罪,那也是其罪有应得,与我等有何干系?否则,一旦最终未被判处有罪,此前的舆论审判将是何等的尴尬?!否则,这起事件的最终意义,会衍生导致不在于方宏进是否有罪以及能判几年所彰显的是否正义,而在于在这样一个媒体发达、法治强劲的时代,不幸成为一个媒体审判的典型案例。
或许,在我写这篇文章之后,在媒体和司法的双重推动之下,方宏进事件还会有更新的进展。但无论如何,作为普通大众的我们,面对这个无论从哪方面都足以吸引人眼球的事件,我们只需“隔岸观火”即可,而无须大动肝火口诛笔伐;只需像大多数人一样好奇地期待:在当今让我们自诩逐渐法治的时代,对于这样一个众目睽睽之下的事件,最终会是一个怎样的法律结果?——这也算是给每一名通过眼球、耳朵和手参与其中的看客、给曾经风起云涌的社会舆论一个最终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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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