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反腐败的“绊脚石”
1月12日到14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说:“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保证”。(人民网)
无疑,胡总书记对反腐败的这一表述,反映了人民的心声,也切中了反腐败的要害和本质。试想,如果我们反腐败的成果都不能取信于民,那么,我们的反腐败工作岂不是在做无用功?所以,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其本质就是要求我们各级党委,各部门都要创新反腐机制,把那落后的,不适合反腐败要求的制度、法规统统改掉。这样,才能让我们反腐败的新成效取信于民。所以,从取信于民这一基点出发,笔者以为,死缓已成反腐败的“绊脚石”。
众所周知,“死缓”是中国《刑法》中特有的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其全称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律这样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综观国内外刑法,只有我国才有这样的制度,所以,“死缓”也就成了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其适用的条件是: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刑法中还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有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想想便知,当前被反出来的腐败分子,尤其是一些位高、权重的大贪巨贪,如: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原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受贿1600余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等等。这些案例举不胜举。
人民群众都希望把这些的腐败分子能“斩立决”,以示大快人心。可事实呢?腐败分子总是被判“死缓”,与人民群众的愿望相去十万八千里,这难道不是因为有了“死缓”制度的缘故吗?故此,人民群众也把“死缓”制度称之为“曲线救命”。因为,贪官只要当时不被“斩立决”,那么,贪官在“死缓”期间,只要没有“故意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就可以减刑。
大家想想,这么“人性化”的死缓制度,贪官能不高兴吗?后来者又有谁不想当贪官呢?因为,当了贪官,如果不被反出来,那就功成名就地退出官场,做到名利双收;即使被反出来,那也没关系,只要态度好,还可以被判“死缓”,想开了无非就是不能当官罢了,其他生活与过去又有何异?
毫无疑问,自“死缓”制度实行以来,人民群众对反腐总是不抱多大的希望,因为,刑法对贪官惩治总是达不到人民群众的心里预期。大家想想,如此的反腐败,人民群众会有多大的希望和激情呢?另外,也就是因为有了“死缓”制度,才会有“前腐后继”的贪官。因为,这对贪官来说,也是一种“致富”的方法。贪污几千万,上亿元,最后没收的只有几百万财产。这个账有几个贪官不会算的?有人说,贪官都是“经济学家”,这是对贪官的最好诠释。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要取信于民,就必须取消“死缓”制度。对人民来说,刑法没有了死缓制度,贪官该杀的杀,该毙的毙,国家的反腐新成效能不取信于民吗?对国家来说,不仅降低了反腐成本,而且还有很强的震慑性,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由此可见,死缓就是反腐败的“绊脚石”,必须取消!
2009.1.15
http://news.qq.com/a/20090114/0002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