娼妓史话


娼妓史话


 
    妓历史悠久,它的起源可能会是什么?
    国外的学者认为,娼妓起源于宗教。希罗多德描述道,每一个巴比伦的普通妇女,一生中必须去神殿里充当一次神职娼妓。即以和一个陌生的男人发生性关系的形式,在神与祈祷者之间充当纽带的角色。这样的祈祷形式是要花费的,所得的金钱并不归妇女,那是神殿的主要经济来源。于是,长期有种说法,中国的娼妓起源于商代的女巫,称其为“巫娼时代。”可是这种说法一直收到质疑,毕竟在史书上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越来越多人相信,中国的娼妓起源于女奴。通过战争俘获的女性俘虏,她们的生存都依附于奴隶主,更不可能有经济独立性。她们受到性侵害是十分普遍合理而习以为常的事情,不存在交易当然也谈不上卖淫。可是由于不同原因,当她们恢复自由时,如何谋生就成为一个问题。在一个商品交换观念已经形成的社会,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无疑就是出卖肉体来换得食物和其他生活必需品。

    中国娼妓的起源,一定有其不同与西方的独立性.奴隶主不但妻妾成群,还蓄有大量的女奴,而导致了性别比例的不平衡。无产阶级民众的性权利被变相地剥夺了。部分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也为了集聚财富,奴隶主可能在特定的场所,安排自家的女奴提供有偿的性服务。无产者通过以买淫来解决性饥渴,这或许是妓院的雏形。那么我们可以肯定,娼妓的产生伴随着私有制建立的基础。娼妓遵从商品交换原则,以卖淫为生。而卖淫,就是以肉体来换取金钱,这也是普遍的看法,此二元性存在于性关系和金钱关系中。但事实上,我们很难按照这个界限来判定娼妓。马罗在〈论成年〉一书中,就认为靠卖淫出卖自己的女人和靠婚姻出卖自己的女人,她们之间的唯一差别,是价格的不同和履行契约时间长短的不同。两种性行为都是服务,前者是终身租给一个男人,后者则有按次数付酬的顾客。前者受一个男性的保护,不许其他男人侵犯;后者则受所有男人的保护,不许任何一个男人进行排他性的专制。马罗的看法无疑很偏激,但在女性没有经济独立的情况下,将金钱和婚姻完全脱钩,难免文过饰非之嫌。 但我毫不怀疑世界上有将爱情、婚姻、性结合得很好的例子。问题是这样不食人间烟火的有多少?即使是现代社会,不少女性也很自然地把经济基础作为选择配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我要强调,在这点社会是默许的,甚至习惯上是鼓励的。缺乏爱情的婚姻,妻子和娼妓的差别只是批发和零售。

    卖淫比较婚姻这个问题太激进,只是我想,搀杂着少许经济因素的爱情观,或许有可推敲之处,但未必担得起这么大的罪过。比如读书时候就知道,“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我们可以说这种观念庸俗,但也不能说这是种“嫖客心理”吧。当然,定义娼妓确实比较困难。比如说“二奶”,性关系和金钱关系都具备,我们可以说她是一种“高级娼妓”。事实上,这种娼妓对原有婚姻的危害性更大,她们的目的通常是取代正妻的位置,保持正式的受法律保护的性关系。但当目的达到时候,我们还能说她们还是娼妓吗?或者说她们从良了?

    张爱玲说过:那些正经女人如有做坏女人的机会,恐怕比坏女人还要积极呢。连叔本华也说:淑女的存在,正是普通妇女痛苦的根源。 但也有不同看法,张爱玲自己也说,是华美袍子上的虱子。她说的话应该放在前提背景中看,而不能断章取义。至于叔本华,他是赞成一夫多妻制的,企图用一夫多妻来杜绝卖淫,可见有多么可笑,典型的男权主义。我无意辩驳道德给女性附加的过失,比如虚荣和妒忌。但如果纯粹从人类的性行为来看呢?虽然男孩比女孩性萌动较晚,但是男子十几岁时就可以进入性欲高峰;女子进入性欲高峰要等到二十几岁,甚至到三十几岁。《裸猿》的作者莫利斯说,女子要到29岁才能与15岁的男子的性欲相比。 确实,人类无疑是所有动物中性欲最旺盛的,性活动也要强烈得多。尤其是男性在成年后,发情期可以说是时时刻刻,性生活甚至扩展到了妊娠期和哺乳期,只是在女性分娩前后短暂的时间之内,性生活才受到一定的局限。

    而且从生理学上看,人类的性行为娱乐性要大于生殖性。女性每个经期只有一次排卵,所以非排卵期的性行为没有生殖的功能。人类的性生活,显然大多与繁殖后代没有关系。刚才也说了,女子在妊娠期和哺乳期间,仍能接受配偶的性要求。而其他雌性灵长目一旦怀孕,一进入哺乳期,立刻停止性生活。人类这天赋异禀的现实意义在于,在形成一对一的婚姻关系后,在性方面长时间使男性失望会危及婚姻关系,它可能会危及配偶关系。人类的女性,应该是雌性生物中唯一能够感受到强烈性高潮,并且可以重复出现。即使大多数娼妓的出发点只是攫取金钱,而无意破坏家庭的结构基础。但必须承认,她们客观上剥夺了妻子们应得的性快乐,也是一种掠夺的同谋。丈夫身为男性,尽管性活跃被推延到极致,但体力还是有限的,无法对妻子尽到责任。所以即使在中国古代,娼妓合法时,如果男子过分沉溺于嫖妓而不顾家里的妻子,还是要受到社会的巨大压力和强烈谴责

    中国古代,“娼”和“妓”有两种意思,一是通常所说的卖淫女,也就是今天我们所讨论的主题。但“娼”和“妓”的本义都是古代歌舞的女子,即“艺妓”。《广韵》云:“妓,女乐也。”前阵子有报道,一支叫“十二教坊”的乐团,因为被媒体称作“妓女”要打官司。其实也怪不得别人,教坊乐舞制度开始于隋,经唐、五代、宋、元、明,一直到顺治十六年,停止教坊女乐,才用太监来替代。期间一千多年,这些宫廷艺人或者说妓人,也确实是被称作“宫妓”的一种,也算是汉语言的一个玩笑。中国历史上,“宫妓”“家妓”都是这一种,主要是对皇帝或者主人以歌舞乐曲提供艺术服务的,当然有时候也会成为泻欲的工具。但要强调的是,她们是私人财产,别人是没经许可是不能染指的。宫妓包括宫女和歌舞伎,极少数宫妓如果被皇帝宠幸,能成为嫔妃甚至皇后,比如赵飞燕;家妓也被称作侍姬、歌姬、舞姬、美人、女乐等等,也有不少被纳为妾,或者转手送人的,比如红绋女。

    古代的出卖色相的妓女主要有“官妓”、“营妓”和“私妓”。其实前两者严格意义上,不能算现代意义上的娼妓。官妓的服务对象是各级官吏,营妓的服务对象则是军士,类似近代的“慰安妇”。两者都是国有的,她们有为服务对象献身的义务,一般是不收费的。至于“私妓”,也就是我们普通认识的出卖肉体而换取金钱的娼妓概念了。面向广大群众的卖淫业,最早见于齐国的管仲。《战国策.东周策》云:“齐桓公宫中七市,女闾七百。”管仲的主要目的一个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对卖淫业征税;另一个是缓和社会矛盾,安抚社会上那些无妻的男子。管仲也成为后代娼妓供奉的专用神。在西方,几乎在同时,希腊的改革家梭伦也有类似的举措,创设国营妓院。

    有调查表明,娼妓的平均智商要低于常人,可是中国历史上似乎有出现了一大批“色艺双绝”的青楼女子,是妓女也是才女。这是个体和群体的关系。和封建社会一样,妓女也有相应的等级,贫寒的男子只能去娼寮,纯粹的动物性活塞运动;有点家私的去妓院,多少还寻求一点情趣;只有那些有身份的,才能够去青楼,找有一定知识层次的“色艺双绝”,吟诗作答,甚至呼朋唤友,把“狎妓”作为社交的一部分。这样的等级当然是金子塔型的,上层的青楼女子如唐代徐月英只是说 “虽然日逐笙歌乐,常羡荆钗与布裙”,但下面占大多数的娼妓,生活无疑是十分悲惨的。我不想探究她们的智力如何,大部分的娼妓都是普通人,但把风花雪月硬往中国古代妓女上,无非是头脑发昏的文人的一相情愿。

    私妓不象宫妓、家妓,受过严格的艺术训练,当然偶尔也有文化素质比较高的,那些都是处于金子塔顶端的高级娼妓。比如南齐的苏小小,唐代的薛涛,以及后来的秦淮八艳。事实上,高级娼妓的客人文学素质比较高,对姿色并不是看得很重,更着重妓的诙谐言谈,通音律,思维敏捷。客人中很多是官吏、士大夫,家中有妻有妾有家妓,来青楼娱乐,往往把精神的满足看得重于肉欲的满足。但大多数私妓的生活是十分悲惨的,常常不到10岁就开始接客,经期都不得偷懒,有时候还会碰到变态的客人。老鸨的惩罚方式更是骇人听闻,娼妓被逼自杀屡见不鲜。

    现存最早的妓女作品,是苏小小的《西陵歌》,“妾乘油壁车,郎骑青骢马,何处结同心?西陵松柏下。”但娼妓文学的鼎盛期还是在宋代,当时娼妓能词者十之八九,载于《词苑丛谈》诸书的,很难计算。宋名妓赵才卿一句“枕前泪共檐前雨,隔个窗儿滴到明”,堪称绝唱。至于文人歌颂娼妓的作品,数量非常可观了,以唐宋尤盛。李白、白居易、元稹、温庭筠、李商隐、韩偓、柳永、秦观、欧阳修、苏东坡、周邦彦……几乎每一个文人骚客,都留下过狎妓时旖妮、缠绵、香艳的诗词。另外我个人很喜欢唐描写妓女爱情的传奇小说《霍小玉传》。

    “我为女子,薄命如斯。君是丈夫,负心若此。”霍小玉的不幸遭遇也是所有封建时代遭受男性压迫的所有女子的缩影。除了柳三变和秦观,对娼妓或许真的有同情感外,其他文人说到底,不过是将女性当作遣兴、抒怀、泄欲的玩物罢了。比如徐州名妓关盼盼,被尚书张建封赎身,买为家妓。白居易在张家做客的时候,也见过关盼盼,赠诗赞曰:“醉娇胜不得,风袅牡丹花。”后来张逝世,关念旧爱不嫁,独居十多年。白居易听说后,很感慨,写了首诗给关盼盼,大意是你主人既然对你那么好,不如你自杀殉情吧。后来关也真的绝食而亡。

    在明代中叶,除了一部研究娼妓的专著〈嫖经〉,主要内容是男子嫖妓的原则、方法、技巧、注意事项等等。书中也有一些可取的观点,比如说娼妓也是人,也有情感,透露出对娼妓的同情与惋惜。另外,开始于宋代的“花榜”又重新兴起,就是娼妓界的选美比赛,考相貌,考仪态,也考学识。天启元年,潘之恒作《金陵妓品》,更是将娼妓分为四类品评:一曰品,典型胜;二曰韵,丰仪胜;三曰才,调度胜;四曰色,颖秀胜。

    在明末国破家王的时候,一些娼妓表现出来的气节令须眉汗颜。比如秦淮八艳中的柳如是,嫁给名士钱谦益,明亡后,劝钱说:“是宜取义,全大节,以副盛名。”钱面有难色,柳夺身跳池,被人抢救才没有死。还有一则清人笔记,苏妓,不知名,当京师陷落、崇祯帝自缢身死后,和所熟悉的嫖客谈到殉国事,这些嫖客还笑话她。有一天晚上,妓与一些嫖客泛舟太湖,皎月当空,妓对国事反复嗟叹,乘人不备,竟投湖而死。

    到了清朝,顺治裁革女乐,教坊司以太监取代宫妓。雍正更是下令禁娼,彻底去除了官妓制度,将世为娼妓的贱民阶级恢复为良民。但是在民间,私妓屡禁不止,最后也只能不了了之。当时私妓最盛行的不是首都,而是江南,尤其是南京、扬州、苏州、杭州一带。

    中国近代的禁娼,雍正、太平天国、中华民国都失败了。

    雍正没有对娼妓的生活出路做安排,导致她们迫于生计而不得不重操旧业,令虽行而禁不止,加之雍正之后的几代皇帝对于娼妓的活动也多是听之任之。到了太平天国,以重刑示儆,“明知故犯者,斩首不留”,一时间所占领的东南各城,娼妓绝迹。只是到了天京沦陷,曾国藩发布弛娼令,以发展经济。民国一开始实行“寓禁于征”的公娼制度,向娼妓征花税,后又决定废止一切私娼、公娼,一直到三十年代陈果夫以“不利于市场繁荣为由”解除了禁娼令,娼妓需登记,纳捐。接着抗日战争爆发,又是内战,国民政府却也曾宣布废止公娼,一方面法不责众,另一方面也有心无力了。

    共和国的“三把火”,其中之一就是禁娼和治疗性病,在当时确实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当时的政府是十分高效的,调配人力、物力资源也不遗余力。对娼妓的处置也很人性化。发觉大部分娼妓都患有性病,先给予免费治疗,使她们恢复健康。然后开设文化课,编组集中学习,并让她们在劳动中逐渐改掉过去好吃懒做的恶习。大部分娼妓或改业工作,或从良嫁人,还有后来考入艺术学院的,生活无着落且无家可归的政府给予社会救济。在此之后,由于全民的意识形态异常统一,娼妓虽然不能说完全绝迹,但确实十分罕见。

    至于到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十年文革动乱,破四旧,就连平常的“性”都变成了洪水猛兽。在1972年版的《新华字典》,连娼、妓、嫖这几个字都彻底消失了。

    我想起了曾经看到的一个笑话。新郎拒绝过性生活,岳父不得已来问原因。新郎说:“那是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岳父怎敢说他不对?苦思几日又来劝:“但是,咱们还得培养革命接班人啊!”事遂成。结果,“文革”一完又不得不搞独生子女。

    在文革时,娼妓也是存在的。据说1974年时,某中等城市就一次抓获了数十个暗娼嫖客。但应该是绝对的少数,在正常的谈恋爱都被当作“小资产阶级情调”、 “乱爱”,男女的性别角色都已经很模糊的年代,无法想象还有多少卖淫业发展的空间。

    可能正是因为和那个年代对比,改革开放以后,死灰复燃的卖淫业的发展速度显得额外惊人。从大城市到普通县城林立的夜总会、发廊、按摩屋,甚至高速公路两旁的路边店。必须承认卖淫业重新大规模出现,而且在发展迅速。官方给予的说法是,在打开国门的同时,资本主义腐朽堕落的东西也会趁虚而入;或者是社会某些流氓、犯罪份子引诱,拐买,坑害妇女的恶劣行经。但这些似乎都是避重就轻。照我看,今天的局面,很大程度是工业化的副产品。中国的农村和城市的经济倒剪刀差,导致收入下降的农民不得不去城市打工,其中一部分女性很容易被投入性产业。另外在商品经济社会,那些无一技之长的外来女性,也会不得不将身体和容貌作为资本要素,投入市场进行竞争以获得生存和发展。

    目前中国的卖淫业分很多层次。如果把“二奶”也算做娼妓的话,那应该是属于最高层。其次是俗称的“包娼”。事实上在这两层的,不少同时还会有一份体面的工作,白领甚至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艺工作者。接下来是那些在歌舞厅做台的三陪女,以及在宾馆利用电话拉客的暗娼。然后是那些发廊、洗脚屋或者在桑拿浴室的按摩厅从事性交易的娼妓。再其次就是在各种娱乐场所、街头拉客的“流莺”。最低层的娼妓主要和民工交易,往往年纪较大,有的拖儿带女的跟着民工队,类似付费的公共妻子。不同层次的娼妓的卖淫动机也是不同的,有的除了金钱外,还要求正式的关系和社会地位;有的寻求的是物质生活的充裕;还有的不过是为了混口饭吃,生存需要罢了。总体来看,占大多数的中下层娼妓,除了受到皮条客的剥削外,有时还要遭到黑社会甚至警察的敲诈,日子过得十分艰辛。一些犯罪团伙甚至把“小姐”作为主要的抢劫对象,要搁在古代,这是为绿林所不耻的。

    很多人认为这是腐败的结果。高档色情场所的收入很大程度来自贪污受贿,另外一些执法者的腐败也为部分这些场所提供了保护伞。至于中低档的色情业遍地开花只能说明上梁不正下梁歪。另外也有部分人认为,这是正在进行原始积累的过程,而且卖淫业客观上也确实提高了国民生产总值。

    官方是绝对的一边倒,“严打扫黄”。但在民间,却有不同的声音,时不时有人提出将“卖淫业合法化”。主要理由大同小异,无非是增加税收收入,保护娼妓免遭黑社会和皮条客的盘剥,方便控制性病和爱滋病的蔓延。我的学姐李银河女士则建议“卖淫非罪化”。因为卖淫是双方资源的,并没有涉及第三人,也就没有受害者。卖淫或许侵犯了道德准则,但现代法律正日益从维护道德与维持秩序转向保护个人权利。事实上,恩格斯就曾经说过:“我们首先考虑的是作为现存社会制度的牺牲品的娼妓本身的利益,并尽可能地使她们不致遭受贫困”。他还认为:“在卖淫现象不能完全消灭以前,我认为我们最首要的义务是使娼妓摆脱一切特殊法律的束缚。”

    现在处理嫖客和娼妓的规定,也有不公正性。嫖客通常是罚钱了事,而娼妓除此之外,还要丧失一段时间的自由。而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也报着嗜痂的阴暗心理,而不顾她们作为一个人的起码权利。从某种角度看,娼妓是被不健全的社会遗弃的,正是最大的受害者。

    海峡对岸的台湾,四九年后先是禁娼,后又开设公娼,前几年又将公娼的权利下放到各县市,最近似乎禁娼的呼声又起。新加坡的卖淫业是合法的,韩国是合法的,日本是非法的,但卖淫情况非常严重,甚至波及青少年。亚洲大致是这样,欧美各国的情况各不相同。比如荷兰,三个月内连续把卖淫和妓院合法化,但娼妓必须控制在保留区。也有象法国那样,卖淫合法但妓院不合法,也不可以主动拉客。至于美国,各个州的法律又不相同,内华达州是唯一合法的。还有英国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卖淫的合法性,但其实已经无罪化。某些城市,比如米德尔斯堡;或者某一特定地区,如伦敦的红灯区,那里的色情交易,已渐渐被政府默认,警察也不会去那里查禁,相反还会帮助维持秩序。英国国会也一直在讨论卖淫的合法性。早在1957年,著名的“沃尔芬登报告”就认为卖淫或许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也仅仅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因而,无需上升到违背法律的高度,更没有必要上升到待人最为'苛刻'的刑法。

    近来来,前社会主义阵盟的东欧不少国家,通过了卖淫的合法化,比如匈牙利,保加利亚,斯洛文尼亚……另外罗马利亚和俄罗斯也在加紧步伐。事实上,欧洲的大部分国家,娼妓起码是无罪的。
    北欧的瑞典法律比较特殊,允许卖淫,但不允许嫖妓。看来似乎是鸡与蛋的悖论。但它的出发点是:首先,女性有权支配和使用自己的肉体。女性的身体既不属于男人,也不属于其他女人,仅仅属于她们自己。娼妓可以是她们自愿的职业选择;其次男性玩弄女性,却是对女性的不尊重。需要指出的是,瑞典是高福利国家,女性的生活有充足的保障。

    卖淫业合法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民众接受不了,还涉及到既得利益。甚至那些从事色情业的老板也不会答应,因为如今通过贿赂、关系而获得的近乎专营性质的非法生意,往往能够得到高额的回报,合法化以后无疑就无形中丧失这一竞争优势。另外,对于卖淫的不时的查抄罚款也解决了一些地方的财政问题,合法后小金库里的钱成了国库的税金。但能否考虑设立娼妓无罪的法律条款,至于以后的就业安置问题,这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