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汶川大地震,毁损房屋个人房贷就此了结?


2008512228,汶川大地震让世人震惊,上至锦涛书记、家宝总理,下至平民、乞丐都行动起来,众志成城,万众一心,捐款、捐物、当志愿者等形式抗震救灾,成了每个中国人关心的话题,应做的份内之事。毫无疑问,四川大地震这一全民族的悲剧,让那些几乎荒芜的心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震撼。在哀伤之中默默感受着同胞的苦难,在哭泣声中共同舔舐着民族的新伤口时,我作为一名法律人士,想到许多密切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其中个人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房屋,该如何处理善后,便是与老百姓密切相关、最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

购房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通常都会有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而这些条款一般只是约定了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的问题,并且贷款银行一般会强制要求购房人购买商业财产保险,以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然而我国现有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保险中,地震不在普通财产保险范围内,只有购房人单独购买了地震附加险后,保险公司才会理赔,而实践中几乎没有购房人和贷款银行去购买房屋的地震附加险,一是费用高,二是发生的几率太低。因此如果真的发生地震,直接后果就是购房人房屋没了,还要偿还银行所欠贷款,这显然对购房人是非常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购房人因为地震都不还贷款,对商业银行来说,也很难接受。所以,面临这突如其来的难题,如何处理就显得非常迫切了

银监会就此发出紧急通知,要求银行对因为地震灾害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核销。这是央行、银监会日前规定灾区按揭贷款可延期还款以来,为减轻受灾地区债务负担实行的新的特殊金融政策,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银行将独立承担地震造成的不能偿还债务的损失。银监会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有关核销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银行业内人士认为,包括房贷在内的各项贷款,如果因为无法承担债务,可能这笔损失将不再由借款人来承担。但对于巨大损失不能偿还债务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具体操作的困难: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与银行签订的是房屋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从法律上来讲,即使房屋损毁,但借款合同依然有效,不能作为借款人不还贷的理由,如果将这部分作为坏账核销,意味着借款合同将终止,可以减少灾区人民的还贷负担。

   本人认为,正确处理好这个问题要结合不同的情形,不仅需要依法,还要公平合理。如果仅仅考虑依法,只会让受灾难的购房人雪上加霜;如果仅考虑依合理,贷款银行则会面临严重的经营困境。基于此,本人建议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房屋在地震没有倒塌,购房人幸存,购房人在有关政府部门确定适合居住的情况下继续居住,但购房人没有经济来源而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可与贷款银行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在具备偿还能力后开始还款,贷款银行不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购房人一直都不具备偿还能力,银行可享有该套房屋的继承权;

二、房屋没有倒塌,购房人遇难,房屋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适合居住的情况下,由其继承人来履行还款义务,继承人如果没有偿还能力,贷款银行应允许其继续居住,直至其有偿还能力时开始还款,这段时间贷款银行不计算利息。若继承人一直没有偿还能力,则银行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如果购房人没有继承人,根据房屋价值的比例,先前购房人已支付的房价款部分由政府持有,和银行共同拥有该房屋的产权,政府拥有部分的产权可以折价转让给银行,用得到的价款来帮助其他受灾的人;

三、如果房屋倒塌,购房人没有遇难,应由政府、银行、个人三方按比例共同来承担,首先购房人拖欠银行的贷款自地震后不再计算利息,所欠款由政府承担一部分,银行自身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小部分。其中个人承担小部分应在个人具备偿还能力后才可履行,如果个人具备偿还能力后仍拒不履行,届时可计算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若个人一直都确实不具有偿还能力(例如残废的人士等),银行可将个人承担的部分作贷款核销。

四、如果房屋倒塌,购房人遇难,对于个人相应债务予以贷款核销,贷款银行的损失由银行自身承担,作贷款核销,销贷款过程中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清偿证明的,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律师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如果银行贷款核销的过重,政府可视情况给予银行一定比例的补偿。       

可以预见,灾后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笔者的上述话题仅为冰山一角,但我们处理这些问题的核心思想是永远不会变的,那就是一切以人为本,灾难的后果不应由一方承担,而应由全社会共同来承担。只有这样才能使13亿中国人的性格在道德与良心中不断地升华,体现我们在大灾难面前的大爱之心,使我们国家更家昌盛。 

 

作者:曹明江,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主任 咨询电话:13308033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