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地震(律)学
——地震遵循万有斥力定律
崔长林/文
第02章·论地震产生于地震场
第03节·地震场论
笔者以为,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运动都以场的形式存在,并在场的作用、制约下形成。作为物质运动的一种形式、一种方式,地震当然不例外。因此,要解释地震现象,揭示地震规律,就不能不了解地震场,就不能了解地震在场的作用、制约下形成的问题。所谓地震场就是地震形成的场。当然,地震场是相对的,可以从多角度、多方面去认识。从相对论角度上看,有广义地震场、狭义地震场;从形成机制上看,有外因场、内因场;从决定与被决定关系上看,有决定地震场、被决定地震场;从认识上看,有主观地震场和客观地震场等。结论:地震产生于地震场。
05·万事万物在场的作用与制约下运动
地震场论是广义场论的一个子系统。广义场论认为,万事万物都以场的形式存在,并在场的作用与制约下运动。物理学上有电磁场论、引力场论、量子场论、规范场论等。其实,场论不仅体现在上述,生物、地球物理、天体物理和经济学、社会学上也有类似的场论。谁能说宇宙、星云、星系,生物、动物、人类,人类社会、人类社会中的政治生活、经济社会、社会生活和人类的意识、意识活动等不是以场的形式存在,并在场的作用与制约下运动的?
如果万事万物均以场的形式存在,并在场的作用与制约下运动,那我们为什么就不能用广义场论之思想来研究和探讨地震问题?回答可以是肯定的。而事实上是,作为物质运动的一种形式,无论是地球还是地震,都是以场的形式存在,并在场的作用和制约下形成。既然地球、地震都是以场的形式存在,并在场的作用、制约下形成,我们为什么就不能从广义场的高度来解释地震现象,揭示地震律?——广义地震学地震场论就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产生。
笔者以为,无论对什么现象的解释和对什么规律的揭示都应该建立在广义场、广义场论的基础上,否则就会出现一种无的放失的被动局面。所以要确认地震场,也就是为了摆脱被动局面的形成。而传统地震学之所以没有重大成果的问世,我看与他们不能从广义场、地震场的角度上去看问题有关;而不能从广义场、地震场的角度去看问题又无疑是传统地震学难以地解释地震现象,难以揭示地震规律,难以成功预测地震,难以预报地震的一个重要原因。
没有地震场有地震吗?地震如果不是在地震场的作用、制约下,能发生地震吗?地震如果就是在地震场的作用与制约下形成,地震现象为什么就不能很好地加以解释?地震的运动规律为什么就不能被人类揭示出来?场是什么?难道不是包括地震、地震规律在内的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物质运动规律的出生地?谁能给我找到一种不以场的形式存在,并在场的作用、制约下运动的事物和物质形式?地震难道不是物质的存在与运动状态,发展与转化趋势?
06·广义地震学的研究对象是地震场系
由于地震场是形成、生成所谓地震的场所,所以对地震场的研究对象就应该是地震场系统;作为系统,地震场就不应该只是某一孤立场。诚然,应当给地震场赋予物理学意义,这是因为,除了地震是一种物理现象,需要物理学原理来解释,这更是由于,只有从“系统场”的角度上去看问题时,我们才能把某种地震现象解释清楚,才能把地震律给大家揭示出来。这还是由于,要想把地震律揭示出来,务必需要站在系统场的高度去看问题,因为地震物质、地震运动、地震机制等都是系统地震场的衍生物。换言之,若能把地震场的关系搞清楚,其他问题便迎刃而解。
老子曰:天下之难事皆起于易,天下之大事皆取于细。笔者以为,对于揭示地震律这件“难事”来说,其“易”就在于能够认识地震场,其“细”就在于能够从“系统场”的系统去分析问题。诚然,诱发、导致地震的原因有很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地震都是在一切形式与意义上的地震场的作用下形成。如果能够把握住了这一点,那就等于把握住解释地震现象、揭示地震规律的关键点,而对于解释地震现象、揭示地震规律这件“事”来说,就变得比较“容易”起来。当然,这并不是说,只要能够从地震场的关系出发就一定能够把地震现象解释清楚,就一定能够把地震律给大家揭示出来,因为地震系统不会集中于某一点,供我们人类集中去认识。
但是,有一点可肯定,广义地震学至少需要把狭义地震场和广义地震场联系起来认识,因为大系统中包含小系统,小系统中包含子系统,子系统中包含分系统,地震绝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也正是由于有这种认识,笔者才提出了广义地震场和广义地震学之范畴。诚然,要想把地震律揭示出来,仅停留在认识、理论的层次上也不成,务必需要把它推广到实践中去,因为理论的意义就在于它能够指导实践,并能够为社会实践服务,非为了理论而理论。
广义地震学当然也不放弃从与地壳运动有关的传统地震学的角度去研究,因为两者势必存在本质、内在、必然的联系。而再从这个意义上说,广义地震学也把传统地震学研究对象当成自己的研究对象,就像相对论力学不否定经典力学,并把其研究对象当作是自己的研究对象的一个“特例”。换句话说,如果把与地壳运动有关的狭义地震场当作研究对象时,广义地震学就回到狭义地震学。诚然,即使到那时两者也不完全相同,因为两者的认识角度不同。
第04节·未震场论
如果知道未来是什么样子的,人类就可以根据未来而计划、安排、管理现在。那样,不仅可以避免犯错误,也可以减少重大经济社会损失,而且还能够实现经济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如果知道地震会在某一时段或地点发生,人类就会自然地避免地震灾害,不但可以减少人员伤亡,还有可能开发和利用地震产生的能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服务。作为一种运动,谁能说地震是一种无法预测的运动?谁能说地震律是无法揭示出来?这符合辩证法吗?如果不符合,人类将通过什么方式与方法来预测地震和揭示地震律?本节,将与读者一道,讨论一下未来问题。
07·关于如何求证“未来时”的理论探讨
人们一般理解:时间由过去时、现在时、未来时这三个部分组成。由于“现在时”已经拥有,因此,在很早的时候,我们的祖先就开始了对“过去时”和“未来时”的研究与探索。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人们之所以要探讨“过去时”,一定是为了能够得到一个“未来时”,而为了能够得到一个“未来时”,人们又不得不了解“过去时”。这是因为,在古人看来,人们只拥有“现在时”这一个“已知项”,而要想求出“未来时”这个“未知项”,至少需要再拥有一个“未知项”,它不是别的,正是“过去时”。这更是因为,“过去时”毕竟是“曾经有过”或者说“过去时”毕竟是“已经发生”,自己虽未曾经历、亲临,但由于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证明,而且还能够得到一定的间接证据,所以,为了最终能够得到那个“未来时”,古人自然而然地把如何求证“过去时”,当作解决该问题的一个步骤。
诚然,上述是符合数学逻辑的,至少从理论上说上述认识符合辩证法。为此,为了最终能得到“过去时”,中国古代先哲从朴素唯物主义者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五行说”。在中国古人看来,金、木、水、火、土这五种物质形态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万变不离其宗。由于五种物质形态具有相互转化的性质,所以,对其转化性质的认识,就自然具有了能够认识“过去时”和“未来时”的意义。但是,遗憾的是,我们的祖先未能把它发展为自然科学的高度,而把它当作“占卜学”或“预测学”对待了。把它们当作“占卜学”或“预测学”不成吗?当然成,但现在的问题是,当时我们的祖先生活在一个科学技术不很发达的时代,用五种物象的变化怎能得到一个真实的“未来时”?
于是,在3千年以前,我们的祖先就为我们搞出了一个被后人称为“天书”的《易经》。诚然,《易经》并不是一部专门用来给人们“看相”的迷信学说,而是通过相(这里的“相”与“现象”的“象”是通假字,是现象的意思而不是“看相”的那个“相”)、数(现象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有规律”的意思)、理(通过逻辑关系及规律性来认识其运动原理的意思)、占(根据客观规律、客观原理去求“未知”的方法)这四个步骤来求证“未来时”。其中“原理”,古人用十分精辟的语言把它总结和概括为道。“道”的提出在求证“未来时”的道路上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主要有“道法自然”和“中庸之道”这两种描述方式,上述两种描述可以说已具有了现代科学的思想与价值。
08·关于“未来时”究竟是什么的研究
所谓“道法自然”,用恩格斯的话说就是“自然辩证法”。其大意是说,大自然就是一部天书,“道”就存在于大自然这部“天书”里,只要人们能够把大自然这部“天书”读懂了,也就等于领悟到了“道”之真谛。因为“道”这种东西在大自然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对“道”的解释,老子还有“有物混澄,先天地生”之惊世骇俗之语。其大意是说,有一种混沌不清澈的气状物质,在天地还没有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这里面有两层含义:(1)天地是“道”的衍生物——宇宙大爆炸思想,揭示宇宙是怎么来的。(2)“道”这种东西,在天地还没有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
当时光走到了宋朝的时候,有一位叫朱熹的哲学家、思想家、教育家把老子的这一思想发展到极至,并对“道”进行了符合自然科学之“原理”的诠释,指出“理在事先”或者说“道在事先”。(1)首先,朱熹认为“道”是“理”的同义词,使“道”与“理”结合成“道理”。(2)“道理”在事物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用朱熹的话说就是“理在事先”。这是朱熹对“道理”所进行的一次高度概括与总结,而笔者的“理亦在事后”就是在这一思想上发展而来。
所谓“中庸之道”,它讲的就是事物的“存在状态”,有所谓“不上不下”谓之“中”,“不偏不易”谓之“庸”的解释。诚然,这也是一种非常了不起的世界观,而且已经具有了方法论的性质。请问,事物在什么状态下才能呈现“不上不下”和“不偏不易”的状态呢?当然是在对称、和谐的状态下。如果能站在物理学的角度上看问题,所谓“中庸之道”其实就“质能守恒”的意思。诚然,它不仅是“质能守恒”的意思,也可理解为“阴阳平衡”关系。
讨论上述的目的是为了说明,要想科学预测、预报地震,除了要了解地震是在场的作用、制约下形成,还需要了解拟预测、预报的地震是一种具有“未来”性质的东西。为了叙述的简化,笔者有时会把它称为“未震现象”或“未震”。有以下特征:(1)物质的。关于这一点,可以说毫无疑问,无论现在的人能否看到,任何人也否定不了“未震”的物质性,至少无法见证的人否认不了这一点。(2)以场的形式存在,并在场的作用、制约下运动。关于这一点,同样是毫无疑问的,因为任何人也给我找不到一种可以否定上述事实的例子——谁要是能给找到哪怕一种,那就说明我的广义地震学不成立。(3)是规律所指向的。关于这一点,依然是毫无疑问的,因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而不是杂乱无章的,因此“未震”一定在地震律的规定下。(4)它必须符合地震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