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基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首先深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

  一、现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法律法规层次。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发布施行,行政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由国务院发布施行。二是行政主管层次。现行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若干政府部门分工负责、协作完成。三是业务经办层次。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工作由各企业或单位具体负责;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业务经办工作相对集中到隶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具有公共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很大进展,但目前仍然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政出多门。现在,社会保障管理职能仍然分散在几个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主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慈善事业;卫生部门主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部门主管住房保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人口计生部门近些年来开展的“西部地区农村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等,也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此外,发展改革、人事等部门和工会,也不同程度地参与社会保障的管理工作。这些状况表明,全国尚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领导、组织、协调机构,仍然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各部门决策权威性不够,部门之间政策和利益协调难,相互推诿扯皮,人力物力财力利用效率不高。

  二是政事不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社会保障各项目的决策、经办、监督由同一部门负责,行政与事业、实施与监督、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混在一起,基本上是“一套人马”包办社会保障诸环节的所有事务,造成政事不分、监督不力,引发了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滥用等一些突出矛盾。例如,按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集社会保险资金行政主管与投资运营于一体;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则由下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监管,两者的行政隶属是上下级关系,因而无法实现有效监督。而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也显得力不从心,有些地区虽然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实际上也只是有其名而无其实,没有真正实施监督作用。

  三是机构重叠。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体不统一,全国现在有17个省和2个副省级市由税务机关征收,其他的省市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目繁多,有的按险种命名,如医疗保险管理处、工伤保险管理处、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等;有的称社会保险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处、社会保险管理局等;甚至有些地区五大险种由多个部门分头管理;有的城镇、农村养老保险机构分设。机构重叠造成大量重复投资,大大增加了社会保险运行成本,同时还造成一些参保人员无所适从,不知往哪个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四是“上重下轻”。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管理职责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责任不明确、不均衡,出现中央政府负担过重、“地方依赖中央”局面,这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必须尽快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社会保障责任划分,在分税制基础上,根据事权与财力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应该承担的职责。

  二、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建议

  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根本方向,是按照政出一门、正事分开的原则和行政决策、业务经办、基金运营、社会监督相对分离的要求,明确职能,理顺部门关系,实现机构统一、决策集中、依法管理、监督有力。

  第一,整合现有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资源,中央政府层次上设立国家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全国社会保障事务。社会保障部按照“大部门”体制设计,统管全国城乡社会保障,统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会保障,统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住房保障和慈善事业等。其主要职责:一是规划和指导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定社会保障年度、中期和长期发展规划。二是制定社会保障各项目的有关政策、法规、条例,起草有关法律草案。三是对全国社会保障事务进行宏观管理,协调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利益和关系。四是实施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监督。五是负责社会保障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等有关事务。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相应成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厅、局,其职责:一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指示;二是负责本级行政区内社会保障的规划、计划、政策法规、执法、监督等事务。

  第二,坚持政事分开原则,设立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整合精简现有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并由一个机构管理,统一名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在行政部门主管下的、与主管部门相对独立的、具有公共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日常财务管理、拨付及发放、信息咨询等社会化服务功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省、市(地)两级,市(地)以下为派出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到乡(镇)一级基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经办也可参照此种模式。

  第三,坚持事企分开原则,设立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社会保障基金按属性可分为两大类,应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第一类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财政性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基本社会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二类是中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管理的基金,实行积累制的企业年金或部分积累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运营。对于第二类基金,设立专门的运营机构非常必要。具体有两种办法:一是选择已有的金融机构作为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二是也可以设立独立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基金运营机构。基金运营机构是企业化的金融法人,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限制政策框架内,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运营基金。基金运营机构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构、经办机构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仅通过契约确定彼此和权利和义务。各基金运营机构依法运作、一律平等,无行政层次之区别和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四,健全社会保障的社会监督机制,设立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该监督机构是一个非政府性质的社会公益性组织,负责监督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如社会保障基金收缴、管理、发放、运营、社会化服务,以及社会保障执法情况等,也包括监督政府行为。设立国家、省、市三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社会保障专家等组成,但不吸纳政府代表参加,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大。按这种办法设立监督机构成本低、监督效力高。

  第五,理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制。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全过程由征收征缴、入库管理、发放运营、社会监督等四个基本环节组成。这些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弊端很多,应当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应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系,实行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税务机关征收。明确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主体地位,建立社会保障财政专门账户,实行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社会保障参保登记、基金日常管理和待遇发放等,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由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概言之,就是“税务管征收、财政管基金、社保管经办、委员会管监督”。

  注:本文作于2008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