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对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1、什么是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③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具体指:①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②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③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④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⑤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有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⑥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⑦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控制的;⑧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2、什么情况下应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然而,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其境外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中,采取以不合理的定价和收费等方式,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转移利润,逃避纳税。比较常见的做法是高价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卖出产成品,或向外商投资企业摊入不合理费用,加大其成本等。这些做法违反了中国税法。因此,对于不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合理收取或交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合理调整。
3、采取什么方法调整:
(1)在商品交易价格方面,按下列顺序所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④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例如限定应有最低限度利润率的方法等。
1、什么是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③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具体指:①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②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③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④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⑤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有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⑥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⑦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控制的;⑧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2、什么情况下应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然而,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其境外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中,采取以不合理的定价和收费等方式,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转移利润,逃避纳税。比较常见的做法是高价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卖出产成品,或向外商投资企业摊入不合理费用,加大其成本等。这些做法违反了中国税法。因此,对于不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合理收取或交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合理调整。
3、采取什么方法调整:
(1)在商品交易价格方面,按下列顺序所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④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例如限定应有最低限度利润率的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