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一年来,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如何?有的贪官受贿数额很大,为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何看待法院“窝案”?个别地方法院推行的“赔钱减刑”举措是否于法有据?……针对这些“敏感”问题,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作出回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并不是所有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都一律给予从轻处罚。”这位发言人特别强调,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经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严惩。
但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有赔钱减刑的案例,在实际招待中也往往由于执行者的理解、人情、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的误差而导致出现很大的偏差。导致人们会问:有钱就可以不受法律制约吗?我们必须从法律上严格界定赔钱减刑的界限,对赔钱减刑的可以向上一级乃至几级核准。我们的收入不公平社会不能再造成法律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