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资本市场的证券交易,具有中国特色的大非小非,发现企业经营者,或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或持大股的企业高管,为了眼前的个人利益,不顾企业的品牌价值,从证券交易中不顾或不问股价只要能变现,是企业的短期行为!是企业经营者的短见行为!从中国股市六千多点到现在的二千点右左,虽有其他客观的市场因素,有说证券交易印花税从1‰调到3‰,双向征收是6‰,还有券商收取佣金;有说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原因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或持大股的企业高管有个人抛售变现,使资本投资和投机者失去信任信心!也存在北京一上市公司的股东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不能行使民事能力,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也存在深圳一上市公司的高管妻子得到上市公司利好信息和借丈夫的股票帐户,在证券交易中从低吸高抛赚价格差;也存在基金公司、券商、上市公司、私募基金、大户等之间不按价值投资,合伙、串通的黑幕操纵、老鼠仓等。从这些社会现象,是否是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监督失职渎职!解决办法是:持企业大股者不应有个人帐户,应归企业帐户统筹,企业行为便于主管部门、社会、媒体监督!
从企业品牌价值,不但在平等竞争的市场上,也体现在资本市场的证券交易中;一个企业的品牌价值,在社会市场很高,却在证券交易中只有一元左右,是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存在问题?是企业发展存在问题?是否社会对企业品牌价值建立评估体系?正如企业产品的质量体系一样,一但企业品牌低于社会公认的评估数据之下,这个企业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新产品的开发、新市场的开拓,存在问题,就应该进行监管和监督,避免企业破产和倒闭!同时评估机构是否事实求是?要承担向社会发布的数据负责!也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