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当代首创)

价值中国环球资讯网 专栏作家陈绪国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辞条8

 

[土地所有权国有化]

      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所有制的一种最优化并且是唯一正确选择的核心物权制度。又称“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简称“土地国有化”。

国家通过全面、彻底的土地改革,命令全国城乡所有的土地资源统一收归国家所有,正确区分国家土地所有权、民间团体或个人土地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之间的物权生态关系,正确区分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作用权、土地利用权和地产权、地产所有权之间的关系,以达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持久和谐共处的政治经济格局。最大限度地实行全国土地中央集权化与集约化、节约化运作,充分适应后现代社会工业化、城市化、城乡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将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益和边际效益,全面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力,提高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保障水平,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繁荣富强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人权不受侵害。

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一元化,是世界各国人类学、社会学与物权学的共同命题。早在十八世纪中叶,就有西方国家的的理论家,从自然法观点入手,痛斥土地私有制的极不公平和极不合理,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化。如托马斯斯彭斯(Thomas Spence,1750-1814)在 1775年发表的《土地私有制的不公正》曾连续再版多次,并多次改变书名,最后一版改名为《土地国有论》。威廉奥格尔维(William Ogilvie,1736-18191872年发表的《土地所有权论》,曾主张土地国有化,并阐明了如何交由人民平等使用土地的各种设想,但都缺乏具体可行的办法,只是一些空想而已。马克思、恩格斯1840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科学地揭示了土地国有化的历史必然性及其所应采取的措施,主张“无产阶级要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恩格斯1894年发表的《法德农民问题》提出必须经过合作化,才能实现土地国有化。

一个世纪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有的国家包括中国的土地改革甚至是反复地进行。如菲律宾,在二次大战结束以后进行了土地改革。上世纪八十年代,菲律宾总统阿基诺夫人带头搞自我革命,将自己家庄园多余的土地拿出来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

土地国有化的先决条件,是全面废除土地私有,完全归国家所有并实行中央集权制管治的过程。土地国有化,是每个国家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国土地改革的形式有三种:一种是无偿没收归国家所有;二是以征税的办法收归国有;三是以赎买的办法收归国有。

中国在民主革命时期、建国初期,进行过多次土地改革,主要形式是,没收地主多余的土地,没收反动官僚资本家的土地。在城市里实行赎买法将私人土地收归国有,农村土地则通过合作化、人民公社化以后,名义上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实际上已经全部属于全民所有了。在国家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框架中,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归于国家所有,农民的主要土地权利是用益物权。如果农村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政府将依法给予农民以经济补偿,这种补偿性质,相当于国家赎买的形式。

为完成孙中山先生未竟的事业,国民党当局退守台湾后,在台湾地区进行了农地改革。这种改革,是以赎买法进行的,在没收日本帝国主义侵华的土地权和其它财产的同时,对于地主多余的土地则实行政府赎买法进行。

私有制社会是以保护私有财产为核心的法律制度,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许多土地权利公有、限制私权的性质,只是一种改良主义的作法,难以彻底完成土地改革的伟大使命、实行土地国有化。

社会主义社会是以保护公共财产、国家财产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同时平等保护全体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用地者的管治权。社会主义的土地改革,为实现土地国有化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用人类学、社会学和物权学基本原理来解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建立社会主义最科学最完善的物权法体系,是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并永久持续下去的重要保证。

土地国有化,或者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1853年冬,太平天国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就规定了全国一切土地收归国有,全国人民平等地获得土地使用权。192812月湘赣边区政府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对于土地国有化,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一元化,是彻底完成土地改革的伟大使命,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民主与健全法制国家、永久繁荣昌盛国家,乃至成为世界上最强大国家的基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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