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圣经》也要求女人从父、从夫——《闲读圣经和论语》


 

人类社会自从进入了父权阶段之后,就一直处于男尊女卑的状态。《圣经》是人类社会进入父权阶段之后的产物,是人所编写的东西,所以不可避免地留下同样的烙印。比如,尽管人类是由女性所生养,《圣经》的作者为了宣传男尊女卑的精神,硬是荒唐地把女人说成是用男人的肋骨做成的。

在《圣经》的具体内容中,也充满了男尊女卑的内容,除了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圣经》的作者把生女孩的母亲说成是比生男孩的母亲不洁净一倍,生男孩母亲不洁净33天,生女孩母亲不洁净66天,还在“民数记”第30篇中写明了女人必须“在家从父”、“出嫁从夫”的“摩西律例”,与儒家思想的“三从四德”惊人地相似。

《圣经》的作者在“民数记”第26篇和27篇中,再次统计了古代以色列各支的人口,然后根据这些人口分配他们通过战争手段抢夺来的土地。在第28篇和29篇中,再次强调了以色列人必须怎样供奉上帝。像中国古代的传统一样,原来以色列人也是只根据男人的人数来分配,女人没有分配权。但是经过女人的抗争,《圣经》的作者修改了规定,规定如果父亲没有儿子或者儿子去世之后,女儿也可以像儿子一样接受父亲的遗产。书中写道:

“耶 和 华 晓 谕 摩 西 说 ,西 罗 非 哈 的 女 儿 说 得 有 理 。 你 定 要 在 她 们 父 亲 的 弟 兄 中 , 把 地 分 给 她 们 为 业 。 要 将 她 们 父 亲 的 产 业 归 给 她 们 。你 也 要 晓 谕 以 色 列 人 说 , 人 若 死 了 没 有 儿 子 , 就 要 把 他 的 产 业 归 给 他 的 女 儿 。”(民数记27,6~8)。

当然这与现代男女平等还是有区别,因为这里的意思非常明确,如果这家有儿子,女儿就不能接受父亲的遗产,只有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女儿才可以接受遗产。关于女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在“民数记”第30篇的文字中可以看出,是非常低下的,书中写道:

“人 若 向 耶 和 华 许 愿 或 起 誓 , 要 约 束 自 己 , 就 不 可 食 言 , 必 要 按 口 中 所 出 的 一 切 话 行 。女 子 年 幼 , 还 在 父 家 的 时 候 , 若 向 耶 和 华 许 愿 , 要 约 束 自 己 ,她 父 亲 也 听 见 她 所 许 的 愿 并 约 束 自 己 的 话 , 却 向 她 默 默 不 言 , 她 所 许 的 愿 并 约 束 自 己 的 话 就 都 要 为 定 。但 她 父 亲 听 见 的 日 子 若 不 应 承 她 所 许 的 愿 和 约 束 自 己 的 话 , 就 都 不 得 为 定 。 耶 和 华 也 必 赦 免 她 , 因 为 她 父 亲 不 应 承 。”

“她 若 出 了 嫁 , 有 愿 在 身 , 或 是 口 中 出 了 约 束 自 己 的 冒 失 话 ,她 丈 夫 听 见 的 日 子 , 却 向 她 默 默 不 言 , 她 所 许 的 愿 并 约 束 自 己 的 话 就 都 要 为 定 。但 她 丈 夫 听 见 的 日 子 , 若 不 应 承 , 就 算 废 了 她 所 许 的 愿 和 她 出 口 约 束 自 己 的 冒 失 话 。 耶 和 华 也 必 赦 免 她 。”(民数记30,2~12)

这里虽然说的是女人许愿是否算数的问题,但其实可以看成是那个时代女人社会地位的一个缩影。非常有趣的是他们也考虑到了妇女出嫁后成为寡妇的情况,在中国儒家思想的规定中,寡妇必须从子,也就是必须服从自己的儿子。在这一点上,《圣经》的作者要比儒家思想好一些,允许寡妇自己做主,书中写道:

“寡 妇 或 是 被 休 的 妇 人 所 许 的 愿 , 就 是 她 约 束 自 己 的 话 , 都 要 为 定。”(民数记30,9)

请注意,《圣经》的作者在这里明确告诉我们,信奉上帝的以色列人,也与信奉儒家思想的古代中国人一样,是可以休妻的。也就是说,在不尊重妇女、歧视妇女方面,《圣经》与《论语》并没有太大的本质不同。

(未完待续)
20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