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调整个税起征点”可能不妥


报载,“3月1日,个税起征点正式调整到2000元。两年之内的两次调整,引发了各界的进一步争论:个税的下一步该是什么?”“有会议组成人员认为,个税起征点可以调高到3000元。也有会议组成人员建议,全国人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授权国务院适时调整,避免频繁修改法律。”

  个税“起征点”,更专业的说法似乎应该是“减除额”(也有专家称“免征额”)两年之内的两次调整,以致法律修改过于频繁,问题究竟何在?

  究其原委,《个人所得税法》近年来修改过于频繁的原因是:在该法中,将本应随着公民个人收入水平提高和市场物价上涨等影响因素的变动而经常进行调整的“减除额”,以一个绝对的数量值来表述了。也就是说,将动态的“减除额”表述为“静态的”绝对值。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个人收入水平提高和市场物价上涨等影响因素的变动是经常发生的,这就使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处于两难境地:

  如果要坚持法律修改不应“过于频繁”,以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就会出现《个税法》规定的800元的“减除额”,从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后居然坚持了25年的现象,直到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对《个税法》进行第三次修正,才调整为1600元。

  如果法律要符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个税法》也就只能随着诸多影响因素的变动而进行修改,这就会造成两年时间,两次修改的现象,2005—2007两年间完成了个税“减除额”从800元到1600元再到2000元的“三级跳”。

  当然,如果法律修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也可能就不会“过于频繁”。可以看看两年前媒体上对于个税“减除额”的讨论:2005年9月,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相关委员会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举行的听证会在京召开,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成为“会议强音”。全国总工会在会上公布的对北京、广东、四川、山西、陕西等五个省市职工的调查问卷显示,五省市接受调查的职工中,80%以上的职工建议将起征点提高到2000至3000元。遗憾的是,后来作出的修改却“就低不就高”,以至于现在看来当时的论证似乎是为两年后的第四次修改作准备的。

  本次修改,亦即第四次修改,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07年12月底十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草案分组审议的内容为证:“有认为,个税起征点可以调高到3000元”。但是,最后的选择显然又再次“就低不就高”。有会议组成人员认为:按照对2008年人均消费支出1800元/月和2009年超过2000元/月的预计计算,“实际上,此次修改只管一年”。

  于是,也有会议组成人员建议,全国人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授权国务院适时调整,避免频繁修改法律。然而,这可能不是个好主意。因为这无疑是将对个税“减除额”的决定权完全交给最直接收益的利益相关者——政府了,自己收税,自己决定“减除额”,太爽了!

  从最近两次对“减除额”的决定“就低不就高”中,可以看出政府的强势。2007年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了2006年60个国家的“税负痛苦指数”,中国仅次于法国和比利时而荣获“季军”。对此,《瞭望新闻周刊》发表了一片题为《理性评判中国税负》的评论,其中谈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态度:“针对近年来中国税负偏高的质疑,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中国税负在世界上仍处于较低水平,税负痛苦指数不科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字,2003年至2005年,我国不含社会保障缴费的宏观税负分别是14.74%,15.12%,15.65%,大大低于其他国家;而同期发达国家包含社会保障税的宏观税负,一般在30%—45%的区间里,发展中国家一般在19%—35%的区间中。

  注意以上的数字:中国的数字是不含“社会保障缴费”的,而其他国家则是“包含社会保障税的”。理所当然,后者要大于前者。国家税务总局举出这样一堆数字究竟要说明什么问题呢?中国的数字要是加上“社会保障缴费”又应该是多少?因为各地“社会保障缴费”的金额略有出入,现以上海为例:2003年的数字,单纯算个人交费,养老保险是8%,医疗保险是2%,失业保险是1%,还有住房公积金7%。18%+14.74%=32.74%,这个数字已经进入发达国家的“区间内”,而且接近发展中国家的上限。但是,所谓“宏观税负”,应该是包括企业缴费在内的,亦即: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各0.5%,还有住房公积金7%。这些数字通过怎样的口径计算到“宏观税负”中去,我们就不得而知了。还有,中国充其量只有2亿人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又怎样去计算“宏观税负”,那就更不得而知了。但是,依此计算,一个领取了2000元工资的人,360元社会保障缴费是逃不脱的;要是工资达到2500元,那么就要缴纳475元个税和社会保险费——个中滋味,自己知道。

  但不管怎样,从现在的“修改法律”的过程看,公众还可以知道有不同声音存在。如果“在一定程度上授权国务院适时调整”,那公众除了被告知已经决定的结果以外,调整的过程恐怕都会被蒙在鼓里。所以,从法律程序上说,这种“授权”是否有人大放弃自己责任之嫌。

  当然,如果因循旧例,照此办理,看了《个税法》前面关于屡次“修正”的已有的258个字(包括标点符号)说明,好像也不是办法,因为这些说明文字还会继续增加。所以,建议人大在不久的将来再次修改《个税法》时,将相关的文字表述修改得原则一些,具体的“减除额”则可以考虑在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以“通告”的形式发布,以避免直接修改《个税法》——拜托了,人大的相关“会议组成人员”,您老多受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