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华/文
企业管理是一个内容广泛的课题,因此关于管理的具体方式,很难以一种方式去解读或规范。有人说管理无常规,是指管理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任何人都不能试图以一种方式来“规范”管理。但是,管理又有规律可行,而这些规律又是可知的。因此,我们把管理的无常规和有规律这一对矛盾及其解决办法称为权变管理。所谓“末位淘汰制”就是权变管理的一个产物,被证明是一种十分有效的管理方式,因而也应用得十分普遍。当然,它也是有缺陷的。尽管如此,如果有人认为这种方式是非法的,试图阻止企业去做,我们只能说他是无知或者是幼稚可笑的。一位叫做董平的国家劳动部官员最近就表现了这种无知。
据报道,担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巡视员职务的董平上月12日在深圳的一个论坛上表示,很多单位和企业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中企业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应该禁止。董平在出席富士康科技集团《劳动合同法》专题论坛发言时指出: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因为考核末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有100个人参与考核,结果大家都超过了80分,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时就不能借口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将其解雇。
董平说,现在不少企业乐于采用“末位淘汰制”。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当然,如果员工完成不了考核,企业将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再上岗是可以的。
在一出台就漏洞百出、饱受诟病的《劳动合同法》即将付诸实施的“敏感”时期,董副司长(司级副巡视员相当于副司长级,我们也人云亦云地称老董为副司长吧)发表的这一宏论自然地引发了轰动。由于他的职务和供职单位,新闻界在报道这个问题时,大都把其描述为“劳动保障部:‘末位淘汰制’非法”。
显然,新闻界的这种报道是错误的,造成的影响不可低估。董副司长是以个人名义在企业论坛上发表观点,我想他肯定没有劳动保障部的授权,不可能代表政府,他所试图说明的思想只是他个人或者一部分人的观点。我不知道一个在职官员到处发表讲话,是否符合政府部门管理的规范,但是我认为,董先生的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影响是很大的,必须受到批评矫正。
按照董先生的说法,《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条件中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所以“末位淘汰制”于法无据,等于非法,企业不得再应用此方法。董先生显然是弄反了法律精神,把法律条文未能列举的东西当成是非法的东西,犯了个贻笑大方的错误。法律的精神是,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不存在非法或违法问题,因而也就没有禁止的问题。
老董所说“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显然指的是《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劳动法》中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样的文字。老董在这里实际上也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关系进行了误读。《劳动合同法》不是要取代《劳动法》。相反,前者是对后者的一种补充,前者可被看作是后者的一种分法或子法。跟老董的误读恰恰相反,《劳动法》仍然有效。因此,依据《劳动法》,“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仍然是有效的。而且,合同双方约定条件也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上位法的原则和规定。
实际上,“末位淘汰制”是使用最为广泛而且是普遍适用的一种管理方式。无论是民主制国家还是非民主制国家,选择政府管理者包括国家领导人都用的是“后位或末位淘汰制”,尽管有许多候选人都是适合的,而总统、总理、部长、市长等只能是一人来当,在选举结果中处于后位或末位的候选人只能被淘汰。每年的入学考试也是实行的“末位淘汰制”,不管考生考的成绩如何,也许许多人都在可录取分数线上,但是毕竟只有一定限额的考生能够被录取,而不被录取的是分数处于后位或末位的考生。在征兵工作中,各方面都符合条件的人一定很多,但是能够被征用入伍的人必定有限,在各个方面的综合情况处于后位和末位的人不被征录。在体育比赛中,可能每次都会有多个运动员的成绩属于优秀,但是只能选取最前面的三人作为冠军、亚军和季军,处于后位和末位的运动员都被“淘汰”。在生意场上更是这样,可能许多企业都会做得不错,但是市场只认质量好、信用高、价格低的产品,那些在质量、信用和价格方面处于后位和末位的企业会被市场淘汰。
以上只是一些常识性的东西。只要我们仔细地想一想,就可以明白,原来自然界和社会的各行各业都是在实行“末位淘汰制”这个看不见的法则,而“物竞天择”所归纳的就是这个规则和道理。董副司长混了大半辈子也不容易,肯定有些水平,所以一定知晓这些常识。老董本人在单位里面可能也是不错的,也许能当上副司长,但是副司长的名额有限,而你在各个方面的综合因素中又处于后位或末位,那你就不能当副司长,而被安排到了次于副司长的副巡视员位置上。
但是,老董们不应该忘记,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是小政府经济,企业的许多行为只要没有被法律所明文禁止,政府就不应该指手画脚地进行干预,政府官员也不要随便说话表态,以免混淆视听,造成不良影响。
“末位淘汰制”作为一种绩效管理制度,在适当的条件和环境下有其积极作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淘汰”在管理学中只是一种负选择或负激励的意思,包含解雇,但不都是老董所理解的解雇,也包含调整工作和适当处罚。
作为有效管理方式的“末尾淘汰制”究竟有那些积极作用呢?
它首先能够激励员工,避免人浮于事。在任何部门的工作中,激励必不可少。缺乏激励的组织必然效率低下,而“末位淘汰制”是一种强势管理方式,旨在给予员工一定的压力,激发他们的积极性,通过有力的竞争使整个组织处于一种积极上进的状态,克服人浮于事的弊端,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效益。
同时,它有利于组织的精简机构和有效分流。任何组织,在处于人员过剩的情况下,都不免会有人浮于事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精简机构、有效分流是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和直接的办法。通过“末位淘汰制”,对不同绩效级别的员工实施淘汰或调整,这样既兼顾了公平,又实现了机构的缩减(downsize)和高效。可见,在组织人员过多的情况下,实施末位淘汰是分流员工、缩减组织、提高效益的有效手段。
而且,它有利于干部队伍建设。这个方法显然也可以用于非企业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老董供职的劳动部。在机关单位中,干部队伍建设一直是一个核心问题。在机关中实施“末位淘汰制”,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加入下属和群众评价的因素,使下属和群众能够有效监督领导干部,使领导干部在任有压力,避免懒政、怠政之类的情形发生。它可以使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职务,可以把干部和职能部门置于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可以使清廉而有能力的干部得到晋升。可见,“末位淘汰制”在推进干部队伍建设方面也很有效用。
总之,在企业中建立严格的员工竞争机制,实行“末位淘汰制”,能给员工以压力,能在员工之间产生竞争气氛,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使企业更富有朝气和活力,同时有利于组织精简,从而更好地促进企业成长。在机关单位中实施“末位淘汰制”对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职能部门的工作效能都有好处。尽管有缺陷,“末位淘汰制”在一定条件和环境下是有其积极作用的,不仅不应禁止,反而应该大力提倡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