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金融机构在中国保险业QDII的业务合作条件与业务范围
新金融网www.cnfinancer.com 杨老金 邹照洪
(1)境外受托人
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擅长保险资产管理业务,配备一定数量的投资专业人员且平均专业投资经验在10年以上;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
七、购买与资产管理规模相适应的有关责任保险;
八、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从事受托管理业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
二、合法开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
五、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八、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境外受托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所在地监管机构无法出具意见书的,由境外受托人作出相应的书面声明;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境外受托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2)境外托管代理人
·经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可以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托管机构作为其托管代理人: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与托管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
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人员;
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
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管理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八、托管协议规定的条件;
九、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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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