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证券、基金业QDII的主要政策法规(杨老金邹照洪)


目前中国证券、基金业QDII的主要政策法规

新金融网www.cnfinancer.com 杨老金  邹照洪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对QDII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相关通知则对《办法》有关内容及其实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

根据《办法》,申请此项业务的基金公司要求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

《办法》规定,产品设计须以投资者需求为出发点,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收益特征;境外投资可以人民币形式募集资金;QDII可以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资产托管业务必须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境内银行负责,切实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在投资运作方面,相关《通知》要求QDII必须主要投资于已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投资产品包括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公募基金、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品等。《通知》规定,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

主要法规列表: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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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