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96年税收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1)从1996年4月1日起,进一步将我国关税总水平从35.9%降至23%。同时,取消了外商投资总额内进口物资和国有企业技改项目进口物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了各类经济区域的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进口自用物资实行进口税收5年先征后返、逐年递减的管理办法。
(2)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监管制度。
(3)第二次调低了出口退税率。为了既支持外贸的发展,同时又兼顾出口货物的实际税负,国务院决定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再次调低出口退税率,除农产品、煤炭出口退税率仍为3%外;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0%调减为6%;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
4.1997年税收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1)从1997年10月1日起,进一步将我国关税总水平从23%降至17%。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和企业技术进步,重新调整发布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外商和国内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从1998年1月1日起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务院对原《契税暂行条例》作了较大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对土地所有权转移征税,改为对土地使用权转移征税;统一了各种经济成份的税收政策,缩小了减免税;税率下调了1—3个百分点;取消了对典当行业征收契税;修改了计税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3)调整出口退税机制,改进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为了支持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促进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使出口退税在向纳入增值税常规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4)调整了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为了进一步理顺国家与金融保险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规范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促进金融保险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经国务院批准,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5%提高到8%,与此同时,将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
(5)调整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的税收政策。为了配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调整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政策,明确规定对纳人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存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不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提高了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税率。根据股票市场的变化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提高了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税率。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由3‰提高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