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京华时报》报道:“海淀区燕北园社区业主杨女士家中失窃,她认为收取治安管理费的居委会应对此负责,向燕北园居委会索赔被盗损失2万元”。海淀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但“由于双方提交的证据不完全,此案改期继续开庭审理”。
这个案件是一起很普通的“盗窃案”,然而却因居委会被告上法庭又显得不普通起来。虽然现在“双方提交的证据不完全”,但根据报道中披露的一些事实,还是可以作一些讨论和分析。
报道中提到,为了防盗,业主的家人曾于1994年在窗外种了3棵带刺的蔷薇,十几年来,蔷薇已经长到二层楼房高,起到很好的防盗作用,家里此前从未失窃。去年10月,小区里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其中一个就位于业主家附近,居委会未经同意,就以妨碍监控效果为由把蔷薇砍掉。但在被盗后,业主家人要求查看当时的监控录像时,却被告知摄像头并未开启,没有记录下事发时的情况。
在这段叙述中可以看到,有两件事的确做得不妥:一是把业主家中用来对小偷行窃制造障碍的“带刺的蔷薇”砍掉了,而且事先并未征得业主的同意;二是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后却“并未开启,没有记录下事发时的情况”。如果有充分证据说明这两件事就是居委会决策并亲自操刀的,那么居委会确实负有一定的责任。
不过,业主告状时,其代理人提出的主要理由好像并不是这两点,并且明显站不住脚。尤其是说“居委会是街道的派出机构”,这显然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1989年12月26日公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街道办事处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市、区政府和街道要对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而居委会是“协助”市、区政府和街道“开展工作”。
正因为居委会与市、区政府及街道之间是这样的关系,事情就复杂了。在《组织法》规定的居委会五大任务中,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居委会也是扮演“协助”的角色。所以,居委会的代理人关于“小区保安由街道聘请并管理,而居委会收取的每月2元的治安管理费也是代街道收取的”的辩解是有道理的。同时,以上所述关于“砍掉带刺的蔷薇”和“没有开启监控摄像头”,居委会恐怕也只有“协助”的份,而应该负的不一定是直接的责任。
其实,对失窃负有直接责任的是保安。不能因为“自己已向居委会足额交纳本年度治安管理费”就认为居委会应付责任。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坐车时付款买票,但出了车祸,却不能找收钱的售票员。要打官司,要么找司机,要么找公交公司。所以,在这个案子里,应该负责任的是保安及“聘请并管理”他们的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但这样一来,居民家中失窃,就都得让政府给“兜起来”。要能实现这一点当然再好不过,但恐怕还需专门立法。
至于“如果居委会什么都不管,我们居民还要居委会干什么?”俗话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因为居委会对“维护社会治安”只是个“协助”的角色,恐怕不能因为现在家中失窃,就把居委会给灭了。
据记者实地观察,这个小区在治安方面恐怕是有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以及小区的保安应该对此格外上心。当然,居委会也要尽到“协助”的责任,认真组织居民“防火防盗”。其实,居委会成员本身也是小区居民,如果对此掉以轻心,下一家被盗的难保不是……
这个案件是一起很普通的“盗窃案”,然而却因居委会被告上法庭又显得不普通起来。虽然现在“双方提交的证据不完全”,但根据报道中披露的一些事实,还是可以作一些讨论和分析。
报道中提到,为了防盗,业主的家人曾于1994年在窗外种了3棵带刺的蔷薇,十几年来,蔷薇已经长到二层楼房高,起到很好的防盗作用,家里此前从未失窃。去年10月,小区里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其中一个就位于业主家附近,居委会未经同意,就以妨碍监控效果为由把蔷薇砍掉。但在被盗后,业主家人要求查看当时的监控录像时,却被告知摄像头并未开启,没有记录下事发时的情况。
在这段叙述中可以看到,有两件事的确做得不妥:一是把业主家中用来对小偷行窃制造障碍的“带刺的蔷薇”砍掉了,而且事先并未征得业主的同意;二是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后却“并未开启,没有记录下事发时的情况”。如果有充分证据说明这两件事就是居委会决策并亲自操刀的,那么居委会确实负有一定的责任。
不过,业主告状时,其代理人提出的主要理由好像并不是这两点,并且明显站不住脚。尤其是说“居委会是街道的派出机构”,这显然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1989年12月26日公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街道办事处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市、区政府和街道要对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而居委会是“协助”市、区政府和街道“开展工作”。
正因为居委会与市、区政府及街道之间是这样的关系,事情就复杂了。在《组织法》规定的居委会五大任务中,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居委会也是扮演“协助”的角色。所以,居委会的代理人关于“小区保安由街道聘请并管理,而居委会收取的每月2元的治安管理费也是代街道收取的”的辩解是有道理的。同时,以上所述关于“砍掉带刺的蔷薇”和“没有开启监控摄像头”,居委会恐怕也只有“协助”的份,而应该负的不一定是直接的责任。
其实,对失窃负有直接责任的是保安。不能因为“自己已向居委会足额交纳本年度治安管理费”就认为居委会应付责任。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坐车时付款买票,但出了车祸,却不能找收钱的售票员。要打官司,要么找司机,要么找公交公司。所以,在这个案子里,应该负责任的是保安及“聘请并管理”他们的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但这样一来,居民家中失窃,就都得让政府给“兜起来”。要能实现这一点当然再好不过,但恐怕还需专门立法。
至于“如果居委会什么都不管,我们居民还要居委会干什么?”俗话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因为居委会对“维护社会治安”只是个“协助”的角色,恐怕不能因为现在家中失窃,就把居委会给灭了。
据记者实地观察,这个小区在治安方面恐怕是有隐患的,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以及小区的保安应该对此格外上心。当然,居委会也要尽到“协助”的责任,认真组织居民“防火防盗”。其实,居委会成员本身也是小区居民,如果对此掉以轻心,下一家被盗的难保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