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税收的问题与对策(55)


  
  案例六:《中国某某报》)的问题

  《注册税务师辅导外资企业所得税复习要点》(2004/06/22《中国某某报》)似有问题,提出来与庄稼商榷。

  题目是“外资企业所得税复习要点”,而正文则讲得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复习要点。外资企业只是外商投资企业中“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概念。外资企业是外商独资企业,这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法定概念。按形式逻辑讲,外资企业只是外商投资企业属概念中的种概念。它的外延少于外商投资企业,更不用说少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了。而“外企所得税”的提法,则不同于“外资企业所得税”:一是它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缩写:两个“外”加两个“企”再加“所得税”。二是法定概念里没有。三是国家税务总局也这样称谓。

  正文开头就讲:“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知识结构与内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相同……”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知识结构与内资企业所得税基本不相同。如果说“税法要素”或“所得税结构”基本相同,还说得过去。“知识结构”,则太不同了!有的甚至正相反。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根本没有该内容——预提税。从纳税义务人来看,内企所得税都是中国国籍的;而外企所得税除有中国国籍的,还有外国国籍的。不能把握这些基本的要点,则学不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为加深对外企所得税法的理解,这里对照内企所得税法,将它们的不同再举几例。除税收优惠待遇、税率(外企所得税法是33%;内企所得税法是33%、27%、18%)有很大的不同外,其他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内、外企所得税法关于税前扣除的原则就很不同。内企所得税法规定并列举了“不得扣除的项目”(第7条,反列举)、“准予扣除的项目”(第6条,正列举)。对规定并列举的以外的项目准不准予扣除呢?是不准予扣除的。内企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外企所得税法的规定就不同。没有采用正列举;采用了反列举,列举了若干不得列支、不得一次列支和限定条件列支的项目。外企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