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需要坦白从宽的“典型”吗?


中国需要坦白从宽的典型”吗?


今天在中新网上笔者看到一篇报道,报道称:“贫苦农民出身的王昭耀,在副省级岗位上工作了13年,官至安徽省“三把手”。在16年的时间内,他先后收受44人给予的贿赂共计294次,合计704万元,另有81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涉案1514万元。法庭上,王昭耀全部认罪,并愿意现身说法,警示广大干部,争做从宽处理的典型”。


好一个王昭耀,居然想做坦白从宽的“典型”。


人们初听起来一定觉得王昭耀是个很不错的“贪官”,能坦白,能认罪。但是,当人们如果仔细的想一想,中国需要这样的贪官“典型”吗?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也要这样的典型。那么笔者不禁要问?要这样的典型是为了教育谁呢?是想教育那些还没有走上贪污道路的官员要他们吸取教训,以后不要当贪官,可这种教育有用吗?还是教育那些已经贪污了还没有被抓出来的贪官,告诉这些贪官:“如果一旦东窗事发被抓,就要老老实实地坦白,这样就能做到坦白从宽,本来判死罪的现在就被判无期了。本来判无期的就可以判有期了,命是保住了,接下来的事以后就好说了。”


也有人会说,在安徽不是还有一个原副省长王怀忠吗?他贪污的钱财就比王昭耀少些。由于王怀忠没有老实交代,没有得到坦白从宽的处理,所以,才被判处了死罪。


其实,王怀忠就是个该死之人,无论其是否坦白,都不能从宽,都得死。


所以,笔者认为,对一个高官,一个大贪污犯,我们的法律就不应该对他们有坦白从宽之条款。坦白罪行,他们是应该做的,没有什么条件可商量的。罪孽深重的贪官就是要杀,这样才能真正地做到杀一儆百。


其实,实践也证明,我们在反腐败,治贪官的工作中,需要的就是严厉的法律,而不需要什么坦白从宽的“典型”。大家想想,我们的贪官在位时,那个不是有文化有知识的领导,他们不仅学历高,水平也很高,法律也很懂。你看他们在台上作报告,那个不是几个小时、几个小时的讲道理,教育下级官员的。但他们自己为什么还会贪污腐败呢?这里面根本的一点就是我们的法律太松了,对贪官起不了杀一儆百的作用。所以才会出现贪官是前腐后继的局面。


而下面受教育的官员又如何呢?教育有多少作用呢?其实这几年,我们的警示教育也不是没有搞过,相反,我们的警示教育是经常搞的,每抓出来一个贪官,组织部门都会有腐败分子的“录像带”,让贪官给官员们现身说法,讲述自己犯罪的经过,要求大家要引以为诫,听党的话,好好地为党工作,不要走腐败之路。


可结果呢?还不是说的等于白说,听的等于没听,贪污的照样贪污。这样不得不给人们产生疑问?像王昭耀这样的“典型”,对我们的党有用吗?对我们的人民有用吗?


我们中国真的需要这样的坦白从宽的“典型”来教育后来的官员吗?






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