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压输电线路妨碍居民案件的诉讼策略


  房山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张法官:

  关于我们的诉讼要点,或者说是诉讼策略,我们是公开的。现在归纳如下,请法官在审理中参考。

  一、房屋建设在先;宅基地、承租土地的使用权也在先。电力建设在后。当两者权利冲突时,应该协商解决。后建线路要求在先的权利人作出牺牲,应该补偿。无论是从国家规定还是从我数十年的经验看,建国以来的工程预算都有这个补偿费的项目。

  二、权利是否有冲突?

  (一)被告是不是主张有“保护区”?

  《河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全民所有的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二)在前项规定以外的其它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500千伏为20米。”

  如果被告主张保护区,那么就和在先的住宅及土地使用权发生权利上的冲突。

  在本案中,被告获得了保护区的权利,必然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我的当事人要丧失了二十五种以上的权利。实际上带来的损失、生活不便、生产发展等方面的损失,远远不只二十五种。

  (二)解决冲突的办法。

  《电力法》第55条规定:“……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三、是否有不利的影响和处理。

  在审判实践上对不利影响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有影响,但不超标,就允许影响存在。二是有影响,并且产生了不利的后果,应该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例如,排放污染的水造成了农民鱼塘的鱼大量死亡,即使是不超标,只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可以判处赔偿损失。

  本案是明明确确的有不利的影响,但是目前没有死人。因此,从代理律师的诉讼策略上说,仅能将不利的影响告知法院,请求法院查实影响是存在的。

  为了方便法院判决,我们强调“保护区”和宅基地、承租土地的权利冲突,这就足够判决对方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了。

  在这个基础上,双方坐在一起协商如何排除。就打破了僵局。

  四、被告故意不说“保护区”,是明知违反了规定。

  被告一直回避“保护区”的问题,他们的诉讼策略是:不承认那里有房子、有在先的土地使用权。力图将案件的焦点集中到“目前没有伤害、不超标”上。

  我们针对的策略是:我们是原告,我们不强调这一点。我们告知法院有影响,包括出示照片等等渲染性的措施。我们就是强调“保护区”使当事人丧失了权利。只要把“保护区”的权利冲突说清楚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五、本案的法律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一直是承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物权法更明确了私权受法律保护。这和以前随随便便就以“国家”的名义侵害老百姓的财产权,是完全不同的了。因此,正确审理、判决本案,对督促大公司、大企业,包括电力、燃气、通讯、道路,等等,尊重公民、小企业的财产权利,实施合理补偿,构建和谐社会,是有很大意义的。

  单友的代理律师

  高宏道(高级工程师、律师、北京仲裁委技术专家仲裁员)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