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竞争中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
《理论经济学》第一编“生产的实现与限制”共四章(1-4章)
第一章介绍
(1)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究竟有无历史的必然性呢?也就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条件之上呢?
社会化大生产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性条件。没有这样的基础性条件,就谈不上现代社会主义。
(2)十月革命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比较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实际已经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即多种所有制并存,是必然的选择。那么基础性的原因何在呢?这是需要解决的另一个大问题。
(3)必须指出,社会主义制度能否真正取得成功,还取决于各国具体的实践结果,历史的必然性并不能保证某种具体的制度一定是一个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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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革命成功,社会主义首先在俄国成了现实,随后,世界上相继出现了一批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东方的社会主义中国这样重要的国家。从实践的角度讲,这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必然性的现实例证,即使苏联、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走了回头路,但至少社会主义中国及其他若干中小国家的社会主义总还是顽强地存在着。这是从实践角度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如果局限于这一范围,那就不需要我们再作探讨了,因为社会主义顽强的存在本身就是无可否认的事实。我们要着重探讨的是:对于每一具体的国家说来,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在怎样的基本条件下才是必然的?同时,这样建立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在该国具体的实际条件下,又怎样受到实际的限制?
一、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和生存环境
如果只是要阐明社会生产方式更替的必然性,阐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旧的生产关系必然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从而旧的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新的生产方式所代替,那么,马克思的《资本论》已完美地做到了这一点。与一般地阐明社会生产方式更替的必然性这个任务相联系,与此无关的其他条件和因素就可以也应该予以撇开,因为如果不是那样逻辑地考察,枝枝蔓蔓细节的描述、分析必定会冲淡主题叙述。但是,我们当前要研究的是,在某一具体的国度里,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代替旧的生产方式,在怎样的社会基础条件之上具有必然性呢?其次,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在该国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之下,又将在怎样的范围内、在怎样的条件下生存,并同时受到怎样的条件的具体限制呢?——这种限制本身也是具体的,因而也是必然的。
我们研究的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代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现实存在及所受到的限制。
(l)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已经阐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即代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性条件,就是该国已有现代大工业,并且,这个现代大工业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已占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我国在五四运动和中国共产党成立前夕,从整体经济讲可说是刚达到比较低的基础条件,但就其中比重虽小却已占主导地位的大工业而言,本质上属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重要国家的社会制度由自身内在矛盾基础上引发的现代伟大社会变革,确实,不可能逾越商品经济这一发展阶段,而就我国而言,从根本上讲实在也并没有超越这一阶段;虽然在我国,革命胜利后,无论从广度上还是深度上,均需要极大地发展商品生产。
(2)革命的实际条件,和社会主义革命(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际成功。革命的实际条件就是列宁所说,不仅被统治阶级无法在旧秩序下继续生活下去,统治阶级也无法继续维持在旧的秩序下。至于革命的实际成功则是新制度、新的社会生产方式的政治条件。新的社会生产方式是由取得胜利的阶级(政党)组织建立的,对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尤其是这样。
因为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总是发生和实现在某个具体的国家,直接地讲主要是取决于当时的社会政治条件,而不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的绝对水平:必须已有相当比重的现代大生产,实际属于基础性条件。由此得到重要的结论:既然在这个或那个国家,实际取得社会主义革命或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既有必然性——具备了基本社会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和成长的基础,但具体在那个国家革命取得成功,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得以建立,又具偶然性。
如果把取得革命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当作一个衡量器,就世界上其他未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国家而言,其社会生产力水平有的高于作为衡量器的社会主义国家,有的则低于作为衡量器的社会主义国家。
让我们由此出发,考察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一般容纳性。
(1)对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仅仅从最主要的方面讲,即社会生产力的核心部分讲,才可以说基本具备了建立新的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条件的那些非社会主义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将仍能容纳该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尽管这种容纳已经必然地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以实际例子讲,和中国相比,印度、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家,二十世纪上半叶从基础性的条件看,也已具备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条件,进而由此再逐步迈向社会主义。但是,只要这些国家在一定的较长的具体时期,没有具备现实的政治革命的条件,那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仍会占着统治地位,通常在相对较长的时期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会或快或慢地使这类国家的社会生产力得到发展。当然,极端的殖民地形式则是另一回事。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极端的殖民地形式实际已经被世界发展的潮流所扫除,尽管存在各种各样的畸形形式。实践证明,新兴国家的民族经济,总是经过顽强的残酷挣扎而逐步成为主体。
(2)和社会生产力水平衡量器差别不大的国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能使该国社会生产力得到发展。美洲的巴西、东亚的韩国,是这一类国家的代表。如果分析一般的基础性的原因,其实不能说是一个难题,因为对于中国这样的国家说来,既然在相当长的时期里,社会生产的骨干部分才是属于现代化的大生产,那就说明,对于社会生产力基本处于同一水平的其他国家,如果从整体上讲社会生产方式是资本主义的,那么在很大的程度上,它当然能够使社会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就仍然是容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巴西、韩国也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们也许认为,这里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既然上面已经讲了,象中国这样的国家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从经济的核心部分讲,已具备了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逐步地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而现在我们又说,那时和中国生产水平大致相当的印度、泰国、韩国、巴西等国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能使社会生产力发展,这不是存在逻辑矛盾吗?人们的思维方式是:非此即彼!但实际上,这里所发生的不是根本矛盾现象,而是一定程度的重叠想象,即同样的或差不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不同性质生产关系的兼容性。另一方面,从全世界总体讲,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走入末路,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取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确实是总趋势。而正是在这样的总趋势下,当初中国这样比较落后的国家才能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进而过渡到社会主义制度。
(3)那么,对于超过衡量器之上的国家,尤其是西方的那些发达国家,是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已完全无法使社会生产力发展呢?实践已经否定了这一点。那么原因在那里呢?就是要回答,对于西方的那些发达国家,为什么在一定程度上——这个程度也不是临近极限的程度——仍能使社会生产力发展。首先,对于这些发达国家经济中原来相对落后的部分,尤其是对广阔的非物质生产领域,主要是服务业,比较容易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能使经济发展。因为对于这些领域,实际上自二次大战以来,正是社会生产的不断扩展过程,即由原来的非生产领域转变为生产领域,转变为重要的生产部门,包括形成了规模巨大的非物质性生产企业,文化类企业、体育类企业都是典型的例子。这个问题实际确是相当重要的,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构成了二次大战以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的十分重要部分。其次,是从原有的生产部门中分化出来的新的生产部门,往往是变得越益重要的部门,如众所周知的信息技术产业部门。再其次,同样重要的是,即使那些老的经济部门,例如老工业部门,随着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生产的工艺和设备的更新,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例如在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基础上的自动化生产,较小的渐进的变化更是从来也没有停止过。由此相应地形成新的社会需求,造成社会总生产的必然增长,尽管在这样的发展过程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相反地从根本上讲,矛盾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越益深广。这就是说,即使就工业、农业、运输业等传统的产业而言,虽然在其发展中难以摆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根本局限,但在资本主义方式之内,仍具有发展的相当大空间。除了本国市场,还有个很重要的实际原因:正因为这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显著地高于世界上其他落后的或中等水平的国家,所以在维持和夺取世界市场方面,往往具有极大的优势。在当代的世界市场如商品市场、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众多优势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缓解了国内市场严重狭窄的矛盾。而国内市场的严重狭窄,实际正是这些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重要表现。
现在我们回到中国这样社会生产力相对落后但建立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从上面的分析可知,首先,即使就中国的整体经济中比较现代化的部分,即已达到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那部分经济而言,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际也是相对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即使是技术高度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程度很高的产业部门,仍有相当的空间能容纳生产力的继续发展,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即使就经济的这一部分而言,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也是相对的。
我们再来看,社会经济的尚不够发达部分,就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状况讲,改革开放之前,除了工业的一部分以及铁路、航空、海运、银行等可以称得上属于社会化大生产,广大的农村经济,实际处于很不发达状态,尚是自然经济而非商品经济,这就是说,实际还处于资本主义发展之前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中农村经济的发展尤甚,而农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自是众口称誉的乡镇企业。但是尽管经过了这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农村经济总体上还是属于初步发展状态,例如,真正称得上现代化大生产的,只是沿海地区乡镇企业中的少数。诚然,就这些尚不够发达的经济部分而言,如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早已阐述并为实践所证明的,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可以是适合(容纳)经济发展的适当形式,但是,无法否定,资本主义的私有经济形式,仍能容纳这些相当不发达或相对不发达的生产力的发展。
一定的生产关系,是适合(容纳)某国某个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具体形式,就这一点讲,公有制形式是如此,私有制形式也是如此。因此,如果说我国自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在相当长久的历史时期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本质上就是指公有制形式和私有制形式的存在是必然的,是容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具体形式,这当然是指历史的必然性,而不是什么施舍或退让;如果看起来是退让,那是对左的冒进的抛弃。
由上面的分析还可接着得出以下几点重要结论:
(1)无论那个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国家,不管和世界上其他未取得这样胜利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生产力水平是高是低,差距是大是小,经济的主体部分或核心部分总要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本来这也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否则的话,社会主义革命或新民主主义革命本身不就是毫无根基可言,也就不是真正的革命了吗?
(2)正因为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尚不高,国民经济的大部分真正实现社会化大生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非公有制经济在很长的时期里,必定具有十分光明的前途。
(3)就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而言,它的实现,还和具体的企业形式,和具体的管理和运行体制紧相联系。此外,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各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还取决于企业管理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实际素质及努力程度。
二、理论回顾
一些自认为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忠诚信仰者,几乎异口同声地说,马恩设想的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生产,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这样的看法,似乎不能说毫无根据,但重要的是,许多人不能或是不愿意分清以下几件不同性质的事情:
(1)共产主义一般的基本的原理的阐述。这是以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为前提,所论述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是马克思下述结论的立脚点:“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资木论》第一卷831、832页)。恩格斯的《反杜林论》和《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都是专注于这个必然趋势。逻辑地讲,这实际上是指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转变成相当成熟的共产主义。从理论分析的角度,这样的论述无可指摘。
(2)但是,相当成熟的共产主义难道能够从资本主义制度被推翻之日起即刻形成吗?这就进入推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以后的共产主义社会的一般性质问题,也就是社会主义的一般性质问题。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所简要地分析的就是这个问题。如早已被许多人引用过了的,他写道:“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一方面,马克思这里论述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指社会生产力相当发达基础上推翻了资本主义制度后随之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不必讳言,这些描述确实带有颇浓的理想化色彩。现在无疑可以得出十分确凿的结论:即使象目前世界上最发达的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假设现在具备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实际社会条件并且革命取得了成功,商品生产仍然是必然的,对于这些国家说来,商品生产的消亡也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包括国内和国际的原因,在现代社会,孤立的国别经济难以正常地运转,商品经济的消亡实际是世界性的总过程。
(3)但是又必须指出,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很大程度上还是属于一般性的理论的阐述,而不是更切近地针对某个或某些国家的具体论述。这也决不是为尊者讳,为伟人讳。因为一般讲,为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设想具体的经济制度和政策也决不是马克思的任务。与此不同,恩格斯的《法德农民问题》则是具体的纲领问题,可说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杰作。这个新的历史条件如恩格斯所说:“二月革命时代模糊的预感和憧憬已经明朗化了,更加广阔而深刻了,它们已变成了能满足一切科学要求并包含有明确具体要求的纲领;不断增多的社会党议员在德国、法国、比利时议会里捍卫着这些要求。社会党夺取政权已成为最近将来的事情。然而,为了夺取政权,这个政党应当首先从城市跑到农村,应当成为农村中的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566页)
“那么我们对待小农的态度是怎样的呢?在我们夺得国家权力的那一天,我们应该怎样对待他们呢?
第一,法国纲领的原理是绝对正确的: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
第二,同样明显的,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根本不能设想用强制的办法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用强制的办法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当然,到那时候,我们将有够多的办法,使小农懂得他们本来现在就应该明了的好处。
差不多二十年以前,丹麦的社会党人(他们的国家里实际上只有一座城市,即哥本哈根,所以除这座城市以外,他们就得几乎完全是在农民中间进行宣传)就已提出了类似的计划。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在丹麦有许多大的个体农户——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动的比例分配收入。在丹麦,小土地所有制只起次要作用。可是,如果我们将这一思想运用于小块土地经营方面,我们就会发现:在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的条件下,一部分过去使用的劳动力就会变成多余的;劳动的这种节省也就是大规模经营的主要优点之一。要给这些劳动力找到工作,可以用两种办法:或是从邻近的大田庄另拨出一些田地给农民合作社支配,或是给这些农民以资金和可能性去从事副业,尽可能并且主要是为了他们自己的消费。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的经济地位都会有所改善。并且这同时会保证总的社会领导机构有必要的威信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个别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至于怎样具体地在每一个别场合下实现这一点,那将决定于这一场合的情况,以及我们夺得政权时的情况。可能我们那时将有能力给这些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由国家银行接受它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减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不只是限于金钱,而且可以是必须的产品:机器、人工肥料等等)及其他各种便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580、581页)
“政权是站在欺骗者方面还是站在被欺骗者方面,这始终是有很大差别的,而我们则坚决站在小农方面;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如果他们下决心的话,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不能下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我们所以这样做,不仅是因为我们认为自食其力的小农可能来补充我们的队伍,而且也是为了党的直接利益。被我们挽救而没有真正转变为无产者,还在农民地位时就被我们吸引到自己方面来的农民人数愈多,社会变革的实现就会愈迅速愈容易。我们无须等到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后果到处都以极端形式表现出来的时候,等到最后一个小手工业者和最后一个小农都以极端形式变成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牺牲品的时候,才来实现这个变革。我们在这方面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必须牺牲一些社会资金,这从资本主义经济的观点看来好像是白费金钱,然而这却是善于投资,因为这种物质牺牲可能使花在整个社会改造上的费用节省十分之九。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来,我们可以很慷慨地对待农民。这里不是深入细节,在这方面提出一定建议的地方;这里只能讲到一般的要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582、583页)
对于如此富有远见而又精彩的论述,其中还明确而又具体地谈到“资金”、“银行”、“抵押债务”、“贷款”、“利率”——请注意,这是指无产阶级夺得了政权之后,而《法德农民问题》早已是真正的名著,许多人却似乎是视而不见,这不是太奇怪了吗?不错,我们的实践已远远地走在了前面,但那是在恩格斯之后的一个世纪的今天。为了指摘先辈们的某些失误而在理论上进一步地将这些失误推向极端,同时又抹杀他们的真知灼见,这毕竟不是诚实行为。
现在谈谈《新民主主义论》以来的新情况,回顾一个重要的政治理论问题。
毛泽东根据当时世界革命斗争总体形势,指出:全世界多种多样的国家体制中,按其政权的阶级性来划分,基本不外乎这三种:(一)资产阶级的共和国;(二)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三)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其中第三种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所采取的过渡的国家形式。各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必然会有某些不同特点,但这是大同中的小异。只要是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革命,其国家构成和政权的构成,基本上必然相同,即几个反对帝国主义的阶级联合起来共同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
几十年后回过头来看,在当时的情况下,上述论断总体上讲还是正确的。中国、越南、朝鲜等东方一批不够发达的原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和随后转向社会主义,欧洲一些国家革命的胜利,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情况当然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毛泽东在1958年就已对上述观点作了重要修正,指出,亚非拉的许多新兴国家,是中立的民族主义国家。(见《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四卷第710页注释)这正是在事实上向我们表明了:不同类型的生产关系对相近水平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兼容性和重叠性。
三、实践竞争的残酷性及其意义
既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都可以使社会生产力发展;既然实际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在和其他非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龙其是在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激烈竞争的社会环境中生存的;既然人们不仅体味到了社会主义胜利建立和建设的喜悦,而且也尝到了社会主义局部失败的痛苦教训,社会主义的实践结果如何,也就真正成了决定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命运的关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一方面,从总体讲,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就这一点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生存和发展又必然是相对的,是在激烈的竞争中前进的。也就是,对于各具体国度说来,社会主义的命运怎样,就取决于具体的实践活动。
现实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高度竞争性的商品市场形式,是基础性的社会条件。在这些客观的社会条件基础上有两大实际问题,对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1)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2)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适当比重问题。
但我们不能在此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和具体的实现形式进行讨论了;也不能具体地对我国各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形式进行分析了。从根本上讲,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正是在有远见而又脚踏实地的人的实践中不断进步的。
社会主义是劳动者真正的也是第一次主动实践的事业,因此,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和比重问题,就真正具有了决定性的意义。因为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尤其对于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说来,谁不想发展社会生产力、谁不想促进社会生活的健康发展?但是,所谓光有良好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问题在于,你的某种实践着的社会主义,真的适合现实生产力的发展吗?如果某种实践着的公有制,不能鼓起劳动者的积极性,不能自然地促进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那就可以得出结论:这并不是好的公有制。认为只要是公有制,就能适合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已经证明是粗陋的偏见,当然同样地,认为公有制就是搞不过私有制,那也是偏见。如果说在社会主义下,新的生产方式的建立已是劳动大众及其领导者主动行为的结果,那末,这既是令人自豪的权利,也是重大的责任。实践成功的巨大荣誉和错误失败的历史责任,往往交织在一起。
《理论经济学》第一编“生产的实现与限制”共四章(1-4章)
第一章介绍
(1)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究竟有无历史的必然性呢?也就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条件之上呢?
社会化大生产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性条件。没有这样的基础性条件,就谈不上现代社会主义。
(2)十月革命以来的社会主义实践——比较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实际已经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即多种所有制并存,是必然的选择。那么基础性的原因何在呢?这是需要解决的另一个大问题。
(3)必须指出,社会主义制度能否真正取得成功,还取决于各国具体的实践结果,历史的必然性并不能保证某种具体的制度一定是一个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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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革命成功,社会主义首先在俄国成了现实,随后,世界上相继出现了一批社会主义国家,包括东方的社会主义中国这样重要的国家。从实践的角度讲,这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必然性的现实例证,即使苏联、东欧原社会主义国家走了回头路,但至少社会主义中国及其他若干中小国家的社会主义总还是顽强地存在着。这是从实践角度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如果局限于这一范围,那就不需要我们再作探讨了,因为社会主义顽强的存在本身就是无可否认的事实。我们要着重探讨的是:对于每一具体的国家说来,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在怎样的基本条件下才是必然的?同时,这样建立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在该国具体的实际条件下,又怎样受到实际的限制?
一、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和生存环境
如果只是要阐明社会生产方式更替的必然性,阐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旧的生产关系必然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从而旧的生产方式必然要被新的生产方式所代替,那么,马克思的《资本论》已完美地做到了这一点。与一般地阐明社会生产方式更替的必然性这个任务相联系,与此无关的其他条件和因素就可以也应该予以撇开,因为如果不是那样逻辑地考察,枝枝蔓蔓细节的描述、分析必定会冲淡主题叙述。但是,我们当前要研究的是,在某一具体的国度里,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代替旧的生产方式,在怎样的社会基础条件之上具有必然性呢?其次,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在该国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之下,又将在怎样的范围内、在怎样的条件下生存,并同时受到怎样的条件的具体限制呢?——这种限制本身也是具体的,因而也是必然的。
我们研究的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代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现实存在及所受到的限制。
(l)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已经阐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即代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性条件,就是该国已有现代大工业,并且,这个现代大工业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已占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我国在五四运动和中国共产党成立前夕,从整体经济讲可说是刚达到比较低的基础条件,但就其中比重虽小却已占主导地位的大工业而言,本质上属于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重要国家的社会制度由自身内在矛盾基础上引发的现代伟大社会变革,确实,不可能逾越商品经济这一发展阶段,而就我国而言,从根本上讲实在也并没有超越这一阶段;虽然在我国,革命胜利后,无论从广度上还是深度上,均需要极大地发展商品生产。
(2)革命的实际条件,和社会主义革命(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际成功。革命的实际条件就是列宁所说,不仅被统治阶级无法在旧秩序下继续生活下去,统治阶级也无法继续维持在旧的秩序下。至于革命的实际成功则是新制度、新的社会生产方式的政治条件。新的社会生产方式是由取得胜利的阶级(政党)组织建立的,对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尤其是这样。
因为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总是发生和实现在某个具体的国家,直接地讲主要是取决于当时的社会政治条件,而不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的绝对水平:必须已有相当比重的现代大生产,实际属于基础性条件。由此得到重要的结论:既然在这个或那个国家,实际取得社会主义革命或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既有必然性——具备了基本社会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和成长的基础,但具体在那个国家革命取得成功,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得以建立,又具偶然性。
如果把取得革命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当作一个衡量器,就世界上其他未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国家而言,其社会生产力水平有的高于作为衡量器的社会主义国家,有的则低于作为衡量器的社会主义国家。
让我们由此出发,考察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一般容纳性。
(1)对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仅仅从最主要的方面讲,即社会生产力的核心部分讲,才可以说基本具备了建立新的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条件的那些非社会主义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将仍能容纳该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尽管这种容纳已经必然地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以实际例子讲,和中国相比,印度、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家,二十世纪上半叶从基础性的条件看,也已具备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条件,进而由此再逐步迈向社会主义。但是,只要这些国家在一定的较长的具体时期,没有具备现实的政治革命的条件,那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仍会占着统治地位,通常在相对较长的时期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会或快或慢地使这类国家的社会生产力得到发展。当然,极端的殖民地形式则是另一回事。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极端的殖民地形式实际已经被世界发展的潮流所扫除,尽管存在各种各样的畸形形式。实践证明,新兴国家的民族经济,总是经过顽强的残酷挣扎而逐步成为主体。
(2)和社会生产力水平衡量器差别不大的国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仍能使该国社会生产力得到发展。美洲的巴西、东亚的韩国,是这一类国家的代表。如果分析一般的基础性的原因,其实不能说是一个难题,因为对于中国这样的国家说来,既然在相当长的时期里,社会生产的骨干部分才是属于现代化的大生产,那就说明,对于社会生产力基本处于同一水平的其他国家,如果从整体上讲社会生产方式是资本主义的,那么在很大的程度上,它当然能够使社会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就仍然是容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巴西、韩国也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们也许认为,这里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既然上面已经讲了,象中国这样的国家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从经济的核心部分讲,已具备了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逐步地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而现在我们又说,那时和中国生产水平大致相当的印度、泰国、韩国、巴西等国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能使社会生产力发展,这不是存在逻辑矛盾吗?人们的思维方式是:非此即彼!但实际上,这里所发生的不是根本矛盾现象,而是一定程度的重叠想象,即同样的或差不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不同性质生产关系的兼容性。另一方面,从全世界总体讲,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走入末路,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取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确实是总趋势。而正是在这样的总趋势下,当初中国这样比较落后的国家才能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进而过渡到社会主义制度。
(3)那么,对于超过衡量器之上的国家,尤其是西方的那些发达国家,是否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已完全无法使社会生产力发展呢?实践已经否定了这一点。那么原因在那里呢?就是要回答,对于西方的那些发达国家,为什么在一定程度上——这个程度也不是临近极限的程度——仍能使社会生产力发展。首先,对于这些发达国家经济中原来相对落后的部分,尤其是对广阔的非物质生产领域,主要是服务业,比较容易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仍能使经济发展。因为对于这些领域,实际上自二次大战以来,正是社会生产的不断扩展过程,即由原来的非生产领域转变为生产领域,转变为重要的生产部门,包括形成了规模巨大的非物质性生产企业,文化类企业、体育类企业都是典型的例子。这个问题实际确是相当重要的,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构成了二次大战以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的十分重要部分。其次,是从原有的生产部门中分化出来的新的生产部门,往往是变得越益重要的部门,如众所周知的信息技术产业部门。再其次,同样重要的是,即使那些老的经济部门,例如老工业部门,随着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生产的工艺和设备的更新,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例如在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基础上的自动化生产,较小的渐进的变化更是从来也没有停止过。由此相应地形成新的社会需求,造成社会总生产的必然增长,尽管在这样的发展过程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相反地从根本上讲,矛盾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越益深广。这就是说,即使就工业、农业、运输业等传统的产业而言,虽然在其发展中难以摆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根本局限,但在资本主义方式之内,仍具有发展的相当大空间。除了本国市场,还有个很重要的实际原因:正因为这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生产率显著地高于世界上其他落后的或中等水平的国家,所以在维持和夺取世界市场方面,往往具有极大的优势。在当代的世界市场如商品市场、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众多优势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缓解了国内市场严重狭窄的矛盾。而国内市场的严重狭窄,实际正是这些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重要表现。
现在我们回到中国这样社会生产力相对落后但建立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国家。从上面的分析可知,首先,即使就中国的整体经济中比较现代化的部分,即已达到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那部分经济而言,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际也是相对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即使是技术高度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程度很高的产业部门,仍有相当的空间能容纳生产力的继续发展,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即使就经济的这一部分而言,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也是相对的。
我们再来看,社会经济的尚不够发达部分,就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状况讲,改革开放之前,除了工业的一部分以及铁路、航空、海运、银行等可以称得上属于社会化大生产,广大的农村经济,实际处于很不发达状态,尚是自然经济而非商品经济,这就是说,实际还处于资本主义发展之前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中农村经济的发展尤甚,而农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自是众口称誉的乡镇企业。但是尽管经过了这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农村经济总体上还是属于初步发展状态,例如,真正称得上现代化大生产的,只是沿海地区乡镇企业中的少数。诚然,就这些尚不够发达的经济部分而言,如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早已阐述并为实践所证明的,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可以是适合(容纳)经济发展的适当形式,但是,无法否定,资本主义的私有经济形式,仍能容纳这些相当不发达或相对不发达的生产力的发展。
一定的生产关系,是适合(容纳)某国某个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具体形式,就这一点讲,公有制形式是如此,私有制形式也是如此。因此,如果说我国自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在相当长久的历史时期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本质上就是指公有制形式和私有制形式的存在是必然的,是容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具体形式,这当然是指历史的必然性,而不是什么施舍或退让;如果看起来是退让,那是对左的冒进的抛弃。
由上面的分析还可接着得出以下几点重要结论:
(1)无论那个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国家,不管和世界上其他未取得这样胜利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生产力水平是高是低,差距是大是小,经济的主体部分或核心部分总要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本来这也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否则的话,社会主义革命或新民主主义革命本身不就是毫无根基可言,也就不是真正的革命了吗?
(2)正因为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尚不高,国民经济的大部分真正实现社会化大生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非公有制经济在很长的时期里,必定具有十分光明的前途。
(3)就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而言,它的实现,还和具体的企业形式,和具体的管理和运行体制紧相联系。此外,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各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还取决于企业管理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实际素质及努力程度。
二、理论回顾
一些自认为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忠诚信仰者,几乎异口同声地说,马恩设想的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生产,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这样的看法,似乎不能说毫无根据,但重要的是,许多人不能或是不愿意分清以下几件不同性质的事情:
(1)共产主义一般的基本的原理的阐述。这是以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为前提,所论述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是马克思下述结论的立脚点:“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资木论》第一卷831、832页)。恩格斯的《反杜林论》和《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都是专注于这个必然趋势。逻辑地讲,这实际上是指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转变成相当成熟的共产主义。从理论分析的角度,这样的论述无可指摘。
(2)但是,相当成熟的共产主义难道能够从资本主义制度被推翻之日起即刻形成吗?这就进入推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以后的共产主义社会的一般性质问题,也就是社会主义的一般性质问题。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所简要地分析的就是这个问题。如早已被许多人引用过了的,他写道:“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一方面,马克思这里论述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指社会生产力相当发达基础上推翻了资本主义制度后随之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不必讳言,这些描述确实带有颇浓的理想化色彩。现在无疑可以得出十分确凿的结论:即使象目前世界上最发达的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假设现在具备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实际社会条件并且革命取得了成功,商品生产仍然是必然的,对于这些国家说来,商品生产的消亡也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包括国内和国际的原因,在现代社会,孤立的国别经济难以正常地运转,商品经济的消亡实际是世界性的总过程。
(3)但是又必须指出,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很大程度上还是属于一般性的理论的阐述,而不是更切近地针对某个或某些国家的具体论述。这也决不是为尊者讳,为伟人讳。因为一般讲,为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设想具体的经济制度和政策也决不是马克思的任务。与此不同,恩格斯的《法德农民问题》则是具体的纲领问题,可说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杰作。这个新的历史条件如恩格斯所说:“二月革命时代模糊的预感和憧憬已经明朗化了,更加广阔而深刻了,它们已变成了能满足一切科学要求并包含有明确具体要求的纲领;不断增多的社会党议员在德国、法国、比利时议会里捍卫着这些要求。社会党夺取政权已成为最近将来的事情。然而,为了夺取政权,这个政党应当首先从城市跑到农村,应当成为农村中的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566页)
“那么我们对待小农的态度是怎样的呢?在我们夺得国家权力的那一天,我们应该怎样对待他们呢?
第一,法国纲领的原理是绝对正确的: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
第二,同样明显的,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根本不能设想用强制的办法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用强制的办法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当然,到那时候,我们将有够多的办法,使小农懂得他们本来现在就应该明了的好处。
差不多二十年以前,丹麦的社会党人(他们的国家里实际上只有一座城市,即哥本哈根,所以除这座城市以外,他们就得几乎完全是在农民中间进行宣传)就已提出了类似的计划。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在丹麦有许多大的个体农户——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动的比例分配收入。在丹麦,小土地所有制只起次要作用。可是,如果我们将这一思想运用于小块土地经营方面,我们就会发现:在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的条件下,一部分过去使用的劳动力就会变成多余的;劳动的这种节省也就是大规模经营的主要优点之一。要给这些劳动力找到工作,可以用两种办法:或是从邻近的大田庄另拨出一些田地给农民合作社支配,或是给这些农民以资金和可能性去从事副业,尽可能并且主要是为了他们自己的消费。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的经济地位都会有所改善。并且这同时会保证总的社会领导机构有必要的威信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个别社员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至于怎样具体地在每一个别场合下实现这一点,那将决定于这一场合的情况,以及我们夺得政权时的情况。可能我们那时将有能力给这些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便利:由国家银行接受它们的一切抵押债务并将利率大大减低;从社会资金中抽拨贷款来建立大规模生产(贷款不一定或者不只是限于金钱,而且可以是必须的产品:机器、人工肥料等等)及其他各种便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580、581页)
“政权是站在欺骗者方面还是站在被欺骗者方面,这始终是有很大差别的,而我们则坚决站在小农方面;我们将竭力设法使他们的命运较为过得去一些,如果他们下决心的话,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不能下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我们所以这样做,不仅是因为我们认为自食其力的小农可能来补充我们的队伍,而且也是为了党的直接利益。被我们挽救而没有真正转变为无产者,还在农民地位时就被我们吸引到自己方面来的农民人数愈多,社会变革的实现就会愈迅速愈容易。我们无须等到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后果到处都以极端形式表现出来的时候,等到最后一个小手工业者和最后一个小农都以极端形式变成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牺牲品的时候,才来实现这个变革。我们在这方面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必须牺牲一些社会资金,这从资本主义经济的观点看来好像是白费金钱,然而这却是善于投资,因为这种物质牺牲可能使花在整个社会改造上的费用节省十分之九。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来,我们可以很慷慨地对待农民。这里不是深入细节,在这方面提出一定建议的地方;这里只能讲到一般的要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582、583页)
对于如此富有远见而又精彩的论述,其中还明确而又具体地谈到“资金”、“银行”、“抵押债务”、“贷款”、“利率”——请注意,这是指无产阶级夺得了政权之后,而《法德农民问题》早已是真正的名著,许多人却似乎是视而不见,这不是太奇怪了吗?不错,我们的实践已远远地走在了前面,但那是在恩格斯之后的一个世纪的今天。为了指摘先辈们的某些失误而在理论上进一步地将这些失误推向极端,同时又抹杀他们的真知灼见,这毕竟不是诚实行为。
现在谈谈《新民主主义论》以来的新情况,回顾一个重要的政治理论问题。
毛泽东根据当时世界革命斗争总体形势,指出:全世界多种多样的国家体制中,按其政权的阶级性来划分,基本不外乎这三种:(一)资产阶级的共和国;(二)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三)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其中第三种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所采取的过渡的国家形式。各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必然会有某些不同特点,但这是大同中的小异。只要是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革命,其国家构成和政权的构成,基本上必然相同,即几个反对帝国主义的阶级联合起来共同专政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
几十年后回过头来看,在当时的情况下,上述论断总体上讲还是正确的。中国、越南、朝鲜等东方一批不够发达的原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和随后转向社会主义,欧洲一些国家革命的胜利,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情况当然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毛泽东在1958年就已对上述观点作了重要修正,指出,亚非拉的许多新兴国家,是中立的民族主义国家。(见《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四卷第710页注释)这正是在事实上向我们表明了:不同类型的生产关系对相近水平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兼容性和重叠性。
三、实践竞争的残酷性及其意义
既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都可以使社会生产力发展;既然实际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在和其他非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龙其是在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激烈竞争的社会环境中生存的;既然人们不仅体味到了社会主义胜利建立和建设的喜悦,而且也尝到了社会主义局部失败的痛苦教训,社会主义的实践结果如何,也就真正成了决定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命运的关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一方面,从总体讲,建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就这一点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生存和发展又必然是相对的,是在激烈的竞争中前进的。也就是,对于各具体国度说来,社会主义的命运怎样,就取决于具体的实践活动。
现实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高度竞争性的商品市场形式,是基础性的社会条件。在这些客观的社会条件基础上有两大实际问题,对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1)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2)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适当比重问题。
但我们不能在此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和具体的实现形式进行讨论了;也不能具体地对我国各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形式进行分析了。从根本上讲,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正是在有远见而又脚踏实地的人的实践中不断进步的。
社会主义是劳动者真正的也是第一次主动实践的事业,因此,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和比重问题,就真正具有了决定性的意义。因为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尤其对于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说来,谁不想发展社会生产力、谁不想促进社会生活的健康发展?但是,所谓光有良好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问题在于,你的某种实践着的社会主义,真的适合现实生产力的发展吗?如果某种实践着的公有制,不能鼓起劳动者的积极性,不能自然地促进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那就可以得出结论:这并不是好的公有制。认为只要是公有制,就能适合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已经证明是粗陋的偏见,当然同样地,认为公有制就是搞不过私有制,那也是偏见。如果说在社会主义下,新的生产方式的建立已是劳动大众及其领导者主动行为的结果,那末,这既是令人自豪的权利,也是重大的责任。实践成功的巨大荣誉和错误失败的历史责任,往往交织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