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意味着什么?


  最近,自行申报所得税成为一个社会焦点。国家规定,年收入12万以上的公民都应该自行申报所得税,而缴纳税率遵从了通常的累进特征。

  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常,由于搭便车效应,私人对于提供对社会有益的公共品缺乏激励,从而需要政府征税予以提供。宽泛地讲,我们可以将社会公平以及社会稳定也可以看作一种特殊的公共品。第二,在完全信息的情况下,与相比从量税或者从价税相比,所得税由于不扭曲市场价格,从而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最小。从这两个角度看来,给定国家的税收目标,征收所得税而不是其他扭曲价格的税收将是更好的选择。此外,“累进”的所得税制似乎能够更加直接地体现二次公平的目标。

  但是,现在的所得税征收还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其一,打个比方,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分子,而个人则是组成分子的原子。不能因为难以实施,就将所得税的征收单位从“家庭”细化到“个人”,因为这是很不公平的。设想,某对夫妇,丈夫年收入20万,但妻子不工作;另一对夫妇,每个人年收入都是15万。显然,第二个家庭更加富裕,从而应该加纳更多的所得税,但在现有体制下,第一个家庭却因为收入来源不均等而必须支付更多的税收。推而广之,现有所得税体制最终将更加伤害需要赡养老人,抚养小孩的阶层。

  其二,不能让“老实人吃亏”。在这里,我们将老实人定义为收入具有合法来源的,比如,一般的工薪阶层的收入都可以通过其工资卡尔清清楚楚地看到。所以,对这部分人来说,所得税征收是定然跑不掉的。但是,对于那些具有不正当收入来源的人来说,他们的财产是无法统计的,从而所得税的征收就无从谈起了。

  以上两点的问题的症结都在于现在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征收所得税的基本前提:即对公民所得的较为准确的统计。进一步,我们需要考察是哪些因素阻碍了这种统计呢?在鄙人看来,不外乎有这个几点:

  A:分割的劳动力市场。这里且不说城乡之间的二元分割,就连不同城市之间也是无法做到统一的。正因如此,我们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地”确定某人。反之,如果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让每个人都有全社会通行而且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则很多事情就迎刃而解。在此情况下,一些人就不能在贷款的时候,高报自己的收入,而在纳税的时候低报自己的收入。毕竟,在同一个帐户下,各种信息还是要自洽的。

  B:大量的先进交易。中国人喜欢现金交易,这使得收入所得统计变得更加困难。为此,政府应该大力推行银行卡体系。

  C:增加税收的合理性。税收的合理性在哪里?当然,国家自然具有征税的排他性权利和权力。但是,若要“以德服人”,税收必须真正的用于提高人民福祉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