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的几个方法
纳税筹划的方法很多,不同的人,不同的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可采取不同的方法。应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进行。有些方法是基本的、常用的,现介绍几个:
一、运用优惠的方法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一般是对地域和产业的优惠。如我曾在前面的文中介绍过的,对软件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优惠: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软件开发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在广告费的税前扣除上,一般企业只能在销售收入的2%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而软件开发企业可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据实扣除,超过五年的,按销售收入的8%扣除。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国的软件行业起到有力的扶植和推动作用。所以,企业在作投资领域的决策时,对各行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比较应成为重要的决策依据之一。
再如外企的“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我们在投资办企业进行筹划时,就应该选择能够享受这些优惠的投资领域和项目。这里有必要说及的是,选择地点时要注意:优惠税率是按照生产经营地适用的,而不是注册地,也不是管理地。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税收优惠措施也在不断调整,从地域优惠将向产业优惠转移,从单一的降低税率、减免税向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投资抵免等多种形式转变。如1999年颁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就是运用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搞技术改造,调动企业对科技投入的积极性的税收政策。《办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通过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投资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以用以后年度企业比此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些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国家拿钱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办法》强调了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进口的以“三来一补”方式制造的设备,这对引导企业购买国内商品、拉动内需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办法》也规定要用新增的所得税来抵免投资额,这样有利于激励企业创造更多净利来争取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同时也有利于约束企业的盲目投资。所以,有计划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都可把如何享受更多的投资抵免作为税收筹划的重点。
二、利用对己有利规定的方法
税法是同时对征税人和纳税人的。因此,有些条款可能对征税人有利,而对纳税人不太有利;相反,有些条款可能对纳税人有利,而对征税人不太有利。这样,纳税人就应该充分利用对自己有利规定,既少纳税,又不违反税法。
有些规定对纳税人很有利,应该充分利用。如《具体筹划:外企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筹划》(http://www.chinavalue.net/showarticle.aspx?id=55405)中说的:世界上企业的纳税地有三种:“管理机构地”、“营业机构地”、“注册地”。不同的国家采用不同的纳税地。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地是管理机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设在哪,是企业自己的事,完全有权自己选择。筹划时,可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例如,你认为在A地纳税好,就可以把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设在A地。经营地可以设在B地,比如说B地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率低。“注册地”也可能在C地,因为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是采取授权登记,有的地方没有登记权。这样一来,这一企业的管理、经营、登记就分别在三地。企业自己愿意,经营地可以设在几处:如在D、E、F、G地分别设立分支机构,纳税仍然都在A地纳。如果设立的不是分支机构,而是子公司,就不一样了。这是必须注意的。当然,这里还必须说清楚,如果D、E、F、G地的适用税率不同,应分别按照D、E、F、G地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三、由高税负转低税负的方法
同一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时,纳税人应尽量避开高税负的方案,由高税负转低税负。如一综合性经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的同时可提供装修服务,这就发生了销售货物和提供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见,如果这两项业务不分开核算,将合并征收17%的增值税,而由于劳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使企业的税负偏重;如果将装修施工队变成独立的子公司,则按照现行营业税征收规定,装修业务的税率为3%,税负明显降低。
四、延期纳税的方法
延期纳税就是把现金留在企业,从而节约筹资成本。在利润总额较高的年份,延期纳税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同时,由于资金具有时间价值,纳税人得到的延期税收收益等于延期缴纳的所得税乘以市场利率。
例如,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l/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可事先预测企业的利润实现情况,如果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好,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按实际数预缴。
纳税筹划的方法很多,只要纯熟掌握税法规定,再善于动脑筋,是可以找到许多节税的方法的。这里只做简单介绍,有需要者可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