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文称:“3、借款费用
◆原规定: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新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变化影响:新规定明确了借款利息的资本化范围,增加了建造期超过12个月存货细目。”
重要说明:1、这里引用的原规定,不是主要的,且很不全面。主要的全面的规定是《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另外,还有注册资本不足借款利息的处理规定、民间借款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