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全部按受贿罪判刑了,可没有一个行贿的老板被判刑,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这话谁说的?不是反腐斗士说的,恰恰相反,是一个贪官说的,他是兰州市原市长张玉舜。这话也不是他在位时说的,而是他站在被告人席上说的。我们能因为这话,而认为他已觉醒为一个反腐斗士吗?不能。令人奇怪的是,我们一些专家也感叹,和贪官同唱一个调:“受贿的判了不少,那些行贿的却咋总没事?”呼吁“向行贿宣战”,还有法律专家建议修改刑法,对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处罚一视同仁。(参见http://www.ycwb.com/xkb/2007-10/18/content_1650964.htm)
张玉舜说这话,我看并不奇怪。想当初,那些行贿者在他张玉舜眼里,那应该是可爱极了,可亲极了的,否则,他就不会背弃党纪国法,对行贿者投桃报李。但是,此一时彼一时,此时的张玉舜正处于为此付出沉重代价的时候。张玉舜的被挖出,肯定与当年向他行贿的人反水或配合侦破有关,没有他们的反水或配合侦破检举揭发,他就不可能落得如此下场。从这点看,此时的张玉舜就是食行贿者的肉,吸行贿者的髓也不解恨。所以,从本质上说,这些贪官所恨的并不是行贿者的行贿,而是行贿者的反水或不守同盟。不仅张玉舜,我看所有贪官都希望行贿者能与受贿者同罪。这不仅因为那些检举他们受贿的行贿者可恨之至,更因为只有行贿者能与受贿者同罪,行贿者与受贿者才能成为一条绳上的蚂蚱,建立起牢不可破的同盟,这样一来,贪官就可以平安无事地大贪特贪,福寿安宁。
其实,法律对行贿者网开一面,并不是很难理解。曾看过一则报道,说是有个国家正发明一种新的灭蚊方式,即培植一种蚊子,这种蚊子与一般蚊交配后,那与之交配的蚊子即刻就死亡。这个国家要培植这种蚊子,并不是说,这种蚊子不当灭,恰恰相反,是为了完全消灭蚊子。这种生态灭蚊方法与对行贿者网开一面道理一样,一个是为了灭蚊,一个是为了消除受贿消除行贿。
关于对行贿者的相对减轻处罚,司法实务部门同志的的解说应该是不难理解和很有说服力的,行贿者虽然罪在当罚,但是,对行贿者和受贿者等量齐观,只会让二者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更加巩固。而一旦没有了行贿者的配合,贿赂犯罪的查处难度将会大大加大,结果不仅行贿者毫发无损,受贿者也会逍遥法外。这里且不说“官”在贿赂过程中多居于主导地位,而“官”的身份和他所掌握的公权力更决定了,一旦贿赂行为对接成功,“官”为“对得起”所收的钱而实施的行为,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单就按照将功赎罪的原则来看,行贿者能配合查处工作将受贿者挖出,将功折罪,也无法将行贿罪与受贿罪一样处罚。
我不知什么叫专家,专家是不是就是“钻牛角尖的家”。如果专家的工作就是这样无休无止地这样“钻牛角尖”,我想专家的工作也显太无聊了。如果不是这样,如果再与“腐败有理论”一度流行的现象联系起来分析,我们就不能不对某些“专家”的反腐诚意大加怀疑起来,不能不对某些人的所谓行贿罪应与受贿罪等量齐观甚至加重对行贿罪的处罚这些观点里面的“醉翁之意”多分警惕(腐败有理观点,比如,“国有资产即使是‘零价格’甚至负价格转让,国家也不一定吃亏”、“医生收红包可令医患关系更和谐”、“腐败和贿赂成为权力和利益转移及再分配的一个可行的途径和桥梁,是改革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润滑剂,在这方面的花费,实际上是走向市场经济的买路钱,构成改革的成本费”)。
和许多人一样,我一向很崇拜专家,把专家看得很神圣,觉得是知识智慧甚至道德的化身,但是经过几年来对某些专家系列折腾的所知所感后,现在却不能不对鲁迅当年的那句话加深理解:“一条小溪,明澈见底,即使浅吧,但是却浅得澄清,倘是烂泥塘,谁知道它到底是深是浅呢?也许还是浅点好。”
张玉舜说这话,我看并不奇怪。想当初,那些行贿者在他张玉舜眼里,那应该是可爱极了,可亲极了的,否则,他就不会背弃党纪国法,对行贿者投桃报李。但是,此一时彼一时,此时的张玉舜正处于为此付出沉重代价的时候。张玉舜的被挖出,肯定与当年向他行贿的人反水或配合侦破有关,没有他们的反水或配合侦破检举揭发,他就不可能落得如此下场。从这点看,此时的张玉舜就是食行贿者的肉,吸行贿者的髓也不解恨。所以,从本质上说,这些贪官所恨的并不是行贿者的行贿,而是行贿者的反水或不守同盟。不仅张玉舜,我看所有贪官都希望行贿者能与受贿者同罪。这不仅因为那些检举他们受贿的行贿者可恨之至,更因为只有行贿者能与受贿者同罪,行贿者与受贿者才能成为一条绳上的蚂蚱,建立起牢不可破的同盟,这样一来,贪官就可以平安无事地大贪特贪,福寿安宁。
其实,法律对行贿者网开一面,并不是很难理解。曾看过一则报道,说是有个国家正发明一种新的灭蚊方式,即培植一种蚊子,这种蚊子与一般蚊交配后,那与之交配的蚊子即刻就死亡。这个国家要培植这种蚊子,并不是说,这种蚊子不当灭,恰恰相反,是为了完全消灭蚊子。这种生态灭蚊方法与对行贿者网开一面道理一样,一个是为了灭蚊,一个是为了消除受贿消除行贿。
关于对行贿者的相对减轻处罚,司法实务部门同志的的解说应该是不难理解和很有说服力的,行贿者虽然罪在当罚,但是,对行贿者和受贿者等量齐观,只会让二者的“利益共同体”关系更加巩固。而一旦没有了行贿者的配合,贿赂犯罪的查处难度将会大大加大,结果不仅行贿者毫发无损,受贿者也会逍遥法外。这里且不说“官”在贿赂过程中多居于主导地位,而“官”的身份和他所掌握的公权力更决定了,一旦贿赂行为对接成功,“官”为“对得起”所收的钱而实施的行为,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单就按照将功赎罪的原则来看,行贿者能配合查处工作将受贿者挖出,将功折罪,也无法将行贿罪与受贿罪一样处罚。
我不知什么叫专家,专家是不是就是“钻牛角尖的家”。如果专家的工作就是这样无休无止地这样“钻牛角尖”,我想专家的工作也显太无聊了。如果不是这样,如果再与“腐败有理论”一度流行的现象联系起来分析,我们就不能不对某些“专家”的反腐诚意大加怀疑起来,不能不对某些人的所谓行贿罪应与受贿罪等量齐观甚至加重对行贿罪的处罚这些观点里面的“醉翁之意”多分警惕(腐败有理观点,比如,“国有资产即使是‘零价格’甚至负价格转让,国家也不一定吃亏”、“医生收红包可令医患关系更和谐”、“腐败和贿赂成为权力和利益转移及再分配的一个可行的途径和桥梁,是改革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润滑剂,在这方面的花费,实际上是走向市场经济的买路钱,构成改革的成本费”)。
和许多人一样,我一向很崇拜专家,把专家看得很神圣,觉得是知识智慧甚至道德的化身,但是经过几年来对某些专家系列折腾的所知所感后,现在却不能不对鲁迅当年的那句话加深理解:“一条小溪,明澈见底,即使浅吧,但是却浅得澄清,倘是烂泥塘,谁知道它到底是深是浅呢?也许还是浅点好。”